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分居 要過多久才能離婚?
問題摘要:
若問「夫妻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在法律上並無一套標準答案。分居本身僅為事實狀態,其是否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仍需結合其他證據與婚姻互動情形進行個案審查。時間雖為重要指標,但非絕對關鍵。當事人若確定婚姻已無修復可能,應依法整理證據,並慎重規劃訴訟策略,而非單憑分居年限期待法院判決離婚。婚姻之所以珍貴,在於其建立於信任、互助、互愛之上;而當這些價值已然消失,與其形式上維持,不如合法終止,為彼此爭取新生機會,但這一切,都應在法律制度允許的框架下,謹慎處理,周延思考。
律師回答:
關於「夫妻長期分居,要過多久才能離婚?」這個問題,經常成為當事人在婚姻中進退維谷時最直接的疑問。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婚姻在民法中採「登記主義」,也就是只要雙方辦妥結婚登記,婚姻即生效。結婚雖然不難,但要維繫一段穩定的婚姻卻是人生中極具挑戰的課題。當兩人因價值觀、生活習慣、家庭背景、情緒溝通等差異無法融合時,「分居」常常被視為一種緩衝與過渡的選擇。
分居原意是指夫妻維持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在實際生活上保持空間距離,各自獨立、自主生活,避免因過度摩擦而產生更嚴重的衝突。現今社會上甚至有「卒婚契約」這類自我調整型的書面約定,以標示雙方雖不離婚,但亦不再同居。
然而,這種約定並未具備法定效力,僅為事實上婚姻狀態的調整,並無直接影響婚姻法律效力,也不能視為離婚條件的約定或保證。那麼問題來,如果分居多年,感情也早已破裂,是否就能據此離婚?分居要多久才可以合法離婚?
在我國民法制度下,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為「兩願離婚」,第二為「裁判離婚」。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基於共識,在兩名以上證人簽名見證下,持書面協議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成立離婚;而裁判離婚則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訴訟,由法官判斷是否准許離婚。裁判離婚的事由共分十款,包括重婚、通姦、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生死不明逾三年、重大不治疾病等,再加上第11項作為補充條款,亦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一項條文也是實務中以「長期分居」主張離婚時最常引用的依據。
需強調的是,「分居」本身並非法定離婚事由,而僅能作為「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依據之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根據雙方分居時間、分居原因、分居期間是否仍有情感或生活互動、是否存在修復意願、婚姻是否已無信任與扶持基礎等多面向要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重大事由。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兩造已分居超過10年,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且分居到現在超過10年間兩人皆無感情往來,明顯已經無法互信、互愛、互諒、相互協力,以共同保持婚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客觀上依兩造目前之狀況,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因此准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因此,並無明文規定「分居幾年就可以離婚」,而是必須個案審查。有的案件中,法院可能認為雙方分居超過三年且完全無互動、感情疏離,足以認定婚姻已破裂,即認定分居超過十年、雙方無任何情感往來,顯示婚姻已實質消滅而判准離婚。
參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後長期分居兩地,被告拒絕入境台灣,原告也沒有其他方法聯繫被告,雙方互不往來已逾2年之久,足見兩造主觀上均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客觀上亦難期待婚姻之回復,又被告出境後更是封鎖原告之聯絡方式,被告可歸責性程度較高,因此原告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夫妻分居兩年,對方離境並封鎖聯繫,法院亦認為雙方婚姻已無維持可能,准許離婚。然而這並不代表每個分居超過兩年、三年、五年的案件都會被法院判准離婚。
舉例來說,若分居雖久,但雙方仍有頻繁聯繫、共同照顧子女、協助彼此處理生活瑣事,甚至節日共餐、仍稱對方為配偶,法院可能認定婚姻關係雖疏離但尚未破裂,不足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更有甚者,若離婚請求人本身對婚姻破裂具主要責任,例如婚內外遇、長期不盡配偶義務、經濟拋棄、精神暴力等,即使已分居多年,法院仍可能以「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由,駁回其離婚請求。因此,離婚審理的核心不是「分居多久」,而是「婚姻是否實質破裂且無修復可能」。
當事人若要藉長期分居主張離婚,應一併蒐集下列證據:如雙方無往來之事證、無共同居住事實、無家庭扶養或婚姻協力之互動、通訊紀錄顯示關係疏離,甚至對方對婚姻處於漠視、拒絕溝通、冷處理等情形,才能具備實質說服力。至於坊間常見「先把小三抓出來打一頓」這種想法絕不可取。不論有無第三者介入,若以暴力對待,恐涉刑事責任(如傷害罪)與民事賠償,更會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成為重大劣勢。
法院在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歸屬問題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父母其中一方有暴力、報復傾向之行為,可能被認為不適合擔任主要照顧者。此外,若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者,於符合一定要件下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規定,離婚後無過失之一方因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使對方亦無過失,也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此處的「生活困難」需具體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收入不穩、無自力謀生能力、須扶養子女、健康不良等;同時須證明對方具備支付能力,方可成立贍養費請求。而所請金額亦應與雙方經濟條件、婚姻期間、生活水準等綜合考量,並非一律給付固定金額。
