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離婚事由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問題摘要: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並非僅依個人主觀意願,而是採取客觀標準,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且無回復希望。實務上的具體例子包括:配偶重婚或外遇但超過除斥期間仍可依第2項請求離婚;配偶長期賭博或吸毒致使家庭經濟崩潰;長期精神虐待、辱罵或冷暴力造成婚姻破裂;一方過度沉迷宗教忽視家庭責任;夫妻多年分居無實質夫妻生活等。相對而言,僅因生活瑣事或性格不合主張離婚者,法院通常不會認定為重大事由。其核心標準仍是「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而非單純的個人不滿。由此可見,法院對重大事由的判斷,既兼顧婚姻自由,也維護婚姻制度之穩定,力求在個人自由與社會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律師回答:
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通常會依據具體個案進行判斷,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標準應為「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而非以當事人主觀認定是否無法維持婚姻為準。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若有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若該重大事由由請求離婚方造成,則僅對方得請求離婚。法院在審理時,會以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為核心判斷標準,而非僅依原告是否已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來決定,應依客觀標準判斷是否達到「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婚姻關係本質上是基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親密性、排他性與永久性結合,因此夫妻雙方負有忠誠義務,若一方長期違反忠誠義務並妨礙婚姻生活之圓滿,則可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縱使另一方曾予以隱忍,但只要該事由仍在持續發生,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
關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其核心在於如何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並且是否達到任何理性客觀之人在同樣境況下均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標準。法院在審理相關離婚案件時,必須從具體事實出發,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行為、婚姻存續狀態、家庭責任履行情形以及雙方關係是否仍有修復可能來判斷。司法實務上通常強調應以「客觀標準」而非「當事人主觀感受」作為判斷基礎,因此即使一方聲稱無法再維持婚姻,若法院認為婚姻尚有修補空間,仍可能駁回離婚之訴。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已明列若干具體離婚原因,例如重婚、通姦、虐待、惡意遺棄等,但若當事人之情形不符合列舉事由或因除斥期間已經過期而無法援用時,仍可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作為請求離婚的依據。此制度設計具有補充性與彈性,使法院能因應現實生活多樣化情境,對於未列舉之婚姻破綻情形仍可允許離婚,避免制度過於僵化。
所謂「重大事由」必須具有足以動搖婚姻基礎的嚴重性,且通常是持續性或不可修復的情況。例如,一方長期外遇,即使已無法援用通姦條款請求離婚,但若該外遇關係仍持續存在,使另一方長期處於無配偶陪伴的狀態,法院仍可能認為婚姻已失去實質內容而准予離婚。同樣地,若一方另行重婚或另組家庭,隱匿不報,使夫妻共同生活名存實亡,法院亦會視為重大事由。
再例如,一方沉迷賭博或吸毒,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甚至因債務纏身而影響配偶與子女生活,使得家庭關係嚴重惡化,此時婚姻的基礎已經動搖,法院常以此認定為重大事由。若一方長期對配偶施以言語羞辱、精神虐待或冷暴力,造成對方身心嚴重痛苦,經長期分居後婚姻已失去實質內涵,也會被視為符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另一類情形是夫妻一方過度沉迷宗教活動而忽視婚姻責任,甚至將大部分財產捐予宗教團體,嚴重影響家庭經濟與夫妻感情,使婚姻關係破裂,法院亦可能認定構成重大事由。至於夫妻長期分居,若已經多年未有共同生活、缺乏夫妻關係之實質互動,顯示婚姻已經空殼化,法院通常會判斷婚姻確已難以維持,縱使雙方對於婚姻破裂均有責任,仍得依第2項請求離婚。
不過,法院對於單純的「觀念不合」或「性格不合」較為保守。夫妻因生活習慣、價值觀或家庭理念不同而產生摩擦,若僅止於爭吵或一般矛盾,而婚姻仍有修復的可能,法院往往認為不足以構成重大事由。司法見解認為,婚姻本質上是一種長期共同生活關係,當事人應有包容與調整的義務,若僅因日常瑣事或個性差異而主張離婚,未必符合重大事由的門檻。舉例而言,若夫妻因財務使用方式不同而爭執,但雙方仍有維繫婚姻的意願,甚至願意透過婚姻諮商或協調方式解決,法院多半不會准予離婚。
在具體案例中,若配偶有重婚或外遇的行為,但因為除斥期間已過,無法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請求離婚,仍可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例如有一方配偶因重婚且未試圖挽救婚姻,甚至隱匿重婚事實,使得另一方在婚姻中長期處於無配偶陪伴的空白狀態,則可認定婚姻已經無法維持,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此外,若配偶長期沉迷賭博、積欠龐大債務,甚至辱罵對方,導致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且雙方已長期分居,則顯示夫妻間已無實質婚姻生活,當事人對婚姻亦已無期待與信賴,法院可能據此判定難以維持婚姻。另一種情況則是夫妻雙方均無維繫婚姻之意願,且關係已嚴重破裂,經法院調解仍無法挽回婚姻時,法院可依雙方均有責之情形,准許離婚。
實務案例中,法院也注意到若有一方仍積極希望修補婚姻,甚至尋求專業輔導或努力改善家庭生活,通常會認為婚姻仍有挽救空間而駁回訴請。只有在雙方關係已經嚴重破裂,經過調解或輔導仍然無效,法院才會認定婚姻確已無法維持。例如,夫妻多年分居,毫無往來,彼此對婚姻已不再期待,法院會承認婚姻已失去實質存在。
若配偶過度參與宗教活動,導致忽視婚姻關係,未能兼顧家庭責任,甚至將家庭財產捐獻予宗教團體,使家庭經濟受到嚴重影響,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法院亦可能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若夫妻長期分房、未有實質夫妻關係,且婚姻關係已無法修補,即便雙方對於婚姻破綻均有責任,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離婚。
然而,法院對於「觀念不合」作為離婚理由的態度較為保守,通常認為夫妻之間因生活習慣、成長環境或價值觀差異產生的摩擦在所難免,若尚有維繫婚姻的可能性,則不得依此理由請求離婚。法院認為,夫妻既然締結婚姻,應有接納對方差異、共同努力維繫婚姻的意願,若僅因生活瑣事、價值觀不同就主張婚姻破綻,通常不會被法院認定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具體判例中,若夫妻因財務問題或婚姻價值觀不同發生爭執,但雙方仍有意願維持婚姻,法院多半不會支持離婚請求。此外,若有一方仍積極尋求婚姻諮商,並希望修補婚姻關係,則法院可能認定婚姻仍有維持可能性,進而駁回離婚請求。
因此,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時,主要依據客觀標準,而非僅以一方主觀感受作為依據,若婚姻仍有修復可能,則通常不會輕易准許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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