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久就一定會判離婚?!
問題摘要:
分居雖然是一個重要指標,但絕非唯一標準,分居久也不代表「一定會判離婚」,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所有婚姻的開始與結束都需透過雙方意思或法院裁判,不能任由時間自然流逝來解決。若對自身婚姻狀況有所疑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法律權益與風險,避免陷入無法掌握的被動處境。
律師回答:
關於「分居久就一定會判離婚嗎?」這個問題,實務上常常聽到當事人誤解地認為「只要分居滿幾年就可以自動離婚」或者「法院一定會因為分居久就判決離婚」,但這些說法其實都和台灣現行的民法制度不符。在台灣法律架構中,婚姻關係的成立與消滅都需透過法定程序,絕不存在分居一定時間就「自動離婚」的制度。
首先,關於「分居超過兩年是否就會自動離婚」這樣的問題,必須明確指出,台灣法律並沒有設立任何「分居幾年就當然離婚」的制度。也就是說,即便夫妻分居五年、十年、二十年,只要沒有經過離婚登記或法院裁判確定,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於法律上。這是因為我國民法採取婚姻需依雙方合意登記成立、離婚需經合意或裁判之制度,與某些外國法律採「分居幾年視為婚姻終止」的規定不同。因此,那些分居多年卻未正式離婚的夫妻,仍舊在法律上互為配偶,其間若有財產或繼承、撫養等爭議,仍須依婚姻關係來處理。再來是「分居多久可以提出離婚訴訟」的問題,這也常被誤解。
事實上,提出離婚訴訟與分居時間長短並無直接關係。民法第1052條列舉十項具體的法定離婚事由,其中雖未明文提到分居年限,但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這就有可能與長期分居有關。
而更關鍵的是該條第2項的「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法院會在此項下進行綜合判斷是否已構成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分居事實與時間便屬法院審酌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若雙方已分居多年,期間毫無聯繫,且一方堅持離婚、無意修復關係,法院則可能認為婚姻已無實質內容,進而判准離婚。但反之,若分居的原因可歸責於提出離婚的一方,如該方主動離家、拒絕同居或扶養,又無具體誠意修復婚姻者,法院即可能以其本於不當原因致婚姻破裂,駁回離婚請求。
也就是說,是否准許離婚,關鍵在於婚姻關係是否已客觀破裂且無修復可能,分居只是法院參考判斷的事實依據之一,而非自動啟動離婚的機制。至於「先搬出去的人提出離婚是否就一定會輸」,這也是民眾常見的誤解。
實際上,法院不會僅因一方「先搬出去」就否定其離婚請求,而是要看該搬離是否具有正當理由及婚姻關係的整體互動狀態。如果搬出去者是因遭受家暴、言語羞辱、精神虐待等因素,則其分居屬於正當行為,反而有可能構成法院認定婚姻難以維持的事由。但若搬離者無正當理由,且又無努力修復關係之誠意,法院則可能認為其應負婚姻破裂之主要責任,而不予准許離婚。
換句話說,先離家未必必然「敗訴」,仍需個案具體分析可歸責性與整體婚姻關係是否尚存。對於「主動搬離的人是否會因此喪失請求贍養費之權利」,這部分在台灣法律中其實並不存在「贍養費」制度,與美國或其他歐美國家制度不同。
民法中並未明文規定離婚後一方得請求終身經濟扶助,也就是俗稱的贍養費。若離婚後對方生活陷入困難,僅能依民法第1157條規定,請求「離婚後扶養費用」,其前提仍須具備「不能維持生活」之事實,並視雙方經濟能力與生活狀況而定,並非單因「誰搬出去」就決定可否請求。而在夫妻財產分配部分,若屬法定財產制(法定共有),一方即使搬離,也不影響其對財產清算請求權的行使。根據民法第1030-1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之一方財產增加超過另一方者,應分配其差額之一半,除非因一方不履行家庭義務等特殊情事導致權利受限。因此,是否搬離配偶居所,並不當然影響財產請求權,惟若搬離期間一方拒絕扶養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可能影響法院在分配時衡量之比例與正義考量。此外,還有常見問題如:「夫妻不住在一起還能算是夫妻嗎?」、「分居還需要照顧對方嗎?」等,這些問題在法律上都關係到婚姻關係的效力與義務。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仍有法定同居、扶養、忠誠、協力義務存在,即便實際分居多年,只要未經合法離婚,這些義務仍未解除。
例如,一方若生病住院,另一方仍應盡合理照顧與探視義務,否則將有可能構成不履行配偶義務的法律責任。總結而言,分居本身無法作為當然離婚的條件,分居再久也不會自動離婚,是否判離婚端賴法院是否認定婚姻關係已無修復可能且當事人無惡意致婚姻破裂。欲提出離婚者,應審慎評估自身是否具有法定或重大離婚理由,並蒐集相關證據以支持主張;而堅持不離婚者,也應掌握婚姻尚有經營可能之事實,透過具體行動表現修復誠意。
倘若雙方已分居多年,彼此皆無聯繫或婚姻已名存實亡,法院則多半可能傾向尊重婚姻自由與人格尊嚴,判准離婚。是以,分居雖然是一個重要指標,但絕非唯一標準,分居久也不代表「一定會判離婚」,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中,所有婚姻的開始與結束都需透過雙方意思或法院裁判,不能任由時間自然流逝來解決。若對自身婚姻狀況有所疑問,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釐清法律權益與風險,避免陷入無法掌握的被動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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