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什麼?長期不能同居可以訴請離婚?
問題摘要:
「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包括家庭暴力、嚴重侮辱、健康醫療、就業調派、服兵役或坐牢、遭親屬虐待等,這些情況下雖然夫妻沒有履行同居義務,但不會構成惡意遺棄。然若夫妻長期分居,且缺乏聯繫或明顯無意維繫婚姻,法院則可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定婚姻難以維持,進而判准離婚。因此,分居的正當理由能否被接受,必須具體審查分居的原因、過程及雙方互動,而離婚的判斷則取決於婚姻是否已徹底失去共同生活與互愛的基礎。
律師回答:
在我國民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若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換言之,同居雖為婚姻存續中夫妻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之一,但法律也承認現實生活中可能發生各種狀況,導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而這些狀況若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即可免除履行同居義務的責任。
違反夫妻同居義務,這樣是不是會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
其實要看分居的狀況,有沒有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法院解釋,也就是說:「夫妻無共同生活,致此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的程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才會構成離婚事由。
按夫妻因互敬互愛,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然夫如咨意毆打妻成傷,夫妻一方之人身安全無從保障,自有正當理由可以拒絕履行同居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參照)。另按民法關於離婚之原因中即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通居之虐待者,得訴請離婚。而受暴力之一方也得依法聲請家庭保護令,於受暴之情況改善前,得拒絕與施暴之一方同居,尚難認具有遺棄之故意。
民法第1001條規定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如夫妻間發生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後,仍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時間,自難謂該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73號著有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而要分居多久才會被認定婚姻有破綻,已經構成「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呢?依照分居的實際情況,有長達二十餘年毫無音訊,裁判准離的案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86號民事判決)。也有分居約一年,但對方音訊全無,夫妻全無聯繫(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判決)、將對方物品丟棄,對分居情況絲毫不想挽回(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84號民事判決),而判離的案例。因此,不管分居多久,若已經彼此形同陌路,無法維持婚姻生活,法院都有可能判離。
那麼,究竟什麼是「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以及若夫妻因長期不能同居,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准離婚的理由?首先來看「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的內涵。這類情形大致可分為幾種:
第一,遭受虐待或不堪同居。
例如一方對另一方施以家庭暴力、嚴重侮辱、長期精神虐待等,導致生活環境不堪忍受,繼續共同生活顯失公平。若同居會使一方承受重大身心痛苦,自屬不堪同居之事由,可作為拒絕同居的正當理由。
第二,法律或制度上的限制。
例如一方必須服兵役、因犯罪服刑或依法令規定不得自由居住時,即無法與配偶同居,此時屬於客觀不能,法律自然承認其正當性。
第三,醫療需求或健康因素。
如果一方因重病必須長期在醫療院所或特定環境接受治療,另一方則因工作或生活原因無法一同居住,這時分居屬合理安排,不得視為違反同居義務。
第四,就業或經濟需求。
現代社會夫妻因職場調動、外派、求學或經濟考量而分隔兩地並不少見,例如一方被公司外派至國外或外縣市工作,另一方則因家庭責任留在原居所,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這種情況具有正當理由,不構成惡意遺棄。夫妻因經濟需要一同移居台南工作後,若一方自行返回澎湖,另一方繼續留在台南工作,不得要求對方放棄工作而返家同居,因為維持生計已構成正當理由。
第五,來自第三方的因素。
例如一方長期受到對方親屬的嚴重排擠或虐待,導致無法忍受共同生活,這也被實務認定為正當理由。由上述情況可知,「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必須基於客觀狀況,且確實使得夫妻同居顯然不合理,才會被法院接受。若只是單純因感情不睦或個人不願意回家,而未達到上述程度,則難以主張為正當理由。
至於長期不能同居是否可以訴請離婚,關鍵在於民法第1052條所定的離婚事由。依該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惡意遺棄配偶不回家者,得請求離婚;同條第2項則設有「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的概括條款。實務見解指出,若夫妻長期無共同生活,導致婚姻基礎嚴重動搖甚至全然消失,法院即可依第2項認定婚姻破裂,准予離婚。
例如若夫妻分居狀態已使「互愛之誠摯基礎嚴重動搖,甚或流失殆盡」,即可認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至於分居多久才會被認為婚姻有破綻,並沒有絕對標準。夫妻分居長達二十餘年毫無聯繫,法院認定婚姻早已名存實亡,裁判准離;另僅分居一年但對方音訊全無,法院仍認定夫妻全無聯繫,足以構成重大事由;甚至出現一方將對方物品全數丟棄、對婚姻毫無挽回意願的情況,法院也判決准予離婚。可見,法院重點不在於分居時間長短,而是看夫妻間是否已經形同陌路,婚姻是否已喪失共同生活的基礎。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分居(別居)-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裁判離婚
瀏覽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