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事由,錢其實很重要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姻關係非單純維繫於形式的結合,而應具有情感互動、經濟合作、生活共建等多重面向之實質互信基礎,倘若雙方無法於價值觀、生活態度、家庭角色中取得共識,並因而導致情感破裂,婚姻生活失去意義與支撐時,即屬法律上之「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應予以終止。此類判決提醒社會大眾,婚姻關係之維繫並非法律所能全然干預或強制,其最終仍取決於夫妻雙方是否仍具備共同維繫家庭的意志與行動力,若此一根基已崩毀,法律亦不應為形式婚姻提供虛妄之庇護。整體而言,在本案所揭示之判決邏輯與理由,呈現出台灣民法體系對婚姻制度中「婚姻之實質存在價值」之重視,並確認當婚姻已無修補餘地時,應尊重當事人選擇離開不幸關係的自由與權利,體現家庭制度之人性化與現代法治精神。

 

律師回答:

「錢」對於婚姻存續是否重要?一對夫妻結婚不久後,丈夫因績效不佳辭職,從此長期失業,沒有穩定收入,反而時常要妻子回娘家借錢維持家計,雖然丈夫口口聲聲表示正在進修、參加職訓,甚至攻讀研究所,但多年來未能提供任何實質經濟貢獻,家庭開銷幾乎全由妻子獨力負擔,這使得妻子在精神與經濟上感到無比壓力與失望,最終選擇向訴請離婚。在審理後也從多個角度檢視這段婚姻,最終判准離婚,顯示當婚姻中的金錢合作關係出現嚴重斷裂時,確實可以構成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關於這個問題,在婚姻制度之下,法律雖然強調夫妻應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然而現實中的婚姻卻往往因價值觀差異與生活壓力逐漸產生裂痕,特別是金錢與經濟合作問題,往往成為婚姻是否能夠繼續維繫的重要關鍵。

 

在我國現行民法體系下,婚姻關係是否繼續維繫,必須根據當事人之實際互動、婚姻中雙方履行義務之情形以及整體婚姻生活是否尚有存在之價值與可能性等因素來具體審認,而法官在處理婚姻關係是否應予解消的案件時,往往須從多重面向來分析判斷,進而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裁斷。實務上常見的裁判理由之一,即係婚姻關係確已難以維持,此等難以維持的情形通常並不必然涉及通姦、暴力或其他重大違約情事,而是表現在長期累積的價值觀衝突、生活態度差異、情感疏離或經濟合作失衡等各種具體層面。

 

如何從多角度判斷婚姻已陷於破綻,而應准予雙方離婚?

 

審理核心在於「婚姻關係是否確實已無維繫之可能」,首先,從婚姻中的「經濟合作」切入。婚姻不單純是情感的結合,也是一種社會經濟共同體,雙方應共同承擔生活費用、相互扶持以面對生活壓力。穩定的經濟合作有助於夫妻滿足生活所需,是婚姻穩固的重要支柱。

 

然而,太太表示,先生對生活處於得過且過的態度,無積極求進的動力,甚至對於婚姻中之經濟困境無視,錯誤地認為夫妻關係和睦,不見未來希望,反使其自身背負沉重負擔。先生雖表示曾欲從事夜班工作但遭太太與其母否定,但從整體語句來看,其對婚姻生活所需之配合與努力未能形成明確方向,反映出雙方對婚姻中「經濟貢獻與期待」有重大落差。據此認為,雙方對於婚姻中經濟分工及生活期待顯然價值觀不一致,缺乏共識。

 

其次,從「家務勞動」進行探討。先生主張其長期負責家務,讓太太專心職場發展,表現出其對婚姻之貢獻。然而,指出,婚姻中的角色分配應係雙方協調一致所形成之共識,若單方未經溝通自認所承擔之責任,即難認其為婚姻貢獻或犧牲。太太則明確表示,未期待先生在婚姻中擔任後勤支援角色,且其亦未從先生實際操持家務中感受到婚姻支撐。

 

家庭勞務是否足以構成不工作之正當理由,需有具體事實支持,而在本,並未見先生對家務有超出常態之負擔與貢獻,自難認其在婚姻中的角色扮演構成婚姻穩定之要素。第三個面向為「感情依附」。指出,婚姻之所以存在,最根本的是雙方以感情為基礎所建立的結合,而情感之維繫應為雙方共同努力之結果,不得由法律強迫單方對於早已疏離或消失之情感繼續維持表面關係。

 

