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我們走不下去 —— 淺談法定離婚事由
問題摘要:
實務上常見的重大事由包括夫妻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夫妻之間因價值觀或性格差異導致長期無法溝通、配偶沉迷賭博或不務正業造成家計困難、長期冷暴力或精神虐待未達「不堪同居」程度但已使婚姻失去維繫基礎、配偶與第三人曖昧不清卻無法舉證性交行為等。法院在判斷是否屬於重大事由時,會以客觀標準觀察,若婚姻已達「破綻」狀態,即任何人在同一情境下都會喪失維繫婚姻意願,則會判准離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關係的存續過程中,雙方因為性格、價值觀、生活習慣乃至經濟問題所產生的摩擦與矛盾,往往會使一段關係走到盡頭,但在法律制度下,並不是只要感情破裂就可以單方面訴請離婚,法律對於裁判離婚的要件有嚴謹的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婚姻制度的安定以及避免輕率解消婚姻。
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明確規定十款法定離婚事由,這些被稱為「具體離婚事由」,包括第一重婚,即在婚姻存續中又與他人結婚,這不僅構成婚姻無效,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第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所謂通姦行為,雖然刑法上的通姦罪已除罪化,但在婚姻關係中仍然是重大背信行為,配偶得以此請求離婚;第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虐待包括身體上的暴力如毆打、施暴,也包括精神上的侮辱、長期冷暴力,若程度已達另一方無法繼續同居的狀態,即屬成立;第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之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導致對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例如岳母長期羞辱女婿,或丈夫虐待妻子父母等情形;第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必須同時符合客觀上違反同居義務以及主觀上有拒絕同居的惡意,才可成立;第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即便僅是一次偶發事件,如以刀械威脅「要死一起死」,亦可成立;第七,有不治之惡疾,如癌症、愛滋病等以現代醫學無法治癒的疾病;第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等若已嚴重影響共同生活且難以治癒;第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須經過失蹤協尋、資料調查等確認毫無生存跡象;第十,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例如毒品、暴力等案件,皆可作為離婚事由。這些條文規範明確可被舉證的情況,保障婚姻中受害一方有請求解消婚姻的權利。
除上述十項具體事由外,民法第1052條第2項另設有一個概括性規定,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就是所謂「抽象離婚事由」,立法者之所以採此設計,是因為婚姻生活多元複雜,若僅以十項事由作為離婚依據,恐有遺漏,於是以重大事由作為補充,以符合婚姻多變的現實情況。
實務上常見的重大事由包括夫妻長期分居形同陌路、夫妻之間因價值觀或性格差異導致長期無法溝通、配偶沉迷賭博或不務正業造成家計困難、長期冷暴力或精神虐待未達「不堪同居」程度但已使婚姻失去維繫基礎、配偶與第三人曖昧不清卻無法舉證性交行為等。法院在判斷是否屬於重大事由時,會以客觀標準觀察,若婚姻已達「破綻」狀態,即任何人在同一情境下都會喪失維繫婚姻意願,則會判准離婚。
此外,法律對於部分離婚原因設有時效與限制,例如對於配偶重婚或通姦的情形,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便不能再以此作為離婚理由;若知悉後逾六個月未訴請,或事後已逾兩年,亦不得再主張。對於意圖殺害或故意犯罪的情形,法律亦要求必須在知悉後一年內或發生後五年內提出,否則不得主張。這些限制設計,是為避免離婚權被濫用或拖延過久而失去公平性。
另一方面,許多當事人常問到,單純的「個性不合」或「價值觀不同」能否成為離婚理由?法院的態度通常較為嚴謹,認為夫妻意見不合乃人之常情,生活習慣不同亦屬常態,應透過理性溝通、相互包容來維持婚姻,除非確實因矛盾已嚴重到完全無法共同生活,且無復合希望,否則單純個性不合不足以構成重大事由。
最後,當法院判准離婚後,當事人需持判決確定書於30日內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經催告仍不辦理,戶政機關得依職權辦理登記,並且相關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贍養費等事項,亦須一併解決。綜上所述,親愛的,我們走不下去,並不是一句話就能結束婚姻,法律設計一套嚴謹的制度,透過具體離婚事由以及抽象重大事由,讓受害一方能夠透過法院保障自身權益,並同時維護婚姻制度的安定與社會秩序。當婚姻真的走到盡頭時,記得要掌握法律規範,妥善蒐集證據,勇敢訴請離婚,才可能爭取到解脫與新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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