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離婚證人證言,讓自己變得重婚了?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因此,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時,夫妻雙方及證人應同時在場,充分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可錄音、錄影或書面存證,以確保民法第1050條程序符合規定並避免日後爭議。最終,若先前簽署程序有瑕疵,應立即向法院提起本訴確認婚姻關係,再提出反訴請求離婚,以合法方式完成婚姻解消,避免重婚及財產權利糾紛,並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律師回答: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旨在確保離婚雙方真意的確認與法律程序的落實。證人簽名的法律效果,不在於其是否熟識夫妻雙方或同時在場,而在於證人是否親身見聞夫妻雙方確實具有離婚之意思。實務上常見錯誤情形為證人僅聽一方說明離婚意願,而未確認另一方意願,導致法院可能宣告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存在。例如,證人於離婚協議書簽名時,僅聽被告說明,未與原告確認其離婚意願,法院認定兩願離婚程序未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依民法第73條規定屬無效。證人應在現場確認雙方真意,或在過程中確知雙方確定離婚意願,才能使簽名具法律效力。

 

系爭兩願離婚書上之證人丙○○到庭證稱:系爭兩願離婚書是我親筆簽名、蓋章,兩造的感情如何我略知一、二,當時被告到我家說可能要離婚,問我要如何處理,我就跟她談很久,我從網路上下載離婚協議書,並跟被告說離婚協議書我和我同居人乙○○可以先幫他們簽名蓋章,但是被告要回去親自跟原告說明清楚是否真的要離婚,所以我和乙○○當天就簽名蓋章給被告,後來被告有拿原告簽好的協議書來給我看,上面日期是我下載的那一天,隔天晚上被告拿協議書回來給我看,後來隔天兩造也去做離婚登記,從我下載那天到兩造辦理離婚登記止我沒有和原告聯絡過,那段時間我的同居人乙○○也沒有和原告講過話。簽離婚協議書以前原告本身是沒有找我做離婚的證人,原告也沒有和我談過他想要離婚,但我知道兩造要離婚這件事,我是聽被告說的,還有從一些我們聯絡的蛛絲馬跡中判斷出來的等語。足認證人丙○○及乙○○在系爭兩願離婚書上簽名時,並未親聞或親見原告確有離婚真意,即兩造協議離婚,並未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當離婚協議經多次修改,每次版本交由證人過目,並於簽署第三份協議前向當事人確認其離婚意願,證人即知悉雙方真意,簽名效力成立。另證人雖未親自見面,但透過MSN通話確認兩造討論小孩監護權、贍養費及財產分配,亦能確知離婚真意,其簽名應具效力。

 

實務提醒,簽署離婚協議時,夫妻雙方與兩位證人應同時出席,坐下來確認離婚意願,可錄音或錄影存證,以確保程序正確並防止日後爭議。若因疏忽導致證人未確知雙方真意而簽名,法院可能認定協議離婚無效,此時應先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本訴,再提出反訴請求離婚,以合法程序完成婚姻解消。判例中亦有證人僅依被告說明,未與原告確認離婚意願,事後才由夫妻完成簽章與登記,法院認為證人簽名不符民法第1050條要求而無效。

 

兩造自協議離婚,由被上訴人草擬離婚協議書之初稿,其間經過二次修改內容,修改後之版本,被上訴人均曾交予鄰居乙○○見過,直至95年4月19日凌晨1、2點,兩造最後簽署第三份修改後之離婚協議書間,上訴人早上欲出門上班時遇見乙○○,乙○○有詢問上訴人「是否玩真的?」,上訴人點頭回應,乙○○係詢問上訴人是否確定要離婚,此與一般鄰居見面點頭打招呼之情形不同等情,業據證人乙○○證述明確,其並證述「(你簽名的時候有無去問丙○○願意不願意離婚?)之前有瞭解兩造不合,我太太有勸他們要和好,簽名之後還有碰到丙○○,我有問她離婚的事情,我問她你們真的確定要離婚嗎?她說已經到這種階段,不離婚不行了」、「(簽最後這份離婚協議書之前,有無問過丙○○是否要離婚?)要去上班的時間有問過丙○○」等語,則由證人之證言,可知兩造之離婚協議書,修改過二次,直至第三份始定稿,被上訴人每次均將修改後之版本交予證人乙○○過目,則衡情乙○○於兩造磋商協議離婚之過程中,應知悉兩造感情不睦,婚姻已無法維持。此與一擬定離婚協議書,不需再修改,證人立即受邀簽名之情形,顯有不同。況證人乙○○在簽署第三份離婚協議書之前,於上午出門上班遇見上訴人之際,亦曾向上訴人詢問是否真欲離婚,自是確認上訴人具離婚真意。雖然證人乙○○於原審曾證稱未曾向上訴人確認過離婚意願等語,惟該名證人於原審作證時,並未就兩造自草擬離婚協議書、其中尚修改過二次,第三份版本始定稿,每次修改後被上訴人均交予其過目之情形為詳細證述,亦未提及其曾於某日上班之際向上訴人確認離婚意願,而其於本院證述之內容較原審證述詳盡,自較為可信。證人乙○○雖在簽署最後第三份離婚協議書時,係由被上訴人所交付,簽名時當時未見到上訴人,惟其既知悉兩造離婚協議書修改之情形,又於簽署最後第三份離婚協議書之前,曾向上訴人確認離婚意願,是本院認其應知悉上訴人具離婚真意無誤,始願意簽名成為證人。故被上訴人主張乙○○未確知上訴人離婚真意云云,殊難採信。…另證人甲○○於原審結證:兩造離婚當晚,其正與上訴人透過電腦MSN聯絡,上訴人將MSN通話功能打開,其聽到他們討論小孩監護權、贍養費的事情...聽到他們確實要離婚,因為他們提及冷氣、家具(俱)歸屬問題、贍養費的事情,監護權歸被上訴人等語。嗣復於本院證稱:其從MSN的收音可聽到兩造部分談話,有談到離婚,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問題等語,證述之內容一致。是證人甲○○係透過電腦MSN系統得知兩造之談話內容,兩造討論協議離婚、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等問題,應係確知被上訴人具離婚之真意。被上訴人雖主張未見過證人甲○○,也未與之交談過云云。惟如前所述,擔任兩願離婚之證人,並無證人需與當事人素相熟識之限制,故證人甲○○縱與被上訴人不相熟識,惟既係確知兩造具離婚之真意後,始簽名於離婚協議書上,其簽名應具效力。故被上訴人謂不認識甲○○,甲○○未曾親聞其具離婚真意云云,亦非可採。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另一方面,若證人確知雙方離婚意願,即便與當事人不熟識,簽名仍有效,無須特定熟識或同時簽署。證人簽名的核心在於確認離婚真意,不在於簽署方式或先後。實務操作中,夫妻草擬離婚協議書並經多次修改,應每次修改後讓證人過目並確認真意,避免法院認定程序不符規定。案例顯示,證人透過直接詢問或通訊工具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可認其簽名有效,並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證人未確知離婚真意而簽名的情形,法院多依民法第73條認定協議離婚無效,婚姻仍存在,可能造成日後重婚或財產權利爭議。

