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與大陸配偶辦理判決離婚?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與大陸配偶辦理判決離婚的流程相較於單純的台灣本地案件更為複雜,程序中涉及兩岸法院、公證機關及海基會的交互認證,核心原則仍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並以台灣地區法律為效力的最終依據。因此,當事人在提起離婚訴訟或準備相關文件之前,務必詳加規劃,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免程序瑕疵或文件不足,導致離婚判決無法在兩岸均產生法律效力,影響到身份狀態、財產分配與子女監護等一系列後續問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之間的婚姻關係時,因為兩岸分治、法律體系不同,再加上涉外法律效果的承認問題,因此辦理判決離婚的程序往往較為複雜,需要同時考量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的法規,並透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範作為依據。該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則依台灣地區之法律;第53條則進一步規定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換言之,雖然結婚或離婚的程序可能在大陸進行,但若涉及台灣人民,最終仍須回到台灣法律進行確認及登記,方能在台灣境內發生效力。

 

實務上與大陸配偶辦理判決離婚,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在台灣法院提出訴訟並獲判決離婚;二是在大陸法院提出訴訟獲判決離婚後,經台灣法院認可;三是於大陸法院透過調解程序辦理離婚並經台灣承認。首先若選擇在台灣判決離婚,程序為:當事人向台灣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依民法第1052條所列各款離婚事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後若判決離婚確定,當事人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無需配偶親自到場。

 

此外,也可於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之認證,以便後續在大陸進行登記。若台灣法院的判決須於大陸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通常還需要經大陸公證及相關驗證程序。

 

其次若在大陸判決離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當事人向大陸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必須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且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會判決准予離婚。判決確定後,當事人需持離婚判決書至大陸戶籍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並於大陸指定的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公證書,接著送至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最後,必須將相關文件送回台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經法院裁定認可後,才能持認可裁定及相關文件至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完成後才會在台灣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種情形是在大陸透過法院調解離婚,亦即依婚姻法第32條提出離婚訴訟後,由法院製作離婚調解書,當事人再持調解書至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並辦理相關公證及海基會驗證。隨後同樣需要在台灣戶籍所在地辦理登記,才算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婚姻法第32條明列准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或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時,法院也應准予離婚。

 

這些事由與台灣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裁判離婚事由有相似處,但細節上仍有差異,因此跨境處理時必須謹慎考量雙方適用之法律與證據要件。在法律效果上,不論選擇於台灣或大陸提起訴訟,最終若涉及台灣人民的一方,仍須回到台灣完成登記程序才會生效。

 

台灣法院對大陸法院的離婚判決採「承認制」,當事人必須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該判決,法院審查是否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若無違反則予以承認,並據以辦理戶籍登記。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涉外離婚-兩岸離婚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瀏覽次數: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