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資格為何?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兩願離婚的程序不僅要求夫妻雙方明確表達離婚意願,還必須完成以下步驟: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取得兩位以上證人的簽名,確保證人了解夫妻離婚的動機與決心,最後夫妻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效力即自登記完成時生效。


 

律師回答:

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須以書面方式進行,並由兩位以上證人簽名,最終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證人不一定要是親友,只要是願意協助的成年人皆可,也不一定要由雙方各自尋找一位證人,只要夫妻雙方同意,亦可由其中一方負責找兩位證人簽名。如果雙方都找不到合適的證人,可以考慮透過律師事務所服務,但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

 

設立兩位證人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確保離婚雙方的真實意願,證人具有證明義務,因此其資格有所限制。實務上,證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雖不限定證人必須在簽署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但仍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實具有離婚的真意(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此外,證人即使與離婚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也不會影響其證人資格。然而,由於離婚證人在協議離婚手續中扮演著關鍵角色,許多當事人因為輕忽尋找離婚證人的條件,最終導致離婚程序無效,進而引發法律爭議。因此,了解離婚證人的重要性、資格條件及相關法律規範,能夠有效避免因證人資格不符而影響離婚效力的情況發生。

 

離婚證人的功能在於證明夫妻雙方是真心願意離婚。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包含「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三種,其中調解離婚是透過法院法官主持調解程序,裁判離婚則須依訴訟程序進行,而協議離婚則是夫妻雙方自行協商離婚條件,並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

 

兩願離婚的程序不僅要求夫妻雙方明確表達離婚意願,還必須完成以下步驟: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取得兩位以上證人的簽名,確保證人了解夫妻離婚的動機與決心,最後夫妻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效力即自登記完成時生效。

 

關於離婚證人的資格,雖然民法並未對證人資格做出明確規定,但戶政機關通常僅會審查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件,即是否符合簽名與證人數量的規定。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離婚登記完成後,若一方反悔並向法院主張離婚無效,則離婚證人的資格與證明方式便成為影響離婚效力的重要因素。離婚證人存在的目的在於確保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真實,而非一時衝動或鬧脾氣,因此離婚證人應能證明夫妻雙方是真心想要結束婚姻關係。為避免後續爭議,離婚證人須在充分了解夫妻離婚狀況後,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確保程序合法。

 

離婚證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證人須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2023年起成年年齡為18歲,因此證人須年滿18歲並具有正常智識。

 

其次,證人必須能親自見證或聽聞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意願,這意味著證人應親眼看到或親耳聽到夫妻雙方明確表示離婚的決心,且應在當場簽署離婚協議書,以確保其證明效力。

 

由於離婚證人資格至關重要,因此夫妻在尋找離婚證人時應謹慎選擇,避免因證人資格不符而導致離婚無效,進而影響自身權益或衍生法律訴訟風險。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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