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習慣不合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嗎?
問題摘要:
生活習慣不合若只是小摩擦,不足以成為離婚的理由,但若情況嚴重到使夫妻長期無法共同生活,感情確已破裂,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對於當事人而言,若確實面臨這種情況,應蒐集具體證據,例如分居事實、爭執紀錄、證人證言等,以便在訴訟中證明婚姻已無法繼續。同時,應留意自身在婚姻破裂過程中的責任歸屬,確保自己是過失較小的一方,才能順利行使離婚請求權。法律的精神不在於強迫維持形式上的婚姻,而在於保障當事人能夠選擇是否繼續承受一段已經失去幸福基礎的關係,因此,生活習慣不合在符合重大事由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成為離婚的合法理由。
律師回答:
關於「生活習慣不合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嗎」這個問題,首先必須釐清我國民法中關於裁判離婚的規範。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了十款具體的裁判離婚事由,例如重婚、與人通姦、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有不治之惡疾等,這些屬於客觀且具體的離婚原因,若一方能夠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存在其中一項,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然而,實際生活中夫妻關係惡化的原因極其多樣,不一定都能被涵蓋於這十項具體事由之內。對此,民法第1052條第2項特別設置了彈性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就是所謂「重大事由條款」,也是近年實務上最常被適用的離婚理由。所謂「重大事由」是抽象標準,必須由法院依具體個案情形加以判斷,核心判斷基準是婚姻是否已經破裂,是否已無回復共同生活之可能,以及繼續強迫雙方維持婚姻是否已失去意義。
夫妻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訴請離婚
在這樣的背景下,生活習慣不合也可能成為法院認定的重大事由之一。所謂生活習慣不合,指的是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價值觀、作息、衛生習慣、金錢觀念、工作態度、家務分工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導致長期無法和諧共處。舉例而言,一方生活懶散、不注重衛生,另一方無法忍受,經常因此爭吵,甚至導致分居多年;或者一方沉迷電玩、酗酒、拒絕負擔家務或子女教育責任,另一方因長期壓力而身心俱疲。這些情況若已經嚴重影響到婚姻共同生活,並且客觀上已經無回復可能,法院通常會認定符合重大事由。
當婚姻雙方當事人不願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卻又無法達成離婚協議而必須上法庭時,必需從民法第1052條尋找離婚之依據,而本條第1項是規定離婚的具體事由,例如虐待、遺棄、通姦等,但如果具體事由不明確時,並非不得離婚,而必須從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來主張,何謂重大事由?
是一個抽象的判斷標準,法院多是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沒有回復的希望,例如如果根本已沒有共同生活、經營家庭之可能,也不想維持、經營婚姻生活,而有難以維持婚姻的情形時,法院對於是否使雙方繼續維持婚姻的態度,早已別於一般人仍有的勸合不勸離的觀念,這種情形下大部分都可以獲得離婚的勝訴判決。最常被用到的請求離婚原因,就是以有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婚姻關係,由無過失或過失較小之一方,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法官偏愛以重大事由判決離婚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量夫妻間是否長期分居、是否對婚姻缺乏經營意願、是否已經喪失基本互信與尊重,以及是否有一方身心健康遭受嚴重影響。如果經審理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無回復希望,法院多會判准離婚。根據統計,早期法院較少依重大事由判決離婚,但隨著社會觀念變遷,司法實務逐漸傾向尊重當事人脫離不幸福婚姻的選擇。例如在民國84年時,法院依重大事由判准離婚的比例僅約1.38%,但到105年時,這類案件已佔裁判離婚高達74.8%,顯示司法實務上「勸合不勸離」的傳統觀點已逐漸式微,而更著重於保障個人自由與婚姻自主。
實務案例中,曾有夫妻因衛生習慣嚴重不合,丈夫主張妻子生活邋遢,家中環境極度骯髒,甚至影響孩子健康,雙方因此爭吵不斷並分居兩年。法院審酌後認為,夫妻在生活上確實存在無法調和的歧見,感情已破裂,判准離婚。另有案例顯示,丈夫長期沉迷網路遊戲,拒絕工作與分擔家庭責任,妻子難以忍受,經提出離婚訴訟後,法院認為婚姻共同生活已失其意義,亦予以准許。這些案例都說明了,生活習慣不合若達到嚴重程度,確實可以構成重大事由,成為離婚的正當理由。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生活習慣差異都能直接成為離婚理由。夫妻間本來就可能因成長背景不同而有差異,如果只是小爭執或輕微不合,仍屬婚姻中正常的磨合範圍,法院不會僅因如此就判准離婚。必須是長期、嚴重、無法調和的差異,且已經造成婚姻破裂,才可能符合重大事由的要件。換句話說,法院重視的是婚姻是否確實已經難以維持,而非單純的瑣碎矛盾。
此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也設有限制,即若重大事由完全由一方造成,則該方不得以此為理由主張離婚,只有無過失或過失較小的一方才可以。例如丈夫因沉迷酒色導致婚姻破裂,他自己不能主張離婚,但妻子可以。這樣的設計是為了避免行為不當的一方反過來利用自己造成的婚姻破裂來獲得解脫。
從社會價值觀來看,現代人對婚姻的期待已經不僅止於維持形式上的完整,而更著重於夫妻間能否互相尊重、共同經營。如果長期生活在痛苦中,僅為了形式上的家庭而強迫繼續維持婚姻,對雙方而言都是折磨。因此,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多半會從保障個人身心健康與自由的角度出發,認為放手離婚反而是對雙方的解脫。
堅拒離婚反而是懲罰自己,放下是對雙方的解脫
實務上很多人不願意離婚,不管怎麼勸都不同意,例如以家庭完整、責任、過錯當作不願離婚的理由,但法律上或許可以用判決來決定夫妻離婚與否,但感情的破裂是法律無法彌補的,尤其經過司法訴訟攻防後,雙方互揭瘡疤,夫妻更可能已相互仇視,怎麼可能還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呢?
現代婚姻觀已朝向如果夫妻真的不合適,放手離婚其實是一個較好的處理方式,著重的重點則是在小孩的監護和扶養方面,至於有些人可能會覺得是對方有錯,還沒得到賠償怎麼可以放手,但其實這些都是可以另外用損害賠償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來請求,婚姻關係告一段落後,雙方也較能理性坐下來討論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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