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訴訟前,該做哪些準備?

03 Oct, 2025

問題摘要:

提起離婚訴訟前,當事人應先充分了解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具體與抽象事由,並蒐集足夠證據,準備妥當的訴訟資料,同時評估是否要一併提出財產與子女相關請求,以避免日後再另行訴訟造成時間與費用的浪費,並且要有心理準備,離婚官司往往曠日廢時,過程中需承受情感與法律的雙重壓力,但若能把握法律要件,妥善蒐證並積極與律師合作,仍有相當高的機會獲得法院支持,最終順利解消婚姻關係。提起離婚訴訟前之準備工作可分為三大面向:第一,證據蒐集與事實重建,包含所有可證明婚姻破綻與離婚事由之文件與佐證資料;第二,法律評估與訴訟策略擬定,釐清自身可主張權利與可能面對之抗辯;第三,實務程序理解與心理調適,預作調解、開庭與證據交換之準備,並於心理層面尋求必要支持,減輕訴訟衝擊。在正式提起訴訟之前,如非特殊緊急情況,建議優先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審視全盤案件內容與訴訟勝算,避免情緒衝動下輕率進入訴訟程序,致事倍功半。婚姻訴訟並非只是一紙判決的勝負,更關係著未來生活的開展與家庭秩序的重建。善加準備,不僅有助於提升訴訟成功機率,更可減少無謂紛爭與家庭創傷,於邁向新生活之路前獲得最妥善的法律保護與心理安頓。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提起離婚訴訟前,最重要的準備在於確認自身已做好心理、法律與實體層面的全方位思考與規劃。離婚不僅是婚姻關係的終止,更涉及未來生活方式的重新安排,因此,於訴訟前應審慎檢視自身處境與所需證據是否完備,並確保對法律制度有足夠認識。依我國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係夫妻雙方經協商一致而共同辦理,裁判離婚則須由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審酌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所列離婚事由,始得判准。

 

若雙方間對離婚意願或附隨效果存有重大歧異,通常無法和平協議離婚,則應準備提起裁判離婚,於此種情形下,事前之證據蒐集即顯得極為重要。

 

要能讓法院判決離婚,必須至少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中之其中一項,否則縱然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若無法說服法官認定其符合離婚事由,仍有可能遭法院駁回,這也是許多民眾在提起離婚訴訟時最容易忽略的重點,因為離婚不是單純的情感破裂或主觀不願意繼續共同生活就能被准許,而是必須經過法律明確要件的檢視與判斷,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要求當事人提出具體的證據以支持其所主張的離婚事由。

 

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十款具體離婚事由,例如重婚、通姦、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有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精神病、生死不明逾三年或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徒刑超過六個月等,均屬於明確可被認定的重大違反婚姻義務行為,只要舉證充分,法院通常會判准離婚,但若案件狀況不完全符合第1項列舉的事由,仍可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訴請離婚,這就是所謂抽象離婚事由,雖然條文文字簡短,但卻是實務上最多被適用的規定。

 

法院對於「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解釋,一般認為只要家庭生活的圓滿幸福受到妨礙,導致婚姻關係已出現破綻且無回復希望,即屬重大事由,判斷標準不是單純依當事人主觀感受,而是採取客觀標準,即若置於相同處境,任何理性人均會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法院才會認定構成重大事由。

 

因此,舉凡一方長期拒絕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冷暴力、精神虐待、沉迷賭博造成家計陷入困境、甚至長期無正當理由分居,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重大事由,進而准予離婚。實務中,法院對於「不堪同居之虐待」也有相當廣泛的認定,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身體暴力外,精神虐待亦被納入範圍,像是長期辱罵、羞辱配偶、逼迫配偶下跪、強迫監控行蹤、竊錄配偶談話內容等,均屬侵害人格尊嚴之虐待行為,且若程度達到使配偶無法忍受共同生活,即可構成離婚事由,甚至消極的不作為,例如不阻止直系親屬對配偶施加暴力或長期拒絕行房,也可能構成虐待。

 

此外,夫妻長期分居雖然在法律條文中未明文列舉,但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若雙方分居多年,各自生活,完全喪失夫妻應有之共同生活基礎,感情如同路人甚至敵人,那麼婚姻即已出現重大破綻,若無過失程度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法院通常會予以准許,這也是現代社會常見的離婚判決理由之一。

 

