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飽受肉體、精神折磨,法院認定十種「不堪虐待」的離婚理由!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保障在婚姻中遭受肉體與精神折磨的一方,法院也在實務上累積大量判決,確認十種典型的不堪虐待情形,從家暴、言語侮辱、精神控制到與毒品賭博相關的暴力,都可能成為裁判離婚的理由。當事人若飽受折磨不堪,務必善用法律資源保護自己,積極主張權利,才能脫離痛苦的婚姻,重新獲得自由與尊嚴。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文列舉的裁判離婚原因當中,有一項即是「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這一規定正是為保護在婚姻中長期遭受身體或精神暴力的配偶,讓其在不堪同居的狀態下得以透過法院聲請離婚,而不必受制於施暴者的不願意同意離婚。法院在認定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時,並不僅限於明顯的肢體暴力,還包括精神壓迫、言語辱罵、控制行為、甚至連帶影響配偶親屬的傷害。只要達到動搖婚姻共同生活基礎,超過一般人能忍受範圍,並且確實導致夫妻無法繼續同居生活者,法院就可能認定成立此一裁判離婚事由。

 

首先,最典型的就是嚴重肢體暴力或家暴行為,例如毆打、拉扯、拳腳相向,甚至持械攻擊,若已嚴重威脅到配偶的人身安全,法院多半會認定已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的標準,這種情況往往伴隨保護令的聲請,例如配偶酒後經常施暴,甚至打到需要送醫,法院會以維護當事人人身安全為重而判准離婚。

 

其次,精神虐待亦是法院認定的重要範圍,長期言語羞辱、人格貶低、冷嘲熱諷、長期咒罵對方「賤女人」、「廢物」等,雖未造成身體傷害,卻足以造成精神痛苦與生活無法承受。法院實務上認為,這樣的精神暴力同樣構成不堪同居,因為婚姻生活的基礎並不僅限於肉體安全,更涵蓋心理的尊嚴與精神的支持。

 

第三種是強制性的行為,例如將配偶反鎖在門外、沒收金錢、控制行動自由、破壞生活物品等,雖然不一定直接涉及身體攻擊,但這些剝奪自由的方式也使得共同生活變得不可能,法院多認為這亦屬虐待範圍。

 

第四,與酗酒相關的暴力型態,在實務上也常見,當一方因酒精成癮而導致脾氣暴躁、經常醉酒後辱罵或毆打對方,或因酒後失控製造恐懼氛圍,法院通常認為這也是不堪同居的虐待情形。

 

第五,藉由公開誹謗配偶的方式進行精神壓迫,例如在親友群組、社群媒體或家中張貼侮辱字眼,指稱配偶外遇、人格低劣等,這種行為雖不是直接暴力,卻足以造成精神創傷與難堪,法院亦承認屬於精神暴力的一種。

 

第六,長期的蔑視與諷刺,不直接咒罵卻持續以冷言冷語、嘲笑貶低,甚至連帶波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導致家庭成員間充滿敵意與壓力,法院也認定這是一種擴大的精神虐待,不僅破壞夫妻關係,更擴散至家庭系統。

 

第七,對配偶直系親屬施加暴力,例如丈夫毆打妻子的父母,或妻子辱罵、推打丈夫的母親,這樣的行為會讓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失去安全感,法院也將其納入「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範圍,因為婚姻共同生活必然包含與對方親屬的基本尊重。

 

第八,長期的暴力累積,甚至進一步出現意圖殺害配偶的行為,例如持刀威脅「要死大家一起死」,或持續性地暗示要加害配偶,這些都被法院認定為極嚴重的不堪同居虐待,因為婚姻生活的安全基礎已經徹底消失。

 

第九,若一方吸食毒品導致精神狀況異常,常常在幻覺下對配偶施加攻擊或威脅,這種情況本身違法且危險,法院多半也會認定屬於虐待,因為這不僅是對婚姻忠誠義務的破壞,更使得共同生活陷入高度危險。

 

第十,沉迷賭博導致積欠賭債,回家後將怒氣與壓力發洩在配偶身上,動輒毆打或辱罵,法院亦曾以此認定為不堪同居虐待的一部分,因為賭博惡習長期造成家庭生活動盪與暴力風險。

 

法院在實務上已經逐漸擴張對「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理解,不再局限於單純的肢體暴力,而是包含各種足以使共同生活基礎動搖、讓配偶無法忍受的情形。若婚姻中確實存在這些狀況,建議當事人務必保存證據,例如醫院診斷書、驗傷單、錄音錄影、簡訊或社群對話紀錄、鄰居證言等,並可先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以確保安全,再尋求律師協助提起裁判離婚之訴。法院通常會綜合判斷施暴行為的頻率、嚴重性、對婚姻的破壞程度,若認為已達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就會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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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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