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又該怎麼寫嗎?想知道協議離婚該怎麼做?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雖無固定格式,但須明確載明離婚意願、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扶養費、其他請求權處理、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等事項,文字表述具體明確、條款合理可行,若涉及重大財產或子女權益,建議由律師協助撰擬或審核,以確保協議合法、有效且可執行,達成和平離婚、好聚好散的目標,並保障子女權益及雙方財產安全,避免日後訴訟或爭議,真正實現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及保護功能,並在實務操作中提供雙方明確依據,使離婚過程平順且法律效力確實可行,達到協議離婚的法律目的與實務效果。
律師回答:
在現今離婚率高的嚇人的年代,也許年輕人比較無法理解,當事人不願意放手的原因。
但多數的情形是,不幸婚姻走到尾聲的餘味,常常只剩「不甘心」,總有一方感覺被「拋下」。被迫結束愛情的那一方,往往想像展翅高飛的對方,過得多麼稱心如意、自由自在,而自己每一天的不順,彷彿都是對方所造成,再回頭想起種種付出全都付諸流水,不甘心、不願放手,似乎就不是這麼難以理解的事情。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協議書,其實是一種契約,效力僅發生於夫妻雙方之間,並無法律限制固定格式,重點在於將離婚後涉及的權利義務清楚明確地書面化,以保障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撰寫離婚協議書的第一步,是表明離婚的意願,必須明確指出雙方願意結束婚姻關係,並簽名確認,此外,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協議書需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證人簽名可在作成協議書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前完成,且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以完成法律程序,確保離婚合法有效。
第二步,夫妻財產分配的約定,夫妻財產分配是離婚協議中最容易產生爭執的部分,除了要明確列出共同財產及各自財產的歸屬,還應特別注意「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拋棄,即夫妻協議將離婚後尚未分配或未明確列入財產分配的剩餘部分權利予以放棄,避免日後在兩年法定期間內仍被請求未分配財產的權利,以減少爭議。財產分配的形式可採現金、房屋、存款、股票等方式,亦可針對特定不動產、車輛或其他資產進行明確分配,並約定各自負擔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或共同債務,協議書中應詳細記載,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或訴訟。
第三步,子女問題,若夫妻有未成年子女,協議書必須針對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監護權部分,需明確指出由哪一方單獨監護,或採取共同監護,單獨監護在實務操作上較為便利,因共同監護需雙方共同決定教育、醫療、戶籍遷移等重要事項,若一方不配合,容易影響子女權益,單獨監護則可明確界定主要照顧者,保障子女利益與日常生活穩定。探視權則應明確規範非主要照顧者的探視時間、地點、方式及是否可帶子女過夜或外出,並針對寒暑假、國定假日及特殊節日做安排,以避免模糊語詞如「隨時」、「隨地」而引起爭議;此外,可約定子女接送方式及責任歸屬,確保協議可執行。扶養費方面,協議書應明確列出金額、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地區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標準,或依雙方薪資比例分擔,也可由夫妻另行約定分擔方式,並規範支付期間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大學教育,以保障子女生活及教育權益。(民法第1055條)
第四步,其他請求權的約定,離婚協議書中應明確說明雙方是否放棄因離婚所生的其他請求權,包括贍養費、離婚損害賠償、生活扶助費或其他法律權利,如雙方均同意放棄,應明載於協議書中,避免日後產生爭議。第五步,證人簽名及登記程序,協議書應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證人須確認雙方自願簽署,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法律程序,協議方具有法律效力。撰寫離婚協議書時,需注意事項包括財產分配應具體明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需明確拋棄、監護權及探視權的安排須細化、扶養費金額及支付方式清楚、證人簽名完備、並完成戶政登記。
