離婚協議要注意什麼?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的擬定與內容設計對夫妻雙方及子女權益均有重大影響,應注意協議形式合法、親權及監護權歸屬明確、探視權明細清楚、財產及債務分配明確、其他請求權是否放棄清楚、子女財產給付明確標示為財產分配,並保留完整證據,以確保日後協議得以落實,減少爭議及法律風險,確保離婚後生活秩序及子女福祉,協議離婚雖快速便利,但其法律效力及日後執行仍需謹慎處理,避免因內容不明或程序瑕疵而影響權利義務的實現。
律師回答:
對於一個辛苦拉拔孩子長大,一直無條件支持丈夫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重重的一擊。怎麼想也想不透,為何身為人妻該做的,我都做了,卻是換來丈夫想要離婚的下場?
從法律上的觀點來說,若雙方是走協議離婚的程序,除了離婚協議書(書面)外,還需要有兩名的證人也在協議書上簽名,最後,還得兩人一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民法第1050條規定參照)。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協議,又稱兩願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結束時,以協議方式處理離婚事宜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明確約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及離婚後所涉及的權利義務,包括監護權、探視權、財產分配、債務負擔及其他相關請求權等,以避免日後產生爭議或糾紛。然而,雖然坊間有許多簡易版協議範本可供參考,但離婚協議的內容若未妥善擬定,可能在日後執行或法律效力上產生問題,因此實務上仍建議由律師協助擬定,確保協議合法且可執行。
首先,在形式上,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需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協議書上必須明確記載雙方同意離婚的意願,並由兩位證人簽名確認,證人簽名不必在協議作成當下完成,但須在戶政登記前完成,以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而影響協議效力。
其次,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問題,亦即法律上所稱親權,夫妻離婚時應就子女的監護權歸屬進行協議,以免日後因親權爭議再度訴諸法院。監護權可分為共同監護與單獨監護,實務上若雙方已就子女主要照顧者達成共識,建議以單獨監護為宜,原因在於共同監護在日常生活中易產生協調困難,例如涉及子女戶籍遷移、教育決策或醫療安排,若需父母雙方同意,常因一方不配合而造成障礙,影響子女權益,因此單獨監護不僅能明確權責,也有助於保障子女利益。在探視權部分,不論父母採單獨或共同監護,非主要照顧者仍享有探視權,因此離婚協議書應明確載明探視方式與時間,例如每周固定探視日、可否過夜或外出活動等,避免使用模糊語詞如「隨時」或「隨地」,以便在對方惡意違反協議時,依民法及法院裁定要求改定監護權或調整探視方式。
此外,財產分配也是離婚協議的重要內容,夫妻財產制在離婚後消滅,為保障雙方財產權益,協議書應明確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式,包括現金、房屋、存款、股票等財產,並規範債務負擔,常見約定包括各自負擔名下債務及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未來因財產分配產生糾紛。
關於其他因離婚而生之請求權,如贍養費、離婚損害賠償或生活扶助費,雙方亦可在協議中明確約定是否放棄,若雙方同意放棄,應明確載明於協議書中,避免日後主張權利的爭議。若協議中涉及給予子女財產,亦應明確標示為財產分配而非贈與,以免日後在繼承或撤銷贈與時發生糾紛或法律爭議。
離婚協議中所載之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義務,若對方不履行,實務上可透過法院提起債務不履行訴訟或請求改定親權,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及自身權益,並可依法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或拍賣財產。在協議離婚時,為確保協議之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建議將協議內容具體化、量化、明確化,並盡量搭配律師見證或公證,使協議書不僅具有契約效力,也可在必要時作為法律憑證進行訴訟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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