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破綻主義」的關係是什麼?
問題摘要:
離婚與破綻主義的關係,不是誰要離誰就能離,而是把「婚姻是否已經客觀破裂」放在天平的中心,把「責任歸屬與輕重」放在兩側秤砣:當破裂不可回復、責任衡量允當、解消更能降低整體損害時,法院讓婚姻退場;當仍有維繫希望、或有責者企圖藉破綻之名脫身時,法院讓婚姻留校察看或駁回請求。理解這套秤重邏輯,你就能在情緒之上,看見規則、拿回主導;不論選擇修復或結束,都能在法律的光線下,走向自我負責的人生版本。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看似是對婚姻的堅守,實則背後蘊含極複雜的法律與情感脈絡。面對對方外遇離家、委任律師要求離婚的情況,雖不必然導致婚姻立即終結,但仍須妥善因應、審慎決策。同居義務本身並無強制執行力,但可作為反駁離婚訴訟的依據,證明自己仍有婚姻維持之意願。法院將從客觀整體事實、雙方互動、婚姻狀態與子女福祉來綜合判斷離婚是否應准,而非僅聽從一方主張。當我們理解了這一切,才能在關係崩塌之際,不是盲目抓住虛幻的法條救命索,而是穩住自我、整理情緒、規劃未來,透過法律作為支持力量,為人生下一階段做出最負責任的決定。婚姻是否走得下去,從來不是單一條文說了算,而是在歷經苦痛之後,能否找回自我價值與選擇權的過程。這,才是真正的法律與人生交會之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我想請問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問題」這樣的諮詢,在實務經驗中往往不僅是一句法律上的提問,而是隱含了極深的情感創傷與關係斷裂。面對這樣的問題,當事人往往外表平靜,但內心已是波濤洶湧,經歷了從愛情長跑、步入婚姻、共築家庭到如今對方外遇、離家出走、委託律師訴請離婚的劇烈變化,其情緒早已從憤怒、震驚、痛苦轉為無奈與哀傷。此時他們來到律師面前,想問的並非只是「可不可以請求對方回家同居」,更是一種呼救:「我是不是只能這樣被拋下?我還有選擇嗎?」而要解答這樣的問題,不能僅以法條文字作答,還需從婚姻制度本質、家事法政策立場與法院裁判實務共同切入。
首先,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並指明夫或妻之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居。理論上,若一方離家不歸或遷居他處,的確構成違反同居義務,另一方得以此為由請求對方返家同住。但此一請求是否實際具有可行性與法律效果,則需進一步探討。依現行法院對同居義務之見解,認為同居義務屬於身分上義務之一環,其性質不同於財產上義務,不得以強制執行方式實現。例如一方違約未還款,法院可核發強制執行名義命其還錢;但若是一方不願同居,即使法院判決須返家履行義務,也不得以公權力強迫其返回同居生活。
法院甚至傾向認為,與其發出一張紙上權利無法實踐的判決,還不如從婚姻關係是否已無維持可能的角度來處理。這也是許多離婚訴訟中,法院不再支持「請求同居」這類訴求,轉而聚焦於婚姻破綻是否確實存在、雙方是否尚有和解可能的原因之一。
再就離婚訴訟中常被引用的民法第1052條來說,其第1項規定的是「有責主義」,即只有無責或責任較輕的一方可對責任較重的一方提起離婚之訴。而同條第2項則開啟「破綻主義」的彈性空間,也就是在婚姻關係中即便雙方皆有責,只要婚姻客觀上已無回復可能,仍得裁判離婚。最高法院95年民事庭決議也補充說明:若雙方責任程度相當,皆得提起離婚之訴;若一方責任明顯重大,則他不得請求離婚。
所謂「破綻主義」在我國離婚法制中的定位,並不是一句口號,而是一個從「責任本位」過渡到「兼顧實質破裂與公平責任」的審理框架;它回答兩個核心疑問:第一,當婚姻已明顯名存實亡時,法院可否、應否允許解消?第二,誰有資格按下這個結束鍵?民法第1052條就是答案的地圖:第1項列舉十款具體離婚事由,是傳統「有責就離」的路線;第2項則以概括條款開窗透氣,寫道「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這個概括條款就是破綻主義的入口,但它立刻踩煞車——「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避免加害者倚破綻之名逼迫受害者離婚。