離婚協議書的作用,在於提供夫妻雙方一個明確、具法律效力的書面依據,使雙方在婚姻結束後的權利義務得以明確界定,避免日後因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扶養費、探視權及其他相關事務發生爭議。由於在法律上,夫妻財產分配、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各項事項都可以成為獨立訴訟,如果未經妥善處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不僅耗費大量金錢,更耗費寶貴時間,因此透過離婚協議書,夫妻雙方可以在登記離婚時就各項權益妥善約定,一舉減少未來紛爭與訴訟成本。
離婚協議書除了基本的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等內容外,尚可進一步約定子女教育費、離婚後的贍養費、精神賠償、違約責任以及強制執行條款,使得協議更具完整性與可操作性,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聘請專業律師協助撰寫離婚協議書是非常建議的做法。實務上,戶政事務所受理離婚登記需要兩位離婚證人,而在台灣的社會文化下,找親友願意見證離婚並非易事,部分人甚至認為見證離婚是一件不吉利的事,導致難以找到合適證人,這時若身旁無法依靠的親友,只能透過網路尋找協助,但網路資訊良莠不齊,若誤信不明管道,反而可能引發更複雜的問題。
因此離婚協議書的簽署應遵循幾個原則,首先簽署時必須兩位證人親自到場見證,避免日後一方主張離婚無效,其次協議書中應明確約定幾項核心事項,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安排、探視權安排、扶養費與教育費支付方式、夫妻財產處理方式、子女姓氏變更事宜,最後,雙方需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及更換身分證。
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應視夫妻雙方情況決定鉅細靡遺的程度,有時將所有細節寫滿可能難以達成共識,最終仍需法院介入,因此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擬定一份雙方均可接受的協議,不僅可充當協議離婚的見證,也能在協議內容與法律操作上提供保障。夫妻財產分配是離婚過程中最重要的議題之一,依民法規定現行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以及共同財產制,依不同財產制,夫妻財產分配方式有所不同,如果雙方已有共識,則可將分配方式明確載於離婚協議書中;若無共識,則須依財產制度向法院請求處理。對於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應明確指定監護權歸屬哪一方,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接送方式及寒暑假或特殊節日安排等,扶養費與教育費需明定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限,直至子女成年或完成教育。
此外,離婚協議書中應加入雙方同意拋棄民事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條款,以避免在離婚後二年內對已知財產及五年內對未知財產產生爭議,確保夫妻雙方離婚後財務清楚,避免反悔提起財產分配請求。(民法第1030-1條)
房產分配方面,如果離婚協議書中已約定房產移轉給子女,則需明定過戶時間,如無約定,請求權期限為十五年,超過期限則無法請求依協議辦理過戶。如果考量贈與稅或土地增值稅問題,也可選擇待女方去世後以繼承方式取得,但須考量生前女方違約出售房產的風險,或其他再婚之子女可能拒絕履行,或主張特留分之問題。
此外,若女方再婚,其配偶依民法規定有權繼承其遺產,若再婚後生下其他子女,其他子女亦享有繼承權,可能造成日後紛爭。因此在撰寫離婚協議書時,不僅需考量夫妻雙方的財產與子女權益,也須兼顧潛在風險與稅務影響。
實務上,即便夫妻雙方已有共識,也建議由律師協助擬定協議書或至少審核內容,以確保法律效力及可執行性,並避免日後因文字不明確或疏漏造成爭議。離婚協議書可使用戶政事務所提供之範本自行填寫,但仍應注意監護權、探視權及財產分配之細節。離婚協議書撰寫重點包括明確表達離婚意願、夫妻財產及債務分配、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用、其他請求權的處理、證人簽名以及完成戶政登記,所有條款須具體、可執行,文字表述盡量詳細清楚,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的語詞,並保留協議書及簽署證據,以利日後執行。撰寫離婚協議書的核心理念在於保障雙方及子女權益,確保離婚後生活穩定,減少法律爭議與潛在糾紛,協議內容應兼顧公平、合理與實務操作便利性。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離婚後權益保障的重要工具,能有效避免未來訴訟與紛爭,為保障自身權益與避免法律風險,建議由專業律師依夫妻需求撰寫協議,協助達成共識,並作為見證簽署離婚協議,減少日後法律爭議,務必避免在情緒高漲或草率情況下簽署協議,妥善安排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及其他約定事項,確保離婚程序順利完成,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權益清楚、責任明確,使離婚後生活得以順利銜接,避免不必要的時間、金錢及精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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