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天天吃軟飯,可以離婚嗎?
問題摘要:
破綻主義並非保障任何一方可以基於主觀不滿就解除婚姻,而是要求有客觀事實支持破裂判斷。因此,在類似案件中,若女方欲以「配偶天天吃軟飯」為由請求離婚,必須提出充分證據,包括長期無就業事實、拒絕改善的態度、對家庭毫無貢獻、造成婚姻生活困難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等,才能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否則法院可能會像前述案例一樣,以婚姻尚未達到不可回復破裂為由,駁回離婚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離婚制度中,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是處理類似「老公天天吃軟飯」這類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於同條第1項所列舉之具體離婚原因以外,只要有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之一方即可請求離婚,立法目的是因為舊法採嚴格列舉主義,無法涵蓋現代婚姻中多樣化且複雜的破裂原因,因此在民國74年修法時增設此概括條款,讓法院能因應不同個案情形,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破裂。然而,該條雖然提供了較大的彈性,但在實務上,法院對於「重大事由」的認定標準仍然嚴謹,特別是涉及配偶經濟依賴、長期不工作等情況,往往需要具體證據證明此種依賴行為已經對婚姻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而不僅是價值觀或生活方式的差異。
以個案來看,一名女子與埃及籍男子交往不到四個月即結婚,婚後男方未就業,生活開銷全由女方負擔,甚至出現銀行催繳,女方認為丈夫是「吃軟飯」且惡意遺棄,遂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調查發現,男方並未失蹤,期間仍持續以通訊軟體聯繫並表示會找工作,顯示其主觀上有維持婚姻的意願,且外國人在台灣找工作確有難度,女方在結婚前應已知悉此情況。法院認為,婚姻是否出現重大破綻需從客觀上判斷,並非單憑一方主觀感受即可認定,雙方仍有溝通空間,且無證據顯示男方有惡意離家或失聯,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即使配偶長期依賴另一方經濟支持,也不必然構成離婚事由,除非能證明該依賴行為已經導致婚姻核心義務的嚴重違反,例如完全不履行共同生活義務、不參與家庭事務、對家庭經濟負擔毫無作為且毫無改善意願,並且造成雙方關係實質破裂且無回復可能。
在我國離婚制度的發展上,原本採有責主義,要求請求離婚者必須是無責方,但隨著社會變遷與婚姻價值觀改變,學說與實務逐漸引入「破綻主義」,即當婚姻已經客觀上破裂,不問責任歸屬,亦可准許離婚。
破綻主義是現代離婚制度中一種重要的立法理念與裁判標準,其核心在於,當婚姻關係已經客觀上破裂,夫妻間共同生活的基礎完全喪失,且無回復之可能時,不論該破裂是否可歸責於夫妻任一方,均應允許透過法院判決離婚,以避免將雙方強行拘束在已無實質內容的婚姻之中。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即是破綻主義的立法體現,於同條第1項所列舉之十項具體離婚原因以外,如有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難以維持,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規定於民國74年修法時增訂,目的在於緩和第1項列舉主義過於嚴格的限制,因為婚姻關係的破裂型態多樣化,實際生活中存在許多法律條文未明列但足以使婚姻無法繼續的情況,因此必須提供一個概括條款,讓法院能依據個案事實與社會觀念,判斷婚姻是否已經達到難以維持的程度。所謂「婚姻破裂」,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已經不存在,雙方感情完全決裂,家庭功能喪失,且不能再破鏡重圓,已無任何合理期待復合的可能。
若夫妻之一方長期離家未歸,婚姻已名存實亡,他方即可主張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破綻主義的核心在於確認婚姻關係的「實質死亡」,裁判離婚是對這種死亡狀態的法律確認,並非離婚的原因本身。德國民法作為我國親屬法的重要淵源,即採分居期間長短作為推定婚姻破裂的重要指標,例如分居一年且雙方同意離婚,或分居三年即使一方不同意,也推定婚姻破裂,不得反證。
我國雖無明文採此推定,但實務認定亦會參考分居時間、互動情況、雙方是否有復合意願等因素。回到「老公天天吃軟飯」的情況,如果僅是因一方未就業、經濟依賴另一方,就主張婚姻破裂,法院通常會審酌依賴原因、持續時間以及對方是否曾努力改善,例如積極求職、照顧家務、撫育子女等均可能影響判斷;若依賴行為伴隨其他重大違反婚姻義務的情況,如長期離家、不履行扶養義務、經濟上完全放棄責任且對家庭有敵意,則較可能被認定為重大事由。
在立法例上,德國民法對婚姻破裂的判斷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即以分居期間的長短作為推定依據,例如夫妻分居已滿一年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或一方同意他方離婚請求,即視為婚姻破裂;又如夫妻分居已滿三年,即使一方反對離婚,亦推定婚姻破裂成立,且不得反證推翻。這種以時間作為推定標準的作法,兼顧了婚姻存續的社會期待與當事人自主權,並避免法院過度介入當事人的情感判斷。
我國雖無明文規定分居期間作為破裂判斷的必備條件,但實務上亦會將分居時間長短、雙方互動狀態、是否有共同生活及情感交流、是否履行夫妻扶助義務等作為綜合判斷的重要因素。破綻主義的興起,與有責主義的缺陷密切相關。有責主義強調,僅有無責配偶得請求離婚,若婚姻破裂可歸責於一方,則該方不得請求離婚。此制度在保護無責方的同時,也可能造成婚姻雖已實質死亡,卻因責任歸屬而被迫存續的困境,甚至出現藉由拒絕離婚達到報復或控制對方的情況。為解決此問題,破綻主義引入婚姻破裂本身作為離婚事由的核心標準,重點在於婚姻是否還具備共同生活的實質內容,而非僅著眼於責任判斷。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僅係緩和同條第一項過於嚴格之規定,其本身同係「目的主義」之立法,亦即以「婚姻破裂」為概括條款。所謂「婚姻破裂」乃夫妻共同生活已經不存在,且不能再破鏡重圓之謂。在立法例中,德國民法以夫妻分居期間之長短來推定婚姻有無破裂,而我國通說不僅亦同此見解,我國實務亦認為夫妻之一方離家長久未歸,兩造之婚姻已經有名無實,他方得以兩造之婚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請求離婚,此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二七三九號著有判決。
在我國實務中,若一方長期離家未歸,雙方婚姻僅存形式而無實質,共同生活已不存在,即屬重大事由,可據以請求離婚。破綻主義的採行,使得裁判離婚更接近婚姻關係的真實狀態,法院在適用時,會觀察個別婚姻的全貌,包括分居期間、溝通及情感交流狀況、是否仍履行扶養或照顧義務、是否有重大衝突或暴力事件,以及雙方對未來共同生活的意願等,並推測是否尚有重修舊好的可能。若判斷婚姻已經無法恢復,即使該破裂原因可歸責於請求方,法院仍可能依第1052條第2項准許離婚,除非涉及唯一有責配偶受限制的特殊情況。總結而言,破綻主義是一種以婚姻關係的實質破裂為核心的離婚判斷標準,強調當婚姻已失去精神、物質及情感上的共同生活基礎時,不應僅因責任歸屬而強迫當事人維持形式化的關係,它使得離婚制度更貼近現實,也提供了更具彈性的法律途徑,讓陷於無法挽回婚姻的人得以透過法院裁判結束這段已經死亡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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