在這樣的法律架構下,若有外遇事實存在,外遇者即屬有責方,其提出離婚之訴便可能被駁回。然而,實務上仍可能見到法院認為雙方互動逐漸惡化,雖一方有婚外情,但另一方未積極修復,或已表示不願意再共同生活,而認定雙方均有責或婚姻關係已無修復可能,最終判准離婚。故不能輕忽對方單方申請離婚的法律效果。
此時,當事人提出「我不願離婚,我要請求他履行同居義務」,其實也包含著對婚姻價值的堅持與期待。但如前所述,即便法條允許提起請求同居的訴訟,其實際效力也十分有限。法院既不會派警察押人返家,也難以評估在此等強制情境下所能維繫的婚姻是否尚有感情基礎與親密互動。因此法院寧可從「婚姻是否無可維繫」出發來處理整體關係。進一步探討同居義務本身的法律性質,可知其為身分義務中「信賴與協力義務」之具體展現,目的在於共同生活與感情維繫。若婚姻當事人基於不可抗拒之原因(如家庭暴力、精神疾病、人格不合等)選擇分居,其實與法律意旨不相違背,反而是避免關係進一步惡化的折衷手段。
因此,法院對於同居義務的解釋也趨向彈性,不再認為必須實質共住同一屋簷下才是合法婚姻關係之表徵。在面對此類困境時,法律上的因應方式反而是先認清「我真正想爭取的是什麼?」如果是想守住婚姻名份、保有家庭完整感與子女的成長穩定,那麼可以藉由延緩訴訟程序、爭取調解機會、提出心理輔導或婚姻諮商方案,來讓法官看到婚姻仍有可回復的可能。若能證明對方有責且自己仍願意履行夫妻義務,則即便對方堅持離婚,也不見得能獲法院支持。但若自己內心其實早已對這段關係感到絕望,只是不願意承認與面對現實,則也許應將焦點放在「我怎麼樣離婚後能夠重新站穩腳步」。如從照顧子女、財產分配、居住安排、扶養費爭取、就業復原等面向一一擬定計畫,反而能讓自己在動盪之中尋得方向。在處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律師也常常不是單純提供法律分析,而是作為情緒支持者與策略協助者。
許多當事人對離婚議題充滿焦慮,主要源於資訊不對等與未知恐懼。若能藉由專業說明法律立場、實務見解與可行方案,讓當事人逐步理解婚姻制度的運作邏輯,則其內心恐慌與情緒困擾將大為減輕。例如,很多人誤以為對方委任律師、寄送存證信函就是已經萬劫不復,其實律師行為也受限於當事人委託內容,不表示法院就會判離。再者,也有許多女性當事人擔心子女監護權會被對方奪走,殊不知我國法院現行標準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母親長期擔任主要照顧者且表現良好者多半能順利取得監護權。
因此,在面對離婚或同居義務爭議時,最重要的其實是釐清:一、我現在的處境是什麼?二、我真正想要的是什麼?三、我願意為此付出哪些努力?四、我能承擔怎樣的風險與後果?一旦理清這些問題,便可依據具體情形與專業建議擬定行動計畫。舉例來說,若判斷對方離婚動機在於另結新歡且試圖藉訴訟壓迫經濟條件,此時可先不正面對決,而是穩住現有婚姻地位,聚焦於家庭責任與子女照顧作為防禦基礎;同時積極搜集證據、保存通訊紀錄與生活開支資料,以備訴訟之需。反之,若情感已盡、精神長期受虐,則可反提離婚並爭取有利條件。
以前見解,如最高法院95年民事庭會議更把這套邏輯具體化:如果雙方對破綻均需負責,則比較有責程度,責任較輕者可請求離婚;如責任相同,雙方皆得請求;若破綻全由一方所致,該「有責配偶」不得據此請求離婚。但112年憲判字第4號修正這個見解,即大法官這邊就講得很清楚,只有在「唯一」有責的一方,才受到民法1052條第2項但書限制,而不能訴請離婚。如果兩方都有責,不管責任輕重,本來就不在限制請求裁判離婚的範圍。
