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訴訟,應具備的離婚條件是什麼?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訴請離婚的條件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十款明文事由,包括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重大疾病、精神病、生死不明及犯罪判刑等,這些都是明確且具體的要件;第二類則是第1052條第2項所定的重大事由,法院會依個案具體情況判斷夫妻是否已經客觀上無法繼續婚姻生活,而提出訴訟的一方必須具備完整的事證來說服法院,否則即使婚姻關係名存實亡,也未必能得到法院判准離婚。因此,想要透過訴訟離婚的一方,必須審慎評估自身情況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並在提起訴訟前積極準備證據,才能在離婚程序中爭取到有利的結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協議離婚屬於夫妻雙方合意即可透過書面、證人及戶政登記完成的程序,而裁判離婚則是針對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意的情況,由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之法定事由,或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來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因此要提起訴請離婚訴訟,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十種情形時,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重婚,也就是一方未與配偶離婚卻與他人結婚,此舉不僅破壞一夫一妻制,也侵犯另一方的婚姻權益,屬於最直接的離婚事由;

 

第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也就是通姦或婚外情,雖然實務上近年來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但通姦仍然是破壞夫妻忠誠義務的重大違法行為,因此依舊可以作為離婚訴訟的法定要件;第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包含身體暴力與精神虐待,若其行為使對方無法忍受、難以再繼續同居,即可構成離婚事由;

 

第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的直系親屬施加虐待,或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導致無法共同生活,例如婆媳衝突若達到精神或肢體虐待的程度,也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理由;

 

第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所謂惡意遺棄,必須同時具備客觀上不履行同居與扶養義務,以及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意思,例如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回家、不聞不問、不提供生活所需,即屬惡意遺棄;

 

第六,夫妻之一方有意圖殺害他方的情形,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夫妻應相互扶持的義務,更嚴重威脅到另一方的生命安全,因此法律毫不遲疑地將其納入裁判離婚的事由;

 

第七,有不治之惡疾,例如嚴重傳染病或重症癌症等,使婚姻生活難以維繫;

 

第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或嚴重躁鬱症,在醫學上被認為難以治癒,導致夫妻生活難以維持;第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若一方失蹤下落不明,另一方長期處於無法共同生活的狀態,自然可依此訴請離婚;

 

第十,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此種情況下,配偶犯罪不僅影響家庭名譽,也導致婚姻無法繼續維持,法律也允許另一方請求解除婚姻。

 

除以上十款明文規定的離婚條件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項規定即是所謂的「重大事由條款」或「破綻主義」的實踐,意思是即便不在法條列舉的十項事由之內,但只要客觀上認定夫妻間的婚姻已經破裂,難以再維持共同生活,法院即可判准離婚。舉例來說,夫妻長期分居多年、形同陌路,或長期價值觀嚴重不合、無法溝通,甚至經常性的言語霸凌或精神虐待、經濟問題或沉迷賭博導致家庭陷入困境,這些狀況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

 

其次,抽象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則是「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是我國於74年修法引進婚姻破綻主義的成果,使得在具體事由之外,法院仍能衡酌個案情況認定婚姻已無修復可能而判准離婚。實務上,常見的抽象事由包括夫妻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婚後價值觀差異導致長期爭吵、配偶沉迷賭博或網路遊戲不務正業並積欠債務、夫妻間存在不正常男女關係雖無明確性行為證據、長期冷暴力、言語羞辱或PUA式精神操控、拒絕行房但未達不堪同居虐待程度等。法院判斷是否屬重大事由時,會衡酌婚姻是否已失去維持基礎、雙方是否仍有修復可能以及責任歸屬。
 

至於個性不合或價值觀不同是否能成為離婚理由,法院認為夫妻間意見不合在所難免,重點在於是否能透過理性溝通維繫婚姻,若仍可期待修復,則不會輕易判准離婚,但若衝突已嚴重影響婚姻基礎、雙方形同陌路且無復合可能,則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當法院判准離婚後,當事人需在判決確定30日內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經催告仍不辦理,戶政機關得依職權登記,辦理時須攜帶身分證、判決確定書、戶口名簿、印章及照片等。總結而言,裁判離婚的事由包括十項具體離婚事由以及抽象的重大事由,前者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後者則補充涵蓋各種婚姻破綻情況,法院會依據婚姻是否難以維持、責任歸屬及婚姻破綻的嚴重性來綜合判斷是否准予離婚,這既是法律保障婚姻安定的機制,也是保護個人免於長期陷於痛苦婚姻的重要制度。

 

實務角度來看,訴請離婚訴訟除要符合法律上的要件,舉證也非常重要。提出訴訟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對方確實有上述事由,例如對方有婚外情,可以提出聊天紀錄、照片或證人證言;若遭受暴力或精神虐待,可以提供醫院驗傷單、錄音錄影或鄰居證言;若對方長期未盡扶養責任,可以提出家用支出紀錄與金融帳戶資料;若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則需提供刑事判決書等。

 

法院會依據事證進行綜合判斷,而非僅憑當事人片面說法。至於分居這個議題,很多人誤以為「分居達到一定年限就可以自動離婚」,但事實上我國法律並沒有此一規定,分居本身不是法定離婚事由,但可以作為證明「婚姻已經破裂」的補強事實,若能再搭配其他事由,例如對方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感情淡薄無法維繫,則法院較可能判准離婚。此外,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也會一併處理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相關問題,這些往往比離婚本身更為複雜,也更牽涉到雙方的權益,因此提出訴訟前,最好先行與律師討論,蒐集完整資料並規劃後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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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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