關於長期分居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雖列舉多項具體得以訴請離婚的事由,諸如重婚、與他人通姦、夫妻之一方對他方或其直系親屬施以虐待、重大不治之惡疾、惡意遺棄、行蹤不明達三年等,惟其中並未明確將「分居」列為獨立的離婚事由。
然而,同條第2項另設有一抽象條款,即「夫妻之一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一規定即為我國離婚制度中所謂的「破綻主義」或「婚姻破綻條款」,使法院在面對非條文明列類型的婚姻關係破裂時,仍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斟酌判決離婚。長期分居即可能在此種情形下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具體展現,但需視當事人婚姻關係的實際互動、分居原因、雙方是否有重建婚姻的意願及具體努力為綜合考量,並非單以分居年限作為機械性的判斷標準。
就實務見解觀察而言,法院對於是否構成重大事由,多持個案審酌態度,例如若分居期間當事人之間毫無聯繫、毫無共同行為或照顧義務的履行,甚或其中一方已與他人共同生活形同實質離婚,則法院較可能認定婚姻已陷於實質破裂,難以回復原狀,從而裁判離婚。反之,若分居期間雖居處分離,然仍有親密聯繫、共同育兒、或為家庭事務持續合作,則即使長期分居,法院亦不一定認為已達婚姻無法維繫之程度。
亦即,分居與否,僅是判斷婚姻實質狀況的一項指標,而非絕對之條件。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實務案例亦指出,若導致分居的主因來自於其中一方的重大過失,例如長期外遇、家庭暴力、或其他有損婚姻忠誠義務之行為,即便形式上分居期間不長,亦可能構成重大事由;相對地,若一方主張分居長達數年,然法院認定其為任意離家或惡意遺棄的表現,則其反而可能構成應受離婚請求之對象而非請求權人。更有甚者,倘若婚姻雙方表面分居二十年,但實質上仍持續有電話聯絡、節日互訪、照顧子女或互相照應對方之健康生活等情形,法院則可能判斷婚姻仍存有一定之關係實質,尚未破裂至無法挽回之地步。
在此基礎上,倘若當事人主張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建議仍應補充其他證據,諸如分居後雙方互動紀錄、居所分離的客觀事實、子女照顧安排情況、是否仍共同承擔家庭財務責任、有無與他人建立類似配偶關係等,提供法院全方位審酌是否達成難以維繫婚姻之實質狀態。
此外,若造成分居之根本原因為第三者介入,特別提醒當事人切勿因情緒激動而產生暴力行為,例如對第三人施以毆打或言語攻擊,因為除可能面臨刑事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罪名,亦可能在後續的離婚訴訟程序中被認定有不利之處,尤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的爭執中,法院審酌標準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倘若行為人涉有暴力行為,則在親權歸屬上較難取得有利評價。
再者,有些當事人擔心離婚後生活無以為繼,進而詢問是否可請求贍養費。關於贍養費之請求,民法第1057條明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是以,贍養費請求權人須同時符合「無過失」與「因離婚致生活困難」兩大要件,並且需證明對方具有給付能力。
也就是說,贍養費並非單純基於性別或婚姻年資即有請求權,而是以婚姻結束後經濟無依為核心保障原則,目的是避免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因離婚而陷入貧困,造成不公平結果。此外,應注意的是,贍養費係以判決離婚為前提,若屬兩願離婚,則雙方須另於協議中明確載明贍養費之金額與期間,始得主張。若於訴訟程序中提起贍養費請求,法院會綜合雙方婚姻關係期間之經濟貢獻、扶養義務履行情形、未來工作能力及資產負債狀況等作為判斷標準。
實務上,不乏有長期家庭主婦於婚後未就業,離婚後陷入經濟困頓,法院基於公平考量,命有經濟能力之配偶負擔贍養費若干年限,提供生活過渡支持。綜上所述,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將長期分居作為離婚的明文事由,但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設的「重大事由」框架之下,仍可能成為判決離婚的重要依據。然而,是否構成重大事由,端賴個案具體情況審酌,不宜以分居年限長短作為唯一指標。
若雙方婚姻已實質破裂且無重建可能者,即使形式上無外遇、暴力或其他過錯事由,仍可依法提出訴訟爭取婚姻關係之終止,以追求雙方更適切的人生發展。惟當事人若於婚姻關係尚存之際發生不當行為,則除可能影響裁判離婚勝敗外,尚可能影響子女親權歸屬、財產分配與贍養費請求權行使,因此在訴請離婚前應審慎評估並諮詢律師協助,以維自身權益。
倘若離婚勢在必行,亦宜透過理性溝通與程序處理,避免因情緒失控衍生更多法律風險,使自己處於訴訟不利地位。至於贍養費問題,須視離婚類型、過失歸屬與生活困難程度決定,建議於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或於訴訟程序中一併聲請,以爭取合理保障。
整體而言,長期分居雖非明文離婚事由,但倘若足以證明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毫無修復可能,且不符合共同生活之社會期待,即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惟成敗與否仍繫於法院對於全案事實之綜合判斷與自由心證。對於此類爭訟,當事人應著重於舉證夫妻關係破裂的客觀事實與主觀認知落差之嚴重程度,並透過合法方式維護自身權利。
法院一旦認定婚姻確已破裂而難以回復,原則上將不強求其形式之維持,而是以當事人個別福祉與社會整體安定為衡量基礎,予以裁判離婚,從而使雙方得以展開新生活。因此,若面臨類似情況,應積極蒐集婚姻破裂的相關資料與佐證事實,並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利妥善規劃後續訴訟策略與生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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