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未親自簽名用印或簽名,會影響離婚效力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事前花時間確保證人親自見證或親聞雙方離婚意思,並保存錄音或書面證據,可有效避免未來法律爭議,確保離婚程序合法、協議效力明確,並保障雙方及子女的後續權益。因此,離婚證人簽名的親自完成與真實見證,是確保協議離婚有效性的核心環節,千萬不可省略或僥倖處理,任何忽略或偽造的行為都可能使離婚無效,帶來不可逆轉的法律風險,事前投入的時間與確認程序,遠比事後面對訴訟所付出的成本要低得多,亦是保障當事人權益與法律安全的必要措施,故在協議離婚過程中,證人應親自簽名、親耳或親眼見證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並保存相關可證明資料,以確保離婚協議書之法律效力完整無虞。


 

律師回答:

「我離婚這件事情不想讓親友知道,可否幫我找兩個職業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我可以付費給證人紅包的。」

 

關於這個問題,離婚證人在協議離婚中扮演的角色,是法律上為確保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真意而設的第三方見證,其功能不僅在於簽名或蓋章,而在於確認離婚雙方的自願與真實意願。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且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三個要件中,證人的簽名是法定形式之一,但實務對證人簽名的實際要求並非機械化,只要證人能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意,即可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精神。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明確指出,證人的簽名不必在協議離婚書作成當下完成,也不限定證人必須在協議簽署現場,只要證人能確知雙方有離婚之真意,即可作為合法見證。

 

證人必須明確知悉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那麼,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關於見證的證人,在我國民法有何相關規範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協議離婚時,必須符合下面三個要件:(一)雙方簽署書面的離婚協議書;(二)兩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三)雙方親自持離婚協議書前往戶政機關登記。假設欠缺任何一個要件,就不會發生離婚效力。

 

然而,若證人僅依夫、妻或單方陳述簽名,而未確認對方當事人是否確有離婚意願,則不符合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協議離婚效力將可能因此受影響,甚至被判定無效。實務上,離婚證人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例如年滿二十歲且意識清楚,以履行其見證義務,證人與當事人之親屬或認識程度不影響其效力,但證人必須能確認雙方的離婚意願。對於夫妻希望保密離婚或不願讓親友見證的情況,通常建議仍應選擇可信賴的證人到場,親自見證簽署過程,並可採錄音或錄影保存證據,以確保日後離婚效力不受質疑。

 

證人未親自簽名用印或簽名,或由夫妻一方偽造證人簽名,都可能導致離婚協議無效,這在司法實務中已有案例佐證。例如男主角前婚姻的兩名離婚證人未親聞親見雙方真有離婚意思,法院判定離婚無效,導致原婚姻仍存在,影響其後續婚姻安排,這凸顯事前確認證人見證真實性的必要性。

 

離婚協議為要式契約,法律要求三個核心要件:一是雙方書面簽署離婚協議書,二是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三是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缺一不可,其中證人的簽名雖可在不同時間完成,但其前提仍為確實知悉雙方離婚真意。建議,若夫妻雙方對證人不熟悉,最好請證人親自到場見證簽署,或在簽名前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確認雙方確實同意離婚,並保存錄音、錄影或書面確認,以備日後可能爭議之用。

 

實務中,即使證人與當事人不認識,只要能親耳聽到或親眼看到雙方表達離婚意願,即可作為合法見證;但若證人完全不認識雙方且無法驗證身份,事後則容易遭到挑戰。離婚證人未親自簽名或用印的風險,在於失去法定形式上的見證效力,可能導致戶政機關無法完成登記或日後法院認定離婚無效。法律規定證人簽名,除具見證功能外,亦承擔證明義務,即在爭議發生時提供法院可信證據。若夫妻單方偽造證人簽名或聘請不知情的人員代簽,將直接影響離婚效力,甚至使離婚協議書成為無效文件,對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撫養費等後續權利義務均可能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選擇證人時應兼顧法律效力與實務可操作性,確保證人能明確知悉雙方離婚意思,並在簽署時採取可驗證的程序,例如現場見證、錄音、錄影或書面確認等。離婚證人制度的設計目的,是為防止一方片面聲稱離婚意願或偽造離婚文件,因此證人必須具備明確的見證能力,任何形式的省略或偽造,都可能引起法律爭議。實務建議,夫妻在協議離婚時應選擇可信且具行為能力的證人,確保其親見或親聞雙方意願,並保存相關確認證據,以降低日後被挑戰的風險。總結而言,離婚證人未親自簽名用印或簽名,並非僅是形式上的疏漏,而是直接影響兩願離婚之法定要件是否成立的關鍵因素,若證人未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即簽名或用印,或簽名由他人代簽或偽造,將可能導致離婚協議無效。

 

以往華人社會對於夫妻處理離婚的態度,總是勸和不勸離。若兩人真的破鏡難圓,而走上離婚一途,從此變成最熟悉的陌生人,大家也總是不希望成為親自見證這感傷的分離時刻的證人。所以,在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情形,經常被當事人詢問可否代為找尋簽立離婚協議書證人的問題。協議離婚書上需有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為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之一。且依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意旨,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或蓋章,雖然不需要在協議書作成時同時進行,只要對離婚協議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即可。

 

但需注意的是,若證人僅係依夫、妻或單方委任的片面之詞,在未向他方求證是否具有離婚意思的情形下,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依現行實務見解,仍然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兩願離婚要件,而不發生離婚效力。

 

因此,在我國實務上,離婚證人是否與夫妻雙方同時簽署離婚協議書,並非重點;重要的是,證人需明確知悉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簽名見證才會符合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 建議證人到場,或保存確認之相關證據所以,建議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形下,針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的證人,如果夫妻雙方原本都不認識,最好請證人到場,親自見證夫妻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並確認雙方確實有離婚的意思。 假設證人無法到場同時簽名,也記得請證人在簽名前向他方確認有無離婚的意思,並保存相關證據。例如,事先告知在場之人,將針對過程錄音(影),之後並留存相關檔案,就是一個常見的作法。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