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為次數夠不夠?女人在乎嗎? 可以離婚嗎?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性行為的頻率雖非法律所直接規範,但其缺乏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仍可能成為離婚事由之一。司法實務上之裁判態度不一,需視雙方互動狀況、努力程度、其他婚姻破裂因素而定。女性是否在意次數,關鍵不在於數字,而在於是否被重視與珍惜。若夫妻能以彼此為戀愛中的情人相待,而非家庭中之機能夥伴,或許這樣的問題根本不會成為婚姻的裂縫起點。法律可以解決婚姻的終點,但愛與理解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婚姻關係中,「性行為次數夠不夠」是否足以作為離婚理由,一直是夫妻間在意與爭論的話題之一。當法律未明文將性事冷淡列為法定離婚事由,實務上是否仍可能因為「長期未同房」或「性生活嚴重不協調」而構成離婚理由?

 

答案是:視情況而定,因為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時,採個案審酌標準,若雙方性關係疏離係婚姻無法繼續維繫的症狀之一,則仍可能構成民法1052條第1項第10款所稱「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

 

在我國民法中,關於婚姻解消的部分,明定數個法定必離與得離的事由,其中民法1052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皆屬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人通姦、對配偶施以重大不當行為或虐待、惡意遺棄、染有重大不治之惡疾等,而第10款則為概括條款,即「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是否構成必須由法院個別審酌具體事實予以判斷。

 

若性行為缺乏,單獨成因不夠強烈,但與其他因素交織構成夫妻感情破裂,仍可能被法院認定構成重大事由。就司法實務而言,法院確實曾處理過「多年未有性行為」作為請求離婚理由的案件,其中有些法院認為,性行為屬夫妻基本義務,若一方無正當理由長期拒絕履行,可構成感情破裂之一環,而准予離婚。

 

舉例而言,夫妻結婚數年僅有數次性行為,甚至連懷孕都非透過自然方式進行,婚後缺乏夫妻之實質共同生活,難認婚姻關係健全存續,此種情形若與其他爭執、冷戰、溝通障礙等因素並存,即可認定婚姻已破裂。

 

然亦有法院從審慎維繫婚姻角度出發,認為僅因性行為頻率不高尚不足以視為重大事由,如當事人未證明另一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刻意疏離,或若性功能障礙屬可醫治範圍且已有就醫努力,則法院常會以「婚姻尚有修復可能」為由,駁回離婚請求。如前所述,某法院即認為妻子長年居住娘家,與丈夫聚少離多,男方雖性趣缺缺,然與雙方長期分居、岳家干擾因素相關,且男方已主動就醫、出遊調劑,法官即認為女方亦應配合努力維繫婚姻,最終判決駁回離婚訴求。在此類案件中,「性事」往往僅是婚姻問題的表面症狀,背後可能隱藏更深層的相處困難或心理隔閡。例如夫妻對彼此的親密需求、情感連結、溝通能力、角色認知落差等,若長期未能調適,自然影響性生活的頻率與品質,而這些問題反過來又會使雙方更疏離,形成惡性循環。

 

從心理層面觀察,現代女性對婚姻的期待,已不再限於經濟依賴或家庭穩定,更渴望情感被重視與身心滿足。若配偶長期忽視其情感需求,或將妻子視為家庭勞務提供者,而非情感伴侶,極易引發挫折感與不滿。尤其在性關係方面,女性可能不僅僅重視「次數」,更在意對方是否重視她的存在、願意維繫彼此親密關係,若性事冷淡,易被視為關係淡化的象徵。

 

在這樣的關係氛圍下,妻子若再感受到被否定、被忽略,進而產生疏離感、無力感甚至自我懷疑,自然會使婚姻更走向破裂。另一方面,從法律觀點來看,性行為在婚姻中的角色雖未有具體規定,但長期拒絕履行夫妻基本義務,如同居、扶助、貞操、互信與互敬等,若缺乏正當理由且使對方深受痛苦,即可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

 

尤其當一方因性事不協調而產生嚴重情緒困擾、罹患憂鬱等身心失調,法院即可能據此認定婚姻已無修補空間。更進一步,若在訴訟中,提出醫療診斷證明、婚姻諮商紀錄、對方拒絕配合改善的行為事實,將有助於法院判斷是否構成重大事由。

 

確實有若干判例認為長期未同房係婚姻無法維持的重要因素,尤其當此疏離伴隨其他破壞婚姻信賴基礎的行為時,法院傾向認為婚姻已失其核心價值,不再具有維繫必要,予以准予離婚。惟法院仍重視婚姻穩定原則,除非確信婚姻已無恢復可能,否則仍多會要求雙方再試調解與改善。回到現實,雖然法律並未直接以「性行為次數不夠」作為離婚門檻,但夫妻間性關係的疏離確實是反映婚姻狀況的重要指標。對女性而言,性不僅是生理需求的滿足,更是情感連結的表現,若長期遭冷落或忽視,自然可能演變為離婚導火線。

 

然而,性事不協調通常不是單一事件造成,而是長期相處中累積的失落與失望結果。因此,若真有心修復關係,夫妻應勇於溝通,必要時透過專業輔導,尋求共識與諒解。而若雙方已無意願改變、信任瓦解,即可考慮依法訴請離婚,讓雙方從無效婚姻中解脫。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重大事由-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瀏覽次數: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