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虐待才算不堪同居?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定標準,並不限於肢體暴力,也涵蓋精神暴力、控制行為等多種虐待形式。若婚姻關係已嚴重破裂,且受害方的身心狀況遭受嚴重影響,法院可能會依據個案情形,判決離婚。


 

律師回答:

婚姻過程中若遭受身心折磨,導致難以繼續維持夫妻關係,法律上可依據「不堪同居之虐待」作為離婚事由。法院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的認定,除精神或身體暴力外,還需考量這種暴力是否已動搖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並超過被虐待方能夠忍受的範圍。法院在審理時,將依個案情況判斷虐待的嚴重程度,衡量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以確認婚姻是否已受到無法彌補的損害。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夫妻一方若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向法院請求離婚。該條款所指的「虐待」,包含身體與精神上的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使受害方無法繼續與施虐方共同生活。法院在判斷是否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會考量虐待的嚴重性、受害者的心理狀況,以及該行為是否已超出夫妻通常可忍受的範圍。

 

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而夫妻結合,應立於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其人性之尊嚴,而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69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對於虐待的認定標準如下:

 

若配偶透過高度控制行為,例如限制外出、監控社交生活,甚至施以肢體暴力,如推倒、毆打,或威脅殺害,則法院可能認定該配偶已構成虐待,使婚姻關係難以維持。

 

若配偶曾多次對另一方施以暴力,甚至導致對方嚴重受傷,法院可能判定此情形已超越正常婚姻可忍受的範圍,准予離婚。

 

精神暴力亦可構成虐待,例如配偶長期以侮辱性字眼攻擊對方,或持續施加精神壓力,使受害者無法正常生活,法院可能據此判定為虐待行為。

 

嚴重暴力或有性命威脅的家庭暴力。許多受害者為維持家庭完整而選擇隱忍,導致施暴者變本加厲,最終甚至威脅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使得當事人不得不聲請保護令,甚至向法院提出離婚。

 

言語侮辱所造成的精神暴力。雖然不像肢體暴力會留下明顯傷痕,但長期受到帶有攻擊性的侮辱性言語,可能使人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嚴重影響身心健康。

 

以強制行為使配偶難以生活。有些施虐者不以肢體暴力為手段,而是透過限制自由的方式來控制配偶,例如反鎖門外、不允許外出、毀損財物等,這些行為可能嚴重影響受害者的日常生活,構成虐待的情形。

 

酗酒導致的暴力行為。部分人因壓力或酒精成癮問題,長期酗酒導致行為失控,變得暴躁易怒,甚至對配偶施以肢體暴力,進而影響婚姻關係。

 

誹謗配偶的精神暴力。部分施虐者會透過公開管道,如社群媒體、親友間的對話,散布配偶的不實資訊,例如捏造外遇事實,或是在家中張貼羞辱性的字眼,這類行為雖未涉及直接肢體暴力,但卻可能使受害者承受巨大的精神壓力。

 

蔑視或嘲諷配偶及其親屬的精神暴力。某些施虐者會長期以諷刺、貶低的方式對待配偶,甚至擴及對配偶的家人進行言語攻擊,不僅造成精神上的創傷,也可能破壞家庭關係。

 

對配偶及其親屬施以肢體暴力。部分案件中,施虐者不僅對配偶施加暴力,甚至將暴力延伸至配偶的家人,使整個家庭生活籠罩在恐懼之中,嚴重影響婚姻穩定。

 

長期施暴並具有殺害配偶的意圖。若施虐者長期對配偶施以暴力,甚至曾揚言或企圖殺害對方,這種情形已構成對配偶生命安全的重大威脅,法院可能據此認定虐待情節重大,准予離婚。

 

吸食毒品導致精神狀況異常的暴力行為。吸毒本身已是違法行為,若因吸毒導致精神狀態異常,進而對配偶施以暴力,使對方陷入極度恐懼與危險的生活環境,法院可能認定為虐待行為,作為離婚的依據。

 

因沉迷賭博而導致的暴力行為。部分人因長期賭博導致負債纍纍,輸錢後將怒氣發洩在配偶身上,甚至進行言語或肢體暴力,這類行為可能構成虐待,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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