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三年對方一直不肯簽字離婚,可以判決離婚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分居三年本身不是離婚的直接法定理由,但它能成為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經徹底破裂的重要依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請求離婚。分居三年的證據可以透過親友證言、居住地不同的事實、生活開銷分離、甚至社會觀感來證明。法院會根據你提出的證據、雙方的責任分配、婚姻實際狀況,綜合判斷是否准許離婚。換言之,即使對方拒絕簽字離婚,你仍然有透過訴訟爭取解除婚姻的機會。只是必須明白,分居不會自動讓你成功,而是要說服法官相信婚姻已經無法挽回,且離婚符合婚姻制度的目的與公平原則。因此,若你決心離婚,應盡早蒐集與整理分居期間無法共同生活的各種事證,向法院具體陳述婚姻名存實亡的事實,才能提高離婚訴訟成功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分居三年一直對方不肯簽字離婚是否可以判決離婚的問題,首先必須理解我國法律對於離婚制度的規範與分居事實的法律定位。我國現行民法並沒有「分居制度」,因此僅僅因為夫妻分居,即便長達三年、五年甚至十年,都不會當然成為裁判離婚的直接理由。換言之,分居並不是法定離婚事由之一。依據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若要以合意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必須採用兩願離婚,也就是雙方共同合意簽署離婚協議,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倘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便無法單獨以合意方式離婚,只能循訴訟途徑尋求裁判離婚。至於裁判離婚,則依據民法第1052條所定,有特定之法定事由,包含通姦、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居、惡意遺棄、重大虐待、虐待直系親屬、惡性難治之疾病、故意犯罪受徒刑之宣告等十大法定原因。

 

除此之外,同條第2項另有補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即使分居不屬於明文列舉的十大法定原因,若夫妻雙方因某些重大因素已經完全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法院仍可依此規定准許離婚。實務上,長期分居往往被視為婚姻破裂的外在徵兆。倘若夫妻已經分居多年,彼此毫無互動,且雙方均未能履行婚姻上最基本的同居、互助、協力義務,這樣的事實便可作為婚姻難以繼續維持的具體事證。雖然「分居三年」並非自動構成離婚,但法院會綜合評價雙方婚姻是否實質上已無法繼續存續。

 

換言之,分居的事實不會自動讓你獲准離婚,但卻能作為你向法院主張「重大事由」的重要證據。從程序面來看,若你要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具體敘明為何你與對方已經難以共同生活,分居多年只是表徵,背後的原因才是重點。

 

例如,你可以陳述雙方爭執不斷、價值觀落差、對方拒絕共同生活、拒絕履行夫妻義務、另結新歡或有暴力、精神虐待等事實。就算沒有外遇或暴力等明確事證,長期分居本身也代表雙方對婚姻的共同經營意願已經蕩然無存。法官在審理時,會要求雙方陳述分居的原因,並檢視彼此是否仍有恢復婚姻的可能。若法官認為婚姻確已名存實亡,會依重大事由准許離婚。舉例來說,若你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三年沒有共同生活,例如租屋契約、戶籍謄本、郵寄地址不同、親友證言、鄰居證言等,這些都能成為佐證。即使沒有對方書面承認,法院也可依間接證據認定你們確實長期分居。再者,若在分居期間你與對方之間毫無聯繫,或對方拒絕探視、拒絕經濟扶養,甚至另與他人共同生活,這些事實都能加強你「婚姻已經破裂」的主張。

 

在此情況下,法官的判斷核心會放在「婚姻是否還有繼續存在的意義」。若雙方早已形同陌路,婚姻只剩法律上的名義,法院就有很高的可能准許離婚。需要注意的是,若分居係因一方單方面決定,且對方仍積極希望維持婚姻,法院在判斷時會更為謹慎。因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適用,需要考量雙方責任。如果分居主要責任在你,例如你無正當理由拋下配偶離家多年,法院可能會認為婚姻破裂的原因在於你,因此由對方才有權提出離婚,而非由你。反之,若分居責任在對方,例如對方拒絕同居、冷暴力或另結新歡,則你主張重大事由的正當性會更強。因此,蒐集相關證據證明分居的責任歸屬,是非常重要的。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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