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大翻盤!關鍵是這個難以維持婚姻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若要成功訴請裁判離婚,當事人除舉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十款之一,或者能證明存在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外,還需要說服法院相信婚姻確已無回復希望。關鍵不在於當事人主觀上多麼痛苦,而在於客觀上任何人處於同樣情境下,都會選擇結束這段關係。這就是「難以維持婚姻」的真正判斷基準,也是離婚官司能否獲准的核心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下,離婚分為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也就是雙方合意、簽署書面文件,經戶政機關登記後即生效;二是裁判離婚,也就是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問題在於,當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究竟依什麼標準來判斷是否准予裁判離婚?這就涉及民法第1052條所規範的離婚事由。條文分為兩大部分:第1項列舉十款具體事由,包括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對直系親屬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罹患不治惡疾或重大精神病、失蹤逾三年、故意犯罪判刑逾六個月等;而第2項則設有一個抽象彈性條款,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此即所謂「破綻主義」的具體展現。所謂「難以維持婚姻」,實務上是透過一種客觀標準來判斷,也就是說,不僅要看原告主觀上是否已經無法繼續經營婚姻,還要考量若換作一般人處於同一情境,是否也會認為已無維持婚姻的意欲。這種客觀化的標準,避免當事人僅憑個人情緒或片面主張就能輕易解消婚姻,確保婚姻制度不被過度濫用。

 

在「離婚大翻盤」這件案例中,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夫妻雙方存在嚴重爭執,但相對人仍展現出有意願維繫婚姻,主觀上沒有完全放棄婚姻關係,因此駁回離婚請求。然而隨著時間推進,在上訴至二審期間,雙方之間的爭執非但沒有改善,反而因為妨害秘密刑事案件及調解過程中的激烈攻訐而惡化,婚姻已經出現重大破綻,夫妻雙方不僅分居五年之久,且在訴訟過程中更加敵對,任何人處於此種情況,皆會喪失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因此依第1052條第2項判准離婚。這正說明家事事件審理的「浮動性」:婚姻關係是持續性的法律關係,其狀態可能隨著訴訟進行、時間推移而變化,法院判斷的基準並非靜止,而是依據當下的客觀情形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經無回復之望。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標準,在司法實務中常見於幾種典型情況:例如夫妻長期分居且毫無互動,感情早已疏離;配偶長期不分擔家計或沉迷賭博、遊戲,造成家庭經濟重大困境;一方長期對另一方冷暴力、羞辱或精神虐待,雖未達到「不堪同居之虐待」的程度,但已經消磨夫妻間的信賴基礎;甚至一方與第三人存在曖昧不清但難以舉證性交行為時,法院也可能依「重大事由」來判准離婚。其核心精神在於:只要婚姻已經失去維繫的基礎,夫妻間互信、互愛、互相扶持的情感已徹底消失,客觀上任何人都不會願意繼續維持這樣的婚姻,便可認定存在重大事由。

 

但另一方面,若夫妻僅僅因生活習慣不同、偶有爭吵,甚至其中一方未積極找工作,但仍願意為家庭盡責、照顧子女,法院通常不會認定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因為依據法官的見解,「夫妻意見不合,在所難免,重點在於能否相互容忍、理性溝通」,這些情形屬於日常生活常態,尚不足以構成婚姻破綻。換言之,「難以維持婚姻」的門檻並不低,必須證明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形同陌路,才有機會獲得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同時規範「責任歸屬」問題。也就是說,若婚姻破綻完全是因為一方的重大過失,例如家暴、外遇,那麼該方不得主張離婚;若雙方均有責任,則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請求離婚;若責任程度相同,雙方均可請求離婚。這也是實務上經常出現爭執的焦點,因為法院會審酌雙方的行為,判斷誰應負較大責任,而這種判斷具有高度自由心證的性質,因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可能會做出迥異的結論。

 

綜合來說,「分居多久才可以離婚」並沒有一個固定答案,重點在於婚姻是否已經破裂且無法回復。如果分居期間雙方毫無互動、感情疏離,甚至出現外遇、暴力或重大不尊重對方的行為,那麼縱使時間不長,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反之,即便分居多年,但雙方仍保持良好互動、共同照顧子女,法院可能不會認定婚姻已經破裂。因此,所謂「離婚大翻盤」的案例,正好提醒當事人:訴訟不是靜態的,一審和二審結果不同,不代表法律標準不一致,而是因為婚姻關係的事實狀態不斷演變,法官依據新的情況作出新的判斷。

 

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判斷標準是以倘若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經常會聽到有民眾詢問,丈夫在家遊手好閒、不務正業,但是還是很愛小孩,這樣可不可以訴請離婚?姑且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假設,今天角色互換,如果夫以妻婚後不積極找工作,收入少不分擔家中經濟支出,但妻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未曾缺席,此等情況仍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重大事由嗎?因此,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不能單純以其個人主觀上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為判斷標準,尚須依照客觀情形判斷,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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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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