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分居是否會導致離婚?
問題摘要: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分居並不會自動導致離婚,且若分居係基於正當理由並經夫妻合意,更不能被認定為違反婚姻義務。然而,若分居缺乏正當性,或衍生出惡意遺棄、另結新歡、長期拒絕共同生活等情況,就有可能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法律的精神在於平衡夫妻權利義務與婚姻的實質意義,分居是夫妻可以選擇的生活方式,但不能被濫用為逃避婚姻義務或合理化外遇的藉口。因此,婚姻存續中之分居,不會自動導致離婚,但若因此顯示婚姻確實難以繼續維持,仍可能成為法院判准離婚的重要依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分居是否會導致離婚的問題,首先必須先理解婚姻的核心義務與我國法律對夫妻同居義務的定位。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互助及協力之義務;又依民法第1002條規定,夫妻同居之住所由雙方協議定之,若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住所。由此可知,同居義務為婚姻制度的核心之一,因為婚姻的本質在於共同生活。然而,法律並非絕對要求夫妻必須形影不離,倘若有正當理由,則可以分居,這也是實務上認為「分居」雖非正式的法律制度,卻是一種事實上容許的生活安排。
例如,夫妻因工作、學業、照顧父母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的理由,而暫時或長期居於不同地方,並不會自動導致婚姻破裂或直接成為裁判離婚的理由。在我國法律中,離婚分為兩種方式,一是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由夫妻雙方合意辦理的兩願離婚;二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由一方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准許的裁判離婚。裁判離婚必須有法定事由,例如重婚、與他人通姦、惡意遺棄、重大虐待或不治之惡疾等,並不包含「單純分居」。
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僅僅因為夫妻雙方選擇分居,並不會當然導致離婚,也不能單純以分居作為裁判離婚的直接事由。值得注意的是,若分居係經夫妻合意並屬合理,例如一方因職務調動至外地短期工作,另一方仍在原居住地生活,雙方仍維持婚姻基本互動,這樣的分居安排合法有效,並不能被解釋為一方違反同居義務。然而,若分居的期間過長,或者一方以分居為掩護,實質上另結新歡,或長期拒絕與配偶共同生活,則可能衍生出「惡意遺棄」的法律問題。
所謂惡意遺棄,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夫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並意圖永久脫離婚姻關係的狀態,此種情況才可能構成離婚的理由。換言之,合法的分居安排與惡意遺棄必須加以區分。實務上,法院會檢視分居的原因與背景,若夫妻雙方本來即有共識,以分居作為婚姻生活調整的一部分,那麼即使時間較長,仍不能輕率認定為惡意遺棄。但若分居並非合意,且一方執意拒絕共同生活,甚至另結新歡,則可能構成離婚的正當事由。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在相關判決中亦曾指出,婚姻雖要求同居,但同居義務並非絕對,必須與憲法保障之人格尊嚴、居住自由與性別平等加以平衡。
因此,若夫妻雙方因職業、家庭、健康等重大考量而協議分居,此舉本身並不違法,亦不能作為離婚理由。然而若分居係因一方惡意逃避婚姻義務,且造成夫妻共同生活基礎完全破裂,則法院可能依據重大事由或惡意遺棄而准許離婚。另一方面,分居雖不會自動導致離婚,但卻可能是婚姻關係破裂的徵兆。若分居期間夫妻感情漸行漸遠,互不聯繫、互不扶持,最終導致婚姻名存實亡,那麼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會將長期分居視為婚姻已無維繫可能的事實之一,作為裁判離婚的間接依據。因此,分居本身並非離婚的法定事由,但其後果卻可能影響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存續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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