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離婚協議書應完整涵蓋以下要點:一、明確記載雙方姓名及基本資料,表明自願離婚之意圖;二、子女監護權歸屬及重大決策分工,探視權行使方式及時間、地點、接送方式、陪同人員及假日出國安排;三、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匯款保留證據;四、夫妻財產分配方式,包括名下財產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放棄、房屋及物品分配、債務承擔;五、證人見證,需符合民法規定且親自到場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六、離婚登記程序,夫妻雙方須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完成離婚效力。離婚協議書雖無固定格式,但必須明確、完整、可執行,涵蓋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夫妻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核心事項,並確保有兩名證人見證簽署,以符合法律規定。律師介入可協助當事人占據談判優勢,尤其在急於離婚一方可能承擔較高成本時,透過專業法律協助,能在合法框架內爭取更高標準的扶養費或贍養費,保障自身及子女利益,同時避免未來因條款不明確而引發爭議,確保離婚過程順利並保障雙方權益,實務上離婚協議書的詳細撰寫與見證程序,是確保協議有效與子女及財產權益完整的重要步驟。


 

律師回答:

離婚協議書在法律上屬於正式法律文件,雖然沒有統一格式,但其內容若不完整或未明確規範,可能會導致日後爭議,因此在撰寫時需格外謹慎。證人必須對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才能視為有效見證。離婚協議書完成後,夫妻雙方仍需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否則協議書本身不生效力。

 

離婚協議書雖無固定格式,但基本必備要件包括表明雙方離婚的意思,以及處理子女親權(監護權)、扶養費、會面交往權(探視權)、夫妻財產分配及其他可能特殊約定。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也是人生重大轉折,特別是涉及子女、財產及扶養責任時,其複雜性和爭議性皆不容小覷。在實務上,急於離婚的一方往往可能付出更多成本,因為訴訟程序可能延宕二至三年,而這段期間的精神負擔、金錢花費及生活安排對當事人皆有重大影響,因此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不急於離婚的一方通常擁有談判優勢,其可要求扶養費、贍養費及婚後財產分配超過法律低標,律師在此階段的介入能有效保障當事人權益,確保協議條款明確且具擔保效力,以防對方日後賴帳。

 

離婚登記才是實 ,沒有登記就沒有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夫妻兩願離婚簽署完離婚協議書後,還必須要夫妻兩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發生離婚效力,否則離婚協議書不生效力。

 

方式如書面協議、登記及兩位證人必須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親自在場,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願後簽名。證人必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聽聞見證,或知道當事人間有離婚協議始可,如果配偶的一方拿離婚協議書請證人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然不知道他方的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協議,此時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認為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效力。

 

「按證人在兩願離婚之證書上簽名,固無須於該證書作成時同時為之(本院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一號判例)。惟既稱證人,自須對於離婚之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始足當之。如配偶之一方持協議離婚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他方之意思,即不能證明雙方已有離婚之協議。是證人縱已簽名,仍不能謂已備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高於法定標準的扶養費

首先,協議書若有涉及未成年子女,則應明確規範子女親權(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用及探視權行使方式,針對扶養費、探視權及財產分配等約定,若夫妻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應避免草率約定,以免不利於子女或自身權益,民法第1055條、第1055-1條及第1055-2條規定法院可基於子女最大利益介入,重新裁定監護及探視安排,因此在子女扶養及監護部分,若雙方無法合理協議,應以法院裁定為保障,避免不利於子女的協議被簽署。

 

關於子女監護權,夫妻可約定由一方單獨監護或雙方共同監護,若採單獨監護,應明確指定監護方並說明其決策範圍,若採共同監護,則應約定日常生活及重大事項(如教育、醫療、出國、移民等)之決策分工,實務上法院亦常在共同監護情況下指派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以確保日常生活之順利進行,避免因意見分歧產生糾紛。

 

其次,子女扶養費金額應依家庭實際狀況協商,支付時間與方式可依雙方約定,如每月固定日期支付或按季、按年支付,通常以銀行匯款為宜,以便將來舉證,支付終期法律上至子女滿二十歲為止,實務上亦可延至大學或研究所畢業。

 

對於探視權,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應明確享有會面權利,協議書中需詳細規範探視時間、地點、接送方式、是否可由他人陪同以及特定假日是否可出國,避免使用模糊字眼如「隨時」或「皆可」,以保障子女安全與雙方便利,並可指定社福機構作為交接場所。扶養費部分,應約定扶養費金額、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通常以每月固定金額支付為宜,支付方式透過銀行匯款以保留紀錄,保障日後舉證需要,支付期限可至子女成年18歲,亦可依雙方約定延長至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夫

 

高於法定標準:夫妻財產分配

依照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在結婚時如果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又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夫或妻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無論由離婚後誰搬出去,誰留在原住所?債務由何人承擔?或將房屋賣掉變價分配予雙方,家中任何物品,都可寫入協議書中分配,這是才是重點。

 

夫妻財產分配亦為協議書中不可或缺之內容,應明確規範婚後財產各自歸屬或共同分配之方式,並雙方互相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日後因分配不均而再起爭議,並可規範房屋、家中物品、住居及債務承擔等細節,以保障雙方權益。離婚協議書須經兩位具行為能力且年滿18歲的證人見證,證人應在場確認雙方離婚意願,若證人簽名時尚未明確表達同意離婚,則視為未達法定見證要件,不生離婚效力,夫妻財產分配應依婚姻期間財產增減情況協議,無論各自歸屬或需分配,協議書中應註明「互相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避免將來爭議。

 

實務上,離婚協議書撰寫時,須清楚載明雙方財產分配方式、子女扶養責任及探視權利義務,以避免將來爭議;對於贍養費及扶養費,若金額超過法律最低標,應明確載明支付方式、金額、支付期間及可能的調整條款,以兼顧雙方權益。律師在協議撰寫過程中,除保障當事人權益外,亦能協助雙方釐清各項法律風險及程序需求,包括子女權益、財產保障及責任義務,確保協議符合法律效力並可執行。此外,實務上亦需注意,若夫妻未成年子女有特殊需求,協議中可另行約定醫療、教育及生活安排等細節,並對可能的爭議情況設計解決機制,例如調解或仲裁條款。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5條=民法第1055-1條=民法第105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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