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的要件是什麼?
問題摘要:
訴請離婚的要件主要依據民法第1052條,包含十款法定事由與一項重大事由的彈性規定,涵蓋從重婚、通姦、虐待、遺棄、犯罪到重大疾病等情況,而法院最終會依據具體案情及舉證情況綜合判斷。當事人在考慮訴請離婚時,應先釐清是否符合條件,並蒐集完整的證據,以提升訴訟成功的機率,同時也應審慎規劃財產分配與子女權益,避免離婚訴訟成為另一場傷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中,婚姻關係雖然是以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但法律仍然必須設下規範,以避免一方在婚姻中遭受不合理的壓迫或無法繼續承受的痛苦,因此設立「裁判離婚」制度,讓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仍可透過法院請求解除婚姻。訴請離婚的要件主要規範於民法第1052條,其中第1項列舉十種特定情況,屬於明文規定的法定離婚事由,第2項則設立「重大事由」的彈性規範,使法院得依具體案情判斷夫妻是否難以繼續婚姻生活。
首先,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如有重婚行為,他方可請求離婚。所謂重婚,是指在前婚姻尚未解除或不存在無效原因的情況下,仍然與第三人結婚,這種行為不僅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也徹底破壞婚姻的一夫一妻基礎,因此法律毫無疑問地允許另一方訴請離婚。
第二,若配偶與他人通姦,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則屬於法定離婚事由,但若被害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則不得再以此為由訴請離婚,這是因為法律認為既已寬恕,即表示婚姻仍有繼續的可能。
第三,若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施加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虐待如毆打傷害,或精神虐待如長期辱罵羞辱,使另一方難以再承受共同生活之痛苦,便可據此聲請離婚。
第四,若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的直系親屬施虐,或其直系親屬對另一方施虐,導致婚姻無法維持,也屬於離婚要件,因為婚姻共同生活必然涉及彼此的家庭關係,若家庭成員間充滿暴力與侮辱,婚姻也失去應有的基礎。第五,惡意遺棄亦為法定事由,所謂惡意遺棄,需同時具備客觀上不履行同居、扶養義務以及主觀上拒絕同居的意思,例如一方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回家,不僅不與配偶共同生活,甚至不負擔家庭責任,則另一方可以此為由訴請離婚。
第六,若夫妻之一方有意圖殺害另一方的行為,即使未遂,也屬於嚴重破壞婚姻安全基礎的情況,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因為婚姻中最基本的相互信任已經蕩然無存。
第七,若配偶患有不治之惡疾,例如某些傳染性極強或嚴重影響共同生活的疾病,使得另一方無法繼續承擔共同生活風險,法律亦允許解除婚姻,但此處所謂惡疾並不包含一般仍可控制或治療的疾病。第八,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也在列舉範圍內,若因精神疾病導致配偶無法維持婚姻生活,或對另一方造成無法承受的壓力與風險,便可依此為由訴請離婚。
第九,若配偶生死不明已達三年以上,另一方因婚姻形式而受困,無法自由生活,法律亦給予救濟,准許其聲請離婚。
第十,若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而被判刑,導致婚姻共同生活難以維持,也屬於法定離婚事由。
除以上十款之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還增設「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的規定。這項條文引進所謂「婚姻破綻主義」的精神,讓法院在個案審酌下,有彈性判斷是否准許離婚。例如夫妻長期分居多年,形同陌路,毫無共同生活的事實;或一方沉迷賭博、欠下鉅額債務,使另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又或一方沉溺毒品、酒精成癮,導致家庭生活無法持續。這些都可能被法院認為屬於重大事由,足以認定婚姻難以維繫。值得注意的是,若重大事由完全可歸責於某一方,則只有另一方能請求離婚;若雙方責任相當,則雙方均可提出訴訟。由於裁判離婚往往涉及高度的事實認定,舉證責任也成為關鍵。
主張方必須提出具體事證,例如醫院驗傷單、精神治療紀錄、簡訊對話、通聯紀錄、證人證言、甚至社群媒體資料,以佐證婚姻確實存在難以維持的重大原因。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的婚姻歷程、衝突狀況、分居期間及互動模式,並非單憑某一事件就立即判決離婚。
除離婚本身,裁判離婚案件往往還牽涉到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扶養權、以及是否有請求贍養費的可能。例如依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的一方,若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他方縱使無過失,仍須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監護權方面,法院則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判斷由誰單獨或共同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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