 

前次離婚程序完成後未確知婚姻存續即再與他人結婚,法院認其行為對婚姻造成重大傷害,顯示不當證人程序可能引發法律後果。因此,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時,夫妻雙方應與證人同時在場,確保證人充分了解雙方離婚真意,並可利用錄音、錄影或書面確認程序,以防後續爭議。證人簽名須建立於確知雙方真意的基礎上,否則協議離婚可能被法院判定無效,導致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並可能引發重婚等法律風險。此外,證人先行簽名而未確認雙方真意的情形在實務中屢見不鮮,法院判決多依民法第73條認定離婚無效,提示當事人必須重視程序正確。

 

證人無需與當事人熟識,但必須確知雙方真意,才能使簽名具效力。實務操作建議在簽署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及兩位證人應同時出席,充分確認雙方離婚意願,並建議錄音、錄影或書面確認,以確保民法第1050條程序符合規定。若發現先前簽署之協議離婚程序可能無效,應立即向法院提起本訴確認婚姻關係,並可同時提出反訴請求離婚,以合法方式完成婚姻解消,避免重婚及財產權利糾紛。

 

經查:……綜觀兩造陳述及證人證述,足徵兩造之離婚協議書係由兩證人先行簽名,而兩證人簽名時,被告均未在場,且均未向被告確認是否有離婚真意,嗣被告在兩證人簽名完後,於另一時地始行簽章,核四人所述時間及經過,均無矛盾,堪信前揭兩證人證述可採。則兩證人未知兩造離婚真意,即在兩造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上署名,應堪認為真正。... 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九十五年間與異性發生性行為,雙方並因此爭執不休等事實,業據反訴原告之弟林忠勳到庭結證稱:「他們常常在爭吵,可能是因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召妓女,把召妓女的光碟放給我姊姊看,我姊姊心理受到創傷,長期去看醫生及吃藥。所以我認為他們離婚(即九十六年離婚事件)是真的。(兩造在離婚前之感情如何?)不好,常常意見不合」等語。證人即反訴原告之父林石玉亦結證稱:「(兩造在離婚前之感情如何?)不好,常常意見不合。也常常談到離婚之事」等語。且反訴被告對前揭事實亦不爭執,……。又九十六年底反訴原告離家,反訴被告竟另與他女子即胡琴琴結婚,有戶籍謄本為證,並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反訴被告固爭執因為照顧子女始為聘用外傭行為,核於常情不符,蓋反訴被告既知兩造婚姻仍存續,仍與人結婚,無疑對兩造婚姻造成重大傷害。再者,反訴被告復於一百年五月三日八時三十分,在反訴原告所屬公司停車場對反訴原告施以暴力行為... 則反訴被告對反訴原告施以暴力行為,亦可認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證人僅依一方說明簽名,未與另一方確認真意,可能被認定協議離婚無效,婚姻仍然存在;相對地,證人確知雙方真意簽名,即使不熟識或未同時簽署,簽名有效,程序合法。實務中,夫妻草擬離婚協議書,建議每次修改後讓證人過目並確認雙方真意,以確保離婚程序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證人簽名之法律效果核心在於確認雙方離婚真意,而非簽名順序或熟識程度。

 

實務案例顯示,透過通訊工具確認雙方離婚意願,也可認定證人知悉雙方真意,簽名有效。反之,證人僅單方面聽聞一方說明,未確認另一方真意,法院可能依民法第73條認定離婚無效,婚姻仍存續,當事人可能面臨重婚風險或財產分配爭議。因此,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時,應確保夫妻雙方及兩位證人同時出席,充分確認雙方離婚意願,可錄音、錄影或書面存證,以確保程序正確並防止日後爭議。

 

證人簽名必須建立在確知雙方離婚真意的基礎上,方能使協議離婚程序有效。否則,法院可能認定離婚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可能引發重婚及財產權利爭議。實務操作建議,夫妻草擬離婚協議書並經多次修改,每次版本均應讓證人過目並確認真意,以符合法律規定。證人先行簽名但未確認雙方離婚真意,法院多依民法第73條認定協議離婚無效,顯示程序疏忽可能引發重大法律後果。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兩願離婚)-離婚證人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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