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錯的人,可不可以說不愛而離婚?
問題摘要:
犯錯的人是否可以說「不愛」並提出離婚,需視婚姻類型及法律規範而定。對異性婚姻,法律採消極破綻主義,錯的一方無權提出離婚,但仍可表達個人意願;對同性婚姻,採積極破綻主義,任何一方皆可提出終止關係請求,不受過錯限制。此種分歧在立法上有其自由裁量空間,但也帶來道德與法律上的討論與爭議,對當事人而言,理解法律規定與自身權利義務,才能在婚姻破裂或關係終止時妥善行使權利,並兼顧家庭、子女與社會責任,確保法律行為與倫理考量並重,避免在婚姻關係中因錯誤行為而喪失主動權或法律保障。
律師回答:
婚姻關係中,當一方犯錯,甚至造成婚姻破裂時,是否仍有權利表示「不愛」並提出離婚,是法律與倫理交織的複雜議題。在我國法律架構下,夫妻關係受到民法與司法院釋字解釋的雙重規範,民法第1052條明定離婚事由,其中第2項規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意味著在異性婚姻中,採取所謂「消極破綻主義」,即婚姻破裂是可以成立離婚請求的前提,但若婚姻破裂原因是由某一方負責,則只有無過錯方才得提出離婚,犯錯的一方無權以「不愛」為由單方解除婚姻契約。
實務上,例如配偶之一方出軌,造成婚姻無法維持,根據民法及最高法院判例,出軌者無法以自己想要離婚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而僅有守法且無過錯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訴訟或主張權利。這種規範設計,初衷在於保護無過錯配偶,避免錯誤一方利用自身違法行為作為離婚理由,造成法律不公與配偶利益受損。然而,隨著社會觀念的演進,破綻主義的概念也分為「積極破綻主義」與「消極破綻主義」兩種。積極破綻主義則不拘於過錯分配,只要婚姻已無法維持,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請求,無論錯在誰方;而消極破綻主義則如我國異性婚姻法律,需考量過錯責任,錯的一方不得以自身破壞婚姻為理由請求離婚。這兩種破綻主義在理論上皆有其合理性,積極破綻主義重視婚姻關係是否具持續維持的可能性,尊重個人自主決定結束不幸婚姻的權利;消極破綻主義則重視責任分配,保障無過錯方的利益,避免錯的一方藉機逃避法律責任或迫使無過錯方承擔婚姻後果。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在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上存在不同規範,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施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對於同性伴侶的關係終止採「概括終止」模式,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請求,無須考量過錯責任,即採積極破綻主義處理。這導致同樣是犯錯的一方,在異性婚姻中無法提出離婚,但在同性伴侶關係中則可以主張結束關係。
立法上此種差異,反映立法者對不同婚姻型態所賦予的權利與保護標準不同,也引發社會討論:為何對異性與同性婚姻的過錯考量及離婚權利要有差別?此外,即便在異性婚姻中,無過錯方若選擇不提出離婚,錯的一方仍可能面臨被迫維持婚姻的境地,法律上僅賦予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權利,並非禁止錯方表達「不愛」的意願,但這種意願並不能轉化為法律上的離婚效力。實務上,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時,會依據民法第1052條等相關規定,以及夫妻一方之過錯事實、婚姻破裂程度、家庭生活狀況與子女利益等因素,審酌是否認定離婚事由成立。例如,若犯錯一方長期對婚姻不履行同居義務、家庭責任或存在重大侵害行為,法院會認定其行為構成離婚事由,但只有無過錯方可以正式提出離婚請求。這種制度設計反映法律對婚姻倫理與責任分配的考量,旨在平衡夫妻雙方權益與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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