太太多次表達對婚姻生活失望之情,認為婚姻未能提供期望中的幸福與支持,反而成為拖垮自身的重擔,其一語道出婚姻已淪為形式而無實質:「婚姻不就是希望能與另一個人有快樂的生活與美好的日子嗎?若一個人生活得好好的,步入婚姻之後卻要接收另一個人的經濟窘境,讓自己身心俱疲,踏入一個無底洞,對未來的生活能否好轉不可期待,那結婚是為了甚麼呢?」此言從主觀感受出發,卻揭示出婚姻已不具備作為幸福基礎之實質功能,難言再具情感價值與維繫必要。進一步指出,法律保障婚姻制度,但無從強制當事人之情感與依附,當一方已明確表達無意維持婚姻,且此非基於一時衝動,而為經長時間累積下所形成之穩定意志時,應從婚姻整體脈絡出發判斷其是否確已無繼續之可能。

 

最後,在綜合考量雙方年齡尚輕、學經歷相當,並無特殊需要相互扶養之處,且無明顯經濟地位懸殊情況下,認定此婚姻關係已無修復空間,即使先生極力主張不願離婚,也難以據此作為婚姻繼續存在之理由。強調,婚姻非為滿足單方情感而設,當雙方價值觀相左,生活態度分歧,情感已盡時,婚姻制度所保障者,應是具有實質內容之家庭生活,而非僅存於法律形式之名義關係。是故,法官最終判決准予離婚。

 

首先,強調婚姻關係中的「經濟合作」是最基本的需求之一。婚姻並非僅僅是情感結合,更涉及日常生活的維繫,夫妻應共同分擔家計,互相協助,若一方長期不思進取、遊手好閒,另一方不僅需獨力承擔生活開銷,還要面對未來的不確定與風險,這樣的壓力會逐漸侵蝕婚姻的根基。判決中特別引述妻子的陳述,她表示丈夫「得過且過,不思改進,甚至誤以為我們關係和睦,根本是不能期待與依靠的人」,讓她對未來的婚姻生活失去任何希望,這樣的日子「是個無底洞,沒有未來可言」。

 

顯然,經濟無法合作所帶來的失望與無助感,已使她對這段婚姻徹底失去信心。其次,丈夫則主張他有心維持感情,認為兩人感情融洽,經濟上也並非無法支撐,甚至認為自己透過操持家務,讓妻子能專心工作,這也是一種貢獻。但認為,若要以家庭勞務取代經濟貢獻,必須在夫妻雙方有共識下才有可能成立,而本妻子顯然並未期待丈夫擔任這樣的角色,且丈夫在家務上的付出並無特別犧牲,更不足以作為完全不外出工作的正當理由。因此認為丈夫的主張難以成立。

 

再者,在「感情依附」層面,指出婚姻本質上固然基於情感結合,但法律不可能強迫任何一方維持已經失去感情的婚姻關係。當妻子主觀上已經強烈表示無法再繼續下去,即使丈夫仍然表達有意願挽回,也不能僅因一方的感情需求就拘束另一方必須繼續忍受。婚姻制度的設計,是在夫妻雙方互相信賴與扶持的基礎上運作,若其中一方已徹底放棄,婚姻就難以繼續存在。

 

此案最關鍵之處在於,將「經濟合作」視為婚姻能否持續的重要基礎,並進一步點出價值觀的落差。對妻子而言,婚姻是兩人共同奮鬥、互相扶持,面對現實生活壓力的制度,但丈夫卻認為進修、研究所學習或家務分工足以替代經濟收入,這樣的價值觀差異導致兩人對婚姻期待完全不同。

 

衡酌後認為,這樣的落差已經嚴重影響到婚姻關係的穩定性,且雙方並無互為扶養的實質需求,既沒有子女撫養上的依賴關係,也沒有特殊健康狀況需要另一方長期照顧,因此即使丈夫強烈反對離婚,仍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這個案例充分反映出「錢」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夫妻共同生活必須基於合理的經濟合作,否則即便情感尚存,現實壓力也會壓垮婚姻。

 

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方長期失業」可以直接構成離婚事由,但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正是涵蓋這類情形的彈性規範。當一方的行為已經使婚姻失去實質基礎,導致另一方在現實中承受過大壓力,客觀上任何人處於相同境地都會失去繼續維持婚姻的意欲時,就會認定符合重大事由,准予離婚。

 

最後值得提醒的是,婚姻並非單方面的情感寄託,而是需要雙方共同承擔責任與義務。金錢並不是婚姻的唯一,但卻是最現實、最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

 

若夫妻無法在經濟上互相合作,即使表面上維持婚姻,也只是名存實亡。對於許多陷入困境的一方而言,懂得運用法律途徑尋求解脫,是保障自己權益與重獲自由的重要一步。因此,離婚事由中「錢」其實很重要,它不只是家庭開銷的數字,而是婚姻能否長久維繫的基礎,也是判斷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的重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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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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