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強調愛意?關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裁判離婚的事由
問題摘要:
一方若忽視家庭責任,即使口頭強調愛意,亦難掩實質婚姻已經名存實亡的現實。法律透過第1052條第2項提供出路,既是保障弱勢配偶的權益,也是承認婚姻一旦失去功能便無強行維持之必要。綜合而言,所謂「跑馬拉松惹的禍」,其實並非馬拉松本身,而是長期以來夫妻生活的落差與溝通失衡,導致婚姻破裂。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作為裁判離婚的彈性條款,正是為了應對此類不在明文列舉卻確已名存實亡的婚姻,法院得依客觀情狀認定准許離婚。這也提醒社會大眾,婚姻是一場需要持續經營的長跑,唯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最終走上解消的途徑。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釐清的是民法第1052條的規範架構。該條第1項明文列舉十大裁判離婚事由,包括通姦、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居、惡意遺棄、重大虐待、重大侮辱、惡性難治之疾病、故意犯罪受徒刑宣告等。但在民國74年修正前,僅有此等限定理由,因此許多婚姻生活中確實無法維繫,但未能完全符合列舉事由的個案,往往難以解消婚姻關係。為解決此種問題,立法者增訂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即所謂「重大事由條款」,亦即除列舉事由外,若婚姻確實已破裂,夫妻之一方得以此為由訴請裁判離婚。本案新聞所涉即是典型個案:丈夫長期熱衷馬拉松賽事,甚至在妻子住院期間仍將妻子留在醫院,自行參賽,使妻子感受極大挫折與失落,認為丈夫忽略婚姻共同生活義務,遂向法院訴請離婚。丈夫則抗辯稱自己依然愛著妻子,僅因性格木訥不善表達,並非不願婚姻繼續。但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婚姻因觀念與生活方式落差,缺乏有效溝通,加上丈夫投入過多精力於路跑活動,確實疏於經營家庭,已使夫妻關係生裂痕,且分居後亦無良性互動,婚姻名存實亡,遂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
此案凸顯兩個重點:一是所謂「重大事由」之認定,並不以單一事件為限,而是整體觀察婚姻關係是否客觀上已破綻,達到任何處於同樣處境的人都不願再維持婚姻的程度;二是該條文後段所涉「可歸責性」之問題,若婚姻確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且雙方對於此重大事由皆有責任,應比較衡量雙方責任輕重,責任較輕的一方得向責任較重者請求離婚;若雙方責任程度相當,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此一見解目的在於避免責任方利用自己造成婚姻破裂的行為反過來作為請求離婚的武器,卻也兼顧婚姻制度已破裂時應予解消的必要性。
在馬拉松個案中,法院認為丈夫熱衷於賽事,投入過多時間,確實忽略婚姻義務,對於婚姻破裂應負較大責任,妻子則因不堪長期忽視而選擇離婚,因此妻子之訴有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單純興趣愛好本身並不當然構成重大事由,關鍵在於此興趣是否已影響婚姻生活之基本義務履行。若一方在追求自我興趣時仍能兼顧家庭義務,並無不法或過度疏忽,自不會構成裁判離婚的理由。但若如本案般在配偶病中仍選擇優先參加比賽,客觀上已違反夫妻互助扶持之義務,法院才會認定婚姻基礎已動搖。
進一步而言,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適用,在實務上涵蓋非常廣泛的情境,例如夫妻長期分居、互動惡化、缺乏信任或長期冷暴力等,均可能構成重大事由。尤其在現代社會,婚姻關係更強調平等、互重與共同經營,若一方長期漠視對方感受,放任婚姻失衡,雖不構成通姦、遺棄等列舉事由,法院仍可能依第2項准予離婚。
另一方面,法院在審酌時會綜合觀察雙方婚姻歷程,包括結婚年資、是否有子女、雙方互動模式、衝突源起及分居事實等,並非僅就單一事件斷然認定。例如「line已讀不回」或「沉迷活動」這些看似瑣碎的事,在法院眼中並非單獨成為離婚理由,而是作為長期缺乏溝通、無法共同生活的徵兆。這也提醒我們,裁判離婚制度之核心,乃在於「婚姻是否已客觀破裂而無回復可能」,而非僅針對具體事件做道德評價。最後,本案也體現「相愛容易,相處難」的婚姻哲理。婚姻的維繫並非僅靠感情宣示,而需落實在日常生活的互動、照顧與理解之中。
一方若忽視家庭責任,即使口頭強調愛意,亦難掩實質婚姻已經名存實亡的現實。法律透過第1052條第2項提供出路,既是保障弱勢配偶的權益,也是承認婚姻一旦失去功能便無強行維持之必要。綜合而言,所謂「跑馬拉松惹的禍」,其實並非馬拉松本身,而是長期以來夫妻生活的落差與溝通失衡,導致婚姻破裂。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作為裁判離婚的彈性條款,正是為了應對此類不在明文列舉卻確已名存實亡的婚姻,法院得依客觀情狀認定准許離婚。這也提醒社會大眾,婚姻是一場需要持續經營的長跑,唯有雙方共同努力,才能避免最終走上解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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