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同意書,可以訴請離婚?
問題摘要:
訴請離婚者仍須提供明確證據向法院舉證,例如錄音、簡訊內容、報警紀錄等,藉以證明婚姻關係實質上已不存在,且對方行為已導致無法維持婚姻。分居協議書內容雖可作為佐證資料,但其本身不具獨立訴訟力,不會成為法院判離婚的唯一依據。對於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簽了分居協議或分居滿若干年,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的觀念,亦應予以澄清。
律師回答:
關於「分居同意書,可以訴請離婚嗎?」這個問題,首先必須釐清一個觀念:分居同意書或任何類似雙方對未來離婚之約定,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並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力,也無法作為當然的離婚依據。
婚姻的解除需依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非經雙方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由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否則婚姻關係仍然存在,並不得以書面約定解除。即使雙方簽有分居協議書、甚至附帶載明「某時某日或達成某條件後雙方應無條件同意離婚」等文字,在法律上仍僅屬於道德層面之約定,不具法律強制執行力,法院在裁判離婚案件時,仍需審酌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或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分居契約雖可顯示雙方婚姻關係實質破裂,但並非離婚的充分條件。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十款離婚原因中,並無「分居」這一項。
實務上,若當事人欲以分居為基礎提起離婚訴訟,仍須回歸到第2項規定,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由提出訴訟一方負責舉證證明雙方婚姻關係已嚴重破裂且無可挽回的可能。
如夫妻已結婚二十三年,婚後第三年即因先生事業起飛後出現婚外情、酗酒行為、沉迷賭博並造成家中鉅額財損,兩人雖未離婚,但已多年分房生活,且先生不願配合辦理離婚;近年雖簽訂分居同意書,但先生依然在酗酒後持續對當事人進行電話騷擾,已對其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干擾。
此種情形,固然可藉以主張婚姻已陷於重大危機,但訴請離婚者仍須提供明確證據向法院舉證,例如錄音、簡訊內容、報警紀錄等,藉以證明婚姻關係實質上已不存在,且對方行為已導致無法維持婚姻。分居協議書內容雖可作為佐證資料,但其本身不具獨立訴訟力,不會成為法院判離婚的唯一依據。對於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簽了分居協議或分居滿若干年,即可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的觀念,亦應予以澄清。
台灣並非採「分居年限視為婚姻終止」之制度,法院將視雙方分居原因、責任歸屬、是否有情感互動、是否曾努力修復婚姻等多重因素,整體判斷婚姻是否確已破裂。若當事人僅能提出分居協議書,未能證明對方具重大違反婚姻義務之行為,或無法證明自身已處於無法維持婚姻之痛苦狀態,則法院仍可能不予准許離婚。再者,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若婚姻破裂的主因可歸責於提出訴訟的一方,則法院將不准其離婚請求。
因此,即使雙方分居多年、簽訂協議,若法院認定提出離婚者本身對婚姻破裂具有主要責任,亦無請求離婚之權利。以本案而言,若丈夫雖簽下分居協議,但實際上係因其酗酒成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等行為導致婚姻破裂,則當事人作為無責一方,即可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依相關證據佐證其所受之精神痛苦、家庭責任失衡等,來主張「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例如,若能提出過去錄音紀錄顯示其酗酒後持續騷擾、辱罵或施壓,或證明其未盡配偶扶養與照顧義務,則法院將可據以認定婚姻實質破裂,並依據第1052條第2項准予離婚。過去實務上也曾有判例認定,夫妻若長年無實質共同生活,且一方長期對另一方造成精神壓力或干擾,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生活無法安定,即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例如法院認定一名先生酒後經常以電話辱罵妻子,造成其精神高度焦慮與失眠,最終法院判准離婚。
因此,在處理此類婚姻爭議時,若欲順利訴請離婚,應避免單憑分居協議書主張離婚,而是應將協議書作為證明雙方已無實質婚姻生活的輔助資料,再輔以具體騷擾事證、精神損害影響與婚姻破裂歷程,綜合呈現於法院前,始有可能獲得裁判離婚之判決。
最後提醒,若確定婚姻已不可為繼,但對方又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及早蒐集相關事證,並尋求律師協助,依民法提起裁判離婚訴訟,以保障自身權益並終結不適切的婚姻關係。同時也可就子女監護、財產分配等相關法律問題一併主張,避免長期陷於無法脫離的婚姻與權益不明的法律風險之中。切莫以為一紙分居同意書就能取代法律對離婚程序的完整規範,否則極易陷入誤判情勢與被動處境。婚姻的終止應遵守法定程序,並非憑書面協議就能生效,當事人應審慎評估並依據法律途徑確實解決婚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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