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幾年才能訴請離婚?
問題摘要:
分居本身並非法律所定的離婚事由,但若能結合其他事實證明婚姻已無可回復的實質內容,例如分居已超過數年、期間無任何聯繫或扶持義務之履行、雙方感情已完全消滅且不具復合意願,法院仍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以「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裁判離婚。但若一方堅持不離婚且具體證明尚有經營意願與作為,法院亦可能駁回訴請。因此,對於身處分居狀態但心存保留者而言,應思考自身是否仍具備挽回空間,必要時可透過家庭諮商中心或專業婚姻輔導機構協助修復關係,避免單憑形式分居即訴諸法律解決;而對於確信婚姻已不復存在者,則宜蒐集客觀證據,尋求律師協助提起裁判離婚之訴訟,以合法終結婚姻關係,回歸個人生活之正軌。無論選擇何種途徑,法律制度的設計本質仍在於保障雙方基本人格尊嚴與婚姻自主意志,惟其是否達成此一目標,仍需當事人自行權衡婚姻價值與現實狀況所作的選擇。
律師回答:
關於「分居幾年才能訴請離婚」這個問題,須從我國民法對裁判離婚的規定出發加以說明。首先必須明確指出,分居本身並非民法第1052條所明文列舉的法定離婚原因之一,也就是說,僅僅以夫妻分居為由,無論分居多久,都無法直接作為訴請離婚的充分條件。然而,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文規定:「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此即所謂的「一般離婚事由」或「概括條款」,也就是可以將不屬於第一項具體離婚事由的情況,納入此一條款的審酌範疇,因此若分居已達一定年限,且結合其他婚姻破裂、情感消滅、事實上已無共同生活等情狀,仍可能成為法院裁判離婚的基礎。
就實務而言,法院並不會僅以「分居幾年」作為是否准許離婚的唯一標準,而是會全面審酌夫妻分居的原因、時間、起因是否可歸責於某一方、雙方是否有恢復婚姻意願、婚姻關係是否已實質破裂且無可挽回等多重因素。例如,在夫妻一方於長期婚姻生活中,因長期吵架、家暴、冷暴力或情感疏離等,導致另一方選擇離家或單方面分居,而此一分居期間已長達多年,且分居期間並無共同生活或相互扶持事實,即使形式上婚姻仍存,但實質上已無婚姻內容,法院即可能認定已達「難以維持婚姻」之程度。
關於分居年限的具體參考,雖然法律並無明文,但從法院判決實務觀察,分居期間若已超過三年,且其間雙方完全無婚姻互動或復合意願者,法院多半會認為婚姻關係已無修復可能,進而准予離婚。特別是在一方堅持不離婚,但又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尚有維持婚姻的意願與實際作為時,法院即可能傾向認定維持婚姻已無實益。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多次指出,「婚姻是否應予維持,應視其是否仍具夫妻之實質關係而言」,若雙方已多年未同居、無任何聯繫、情感早已破裂,即難認維持婚姻尚有社會或法律意義。
而在分居的主客觀因素上,法院亦會審酌該分居是否係由提出離婚請求者主導造成,亦即是否出於惡意離家、另結新歡或有其他重大不當行為。如若分居確係由原告主動離家,且未盡挽回婚姻之義務,則其主張婚姻破裂即有欠缺正當性。反之,若被告一方長期冷漠、拒絕溝通或拒絕返回共同居所,即屬可歸責事由,法院較易認定離婚請求人所提訴請具有正當性。舉例而言,若夫妻間原有爭執,然一方於多年以前即不告而別,另居他處,對另一方不聞不問,拒絕恢復婚姻生活,甚至揚言欲提起離婚訴訟,則法院即可能據此認定婚姻已陷破裂狀態。
至於實務上所謂的「卒婚」、「協議分居」、「友好離婚」,這些名詞雖在社會上日益普遍,反映出現代人對婚姻關係彈性化、多元化的理解,但在我國法律上仍未具有法律效力。換言之,即使夫妻以書面約定分居、分開生活,但並不影響法律上婚姻關係的存續與消滅,也無法作為當然離婚理由,而仍須依據民法1052條等相關規定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分居若欲最終解決雙方法律上婚姻狀態,仍須循離婚訴訟途徑請求法院裁判。
另一方面,對於仍不想離婚者,若其內心仍存有挽回婚姻之意願,則應以具體作為證明自己尚有婚姻經營之誠意與努力。例如定期聯繫對方、尋求家庭諮商、共同處理家庭事務等作為,皆可視為法院審酌是否有離婚「必要性」與「急迫性」的重要因素。實務上,法院亦曾認定一方雖主張分居已久,但另一方仍多次表示願意復合、願意修復夫妻關係,且積極作為尚未斷絕時,即難以認定婚姻已確定破裂,自不足以准予離婚。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重大事由-分居-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