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夫分遺產,長期分居可訴離
問題摘要:
分居本身不是離婚的當然理由,但長期分居若伴隨婚姻完全破裂的狀態,確實可以作為裁判離婚的依據。妻若憂慮未來勞保退休金被配偶以法律上的身分優先領取,最佳的解決方式便是提起離婚訴訟,並搭配生前的指定請領安排,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獲得保障。這樣的途徑,既能切斷配偶的繼承與受益資格,又能使子女依法承接相關權利,避免因婚姻未解消而造成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必須釐清婚姻與分居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勞保退休金繼承的制度安排。我國法律上婚姻是一種身分契約,必須透過登記才生效,婚姻解除則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途徑。兩願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達成協議,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完成登記,即可解除婚姻關係。但若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則只能透過訴訟,由法院裁判是否准予離婚。至於分居,乃指夫妻在維持婚姻法律關係的同時,各自獨立居住、生活,保持距離並喪失實質婚姻生活。分居在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特別制度化的規範,因此分居契約書雖然可由夫妻簽訂,但並非必然具有法律拘束力,頂多能做為雙方合意的一種生活安排。
若雙方認知差異或一方違反契約內容,仍有可能使婚姻關係進一步惡化。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特定情形時,他方得訴請離婚。第1項列舉了十種情形,包括重婚、通姦、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生死不明三年以上等。第2項則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單純的分居並非第1項的十種明文事由之一,但若分居狀況長期存在且導致夫妻形同陌路、情感基礎蕩然無存,則可能落入第2項的「重大事由」範疇。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33號判決即指出,若夫妻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感情疏離、互不聞問,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婚姻目的時,法院可以認定有重大事由存在,進而判准離婚。也就是說,即便沒有外遇、暴力、惡疾等明確的十種態樣,單純的長期分居本身,若已經客觀上導致婚姻難以維繫,法院仍有可能判准離婚。
因此,在題目所述情況中,妻與分居夫已分居十一年,且由妻獨自扶養子女,這樣的事實若能提出具體證據,例如生活分離、無經濟往來、無共同生活紀錄、子女由一方獨自撫養等,確實有機會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准予裁判離婚。進一步談到勞保退休金問題。若要避免分居夫在日後以配偶身分領取勞保遺屬年金或相關給付,唯一徹底的方式就是解除婚姻關係。
也就是說,必須先完成離婚,分居夫才不再具備配偶身份,屆時妻的未成年子女才能依法律順序成為優先的繼承或給付領取人。若妻擔心病情惡化,也可以在生前預立指定請領人,透過法律許可的方式,將退休金、保險給付或其他資產明確指定由未成年子女繼承,避免發生法律上的爭議。
分居多久才足以構成「重大事由」並無明文時間門檻,法院會依個案判斷。例如有案例中分居兩年伴隨第三者介入,法院即認定婚姻破裂;也有案例分居十年以上,雙方形同陌路,法院亦准予離婚。
但若分居多年仍有聯繫或互動,法院可能認為尚有修復可能而不准離婚。妻的情況,分居已長達十一年,且獨自扶養子女,客觀上夫妻生活早已名存實亡,再加上配偶並未承擔家計責任,若提出訴訟,法院認定婚姻破裂的可能性相當高。
因此,實務建議是妻應盡早蒐集分居事實證據,例如戶籍謄本顯示配偶多年未同居、經濟往來紀錄缺乏、子女撫養由一方承擔等,並可附加證明配偶怠於履行夫妻義務或對家庭沒有貢獻的事實,增加法院判准離婚的機會。除此之外,妻也可考慮同時進行遺產規劃,例如透過遺囑明確指定財產分配給未成年子女,或者設定信託以保障子女的教育與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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