於是,破綻主義並非「誰痛誰離」或「誰喊先誰贏」,而是三步檢驗:先看婚姻是否客觀破裂至「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喪失維繫意欲」的程度;再看破裂原因的歸屬與輕重;最後才是衡量放手是否較能回復整體的法律與生活秩序。這樣的設計,既回應「婚姻不是監獄」的現代價值,又避免「做壞的人最先自由」的道德風險。把抽象原則落回具體爭點,常見的兩種劇本最能看出破綻主義的運作:其一是長期分居。
很多人以為「分居幾年就一定能離」,其實不然。分居不是民法列舉事由,但它是破綻的「指示牌」。法官不只看年數,更看原因、歸責、互動強度、修復努力與子女安置;例如一方為躲避家暴或精神壓迫而搬離,對方卻以「你先走所以你有責」回擊,破綻主義下會把被害脈絡納入,避免責任顛倒。其二是情感外移與冷暴力。
沒有明確性交證據未必能成立第1項第2款,但長期曖昧、夜不歸營、通聯遮掩、對家庭投入近乎歸零,再伴隨貶抑羞辱與拒絕溝通,往往在第2項下被評價為「重大事由」,只是同樣要回到歸責比較:是單方自毀婚約,或雙方互相拉扯而致?此外,破綻主義還緊密連動程序與舉證。說「破」不夠,得證明「怎麼破」與「誰讓它破」:訊息紀錄、收支證憑、醫院驗傷單、家暴保護令、學校或社工紀錄、家用分攤與照顧分工的日誌、夫妻諮商紀錄……這些看似瑣碎的日常材料,恰是法官還原婚姻運作的顯微鏡。更別忘時效限制:例如重婚、與他人合意性交或意圖殺害等列舉事由,在知悉或發生後各有6個月、1年或2年、5年的除斥期間;錯過時間,路線就得改走破綻主義,仍可主張婚姻客觀破裂,但關於舊事責任的評價會因時效而被壓低權重。
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破綻主義也影響配套裁判:首先是監護與親權。法院將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評量主要照顧事實、教養能力、共同決策可行性與無暴力原則;換言之,即使一方在離婚勝訴,也不等於自然取得單獨監護。其次是經濟面: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看的是婚姻終結時雙方「剩餘」的差額,而非單純「誰賺得多」;贍養費則著眼「無過失之一方因離婚致生活陷於困難」與他方的給付能力,破綻主義不直接等同「誰輕責就拿錢」,但責任評價會在酌定金額時發生穿透性影響。
再次,若尚未達可判離的強度,破綻主義仍提供中繼選項:夫妻難以共同生活且不同居逾六個月者,可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止血;不共同生活逾六個月者,亦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聲請裁定單獨或共同任之,這些都是「先穩住生活、再處理婚姻」的法律工具。那麼,被外遇方最擔心的「對方律師高喊破綻主義,我會不會被迫離?」答案是:不必因三言兩語就陷入恐慌。破綻主義看的是客觀破裂與責任秤重,不是「喊得大聲的人」說算;若對方屬有責配偶(例如出軌、施暴、長期惡意遺棄),原則上不得據此請求離婚;若雙方均有責,法院會比較輕重;若你願意修復且提出可行的關係重建方案(諮商、分工調整、財務透明、親職合作),這些都會被視為「仍有維繫可能」的訊號,降低判離機率。與此同時,也別把破綻主義想成永不放人的枷鎖;當婚姻確已失去實質、修復努力徒然且分居對立久拖不決,破綻主義正是讓雙方體面告別、重新整頓人生秩序的出口。
最後,把原則化成行動清單:第一,整理證據而非堆疊情緒,讓事實自己說話;第二,區分「列舉事由」與「重大事由」兩條路徑,別在錯誤軌道上用力;第三,及早規劃子女安置與經濟預備,包括臨時生活費、家用分攤、學費醫療費的證據鏈;第四,若仍希望修復,就提出具體且可檢核的修復方案,讓法院看到「維繫可能性」;第五,若你是被迫離婚的一方,記得以但書架構與有責禁止請求作為防守主軸,並就對方過失與你方修復意願完整舉證。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重大事由-重大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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