至於離婚訴訟程序,許多當事人會關心時間長短,一般而言,遞交起訴狀後,法院首先會進行調解程序,約在一至兩個月後通知當事人,通常調解會進行兩到三次,最長約四個月內結束,若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審理階段,法院會開庭四至五次,每次相隔一至二個月,整體下來半年到一年都屬常見,若雙方爭執激烈或涉及子女、財產分配等複雜問題,甚至可能拖更久。不過在訴訟過程中,雙方仍可隨時和解,若能達成共識並由法院製作和解筆錄,其效力等同判決,離婚同樣生效,因此和解離婚在實務上相當常見,尤其是在法官積極勸和之下,雙方往往會因耗費長時間與金錢,最終選擇退讓一步,以和解方式結束爭訟。提起裁判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準備完整的資料以支持訴訟,包括全戶戶籍謄本、結婚證書、子女資料、對方正確地址、離婚原因的具體事實描述、相關證據如醫院驗傷單、錄音、對話紀錄或證人名單等。

 

另外還需繳納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說明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若有委任律師,當事人仍需積極配合提供第一手資料,因為家事事件隱密性強,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案情。至於附帶請求,當事人亦可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與剩餘財產分配,例如因對方外遇侵害配偶權或施暴造成精神痛苦,可依民法第1056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或是因對方婚後累積財產較多,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的一半,若因離婚導致一方生活陷於困難,亦可依民法第1057條請求贍養費。

 

此外,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扶養費額度、會面交往方式,也必須一併處理,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判斷基準,綜合考量父母經濟能力、照顧意願、生活環境以及子女年齡與意願來裁定親權歸屬,必要時並會依社工調查報告與專家評估做出判斷。

 

實務上,法官不會僅憑當事人一面之詞即認可離婚主張,必須提出足以證明雙方婚姻確已破裂之具體事證,包括通姦、家庭暴力、惡意遺棄、精神病、惡疾、重罪刑期或長期分居等客觀事實。故離婚訴訟前之準備應以證據收集為核心,當事人應蒐集可資證明對方行為構成離婚要件之資料,例如錄音、對話紀錄、照片、醫院診斷證明、保護令裁定、報案紀錄等。證據應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要件,並應分類整理,以利律師與法官審閱。

 

其次,應事前瞭解並評估與離婚附隨效果有關之權利義務,包括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扶養費、贍養費與會面交往權等,並應蒐集相關財產資料,例如銀行存摺、不動產登記謄本、投資證券、保險契約、車籍資料等,以利日後提出財產分配請求。至於親權之歸屬與扶養費數額,法院則依最有利子女原則決定,實務上常依賴社工訪視報告與家事調查官報告判斷雙方適任程度,當事人可事前備妥子女照護情形之相關證明,例如就學成績、醫療紀錄、陪伴證明、家庭支持系統等。若涉及家暴者,則可檢附保護令、驗傷單、警詢紀錄或證人證詞,以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或「重大事由」之離婚原因。倘係基於長期分居訴請離婚,應準備足以證明雙方久未同居、未有往來、互不關心、形同路人之事實,並儘可能證明雙方分居係無法回復之狀態。法律雖未明文規定分居幾年即可請求離婚,但依據實務見解,法院通常採取婚姻破綻理論加以評價。

 

除證據準備外,當事人亦應與律師進行離婚策略與訴訟佈局之討論,釐清可主張項目與風險,以避免因認識不足致使訴訟失利。實務上亦常見訴訟初期為爭取優勢主動提告,然若對自身有過失或證據薄弱者,建議在律師協助下審慎評估是否適宜先提離婚之訴。

 

除上述實體事項外,離婚訴訟涉及程序繁複,當事人應理解整體流程,包括起訴、送達、答辯、言詞辯論、調解程序、社工訪談、家事調查乃至法院判決等,且須應對可能歷經之數次調解與審理。

 

法院對於是否准許離婚,須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十款及第2項認定「婚姻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者」,是否已客觀達到婚姻破綻無回復之程度,並非主觀宣稱感情已盡即足。最高法院實務指出,應依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判斷雙方婚姻關係是否已無回復可能而致難以共同生活。當事人如無法提出具體客觀事實,而僅以情感不睦、爭吵頻繁為由主張離婚,法院多半不會輕率判准。當離婚涉及子女親權與探視安排者,訴訟準備更應謹慎,可於提起離婚訴訟前,先行與專業心理師、親職教育諮商師諮詢,瞭解對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措施,並將其納入訴訟策略。倘若父母一方過去未積極參與子女照顧,則應補強其後續願意照顧、提供支持之證明與計畫。另對經濟不利者,如需請求贍養費,應提出無過失及生活困難之事證,例如工作能力下降、失業、身體疾病等。

 -家事-親屬-離婚-離婚方式-裁判離婚-離婚手續

(相關法條=民法第1049條=民法第1057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0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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