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判決,可以在大陸強制執行嗎?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法院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判決原則上可以在中國大陸申請承認與執行,但須符合中國法院司法解釋的程序要件,包括申請時限、提交文件、不得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等。雖然制度設計上已經提供兩岸之間互認的基礎,但在實務操作上仍需注意個案審查標準,建議當事人在台灣取得判決後應儘速於兩年內在中國提出申請,並準備完整文件,以提高被承認與執行的可能性。

律師回答:

台灣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制度源自民法第1030條之一,立法目的在於貫徹男女平等,承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家庭所作的貢獻具有相同價值,無論是一方外出工作賺取薪資,抑或是另一方在家務勞動或撫養子女,均屬於對婚姻共同生活的協力,因此在婚姻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財產較多的一方給付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法院的判決確定後,財產較多一方必須依判決履行支付義務。然而,若涉及跨境法律問題,例如夫妻一方或其財產位於中國大陸,則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台灣法院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判決,是否可以在中國大陸申請強制執行?這就涉及兩岸司法互助及中國大陸法院對台灣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制度。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民事判決的規定》對此有明確規範,依據該司法解釋,台灣法院所作出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只要依台灣法律具有與民事判決同等效力者,原則上都可以向中國法院申請認可與執行。

 

換言之,夫妻財產差額分配之判決屬於民事財產事件的判決,具有民事判決效力,因此可以成為在中國申請承認與執行的標的。依規定,申請認可的管轄法院為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這表示即使台灣人本身在中國沒有固定住所,也無妨,只要另一方有財產在中國,就可向該財產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請。申請認可必須提出相關文件,例如台灣法院判決的正本或確定證明書,並經過台灣法院出具司法互助途徑的確認,以確保判決的真實性與已生效力。

 

時間限制部分,若屬於家事事件中涉及財產分配的事件,例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申請人必須在台灣判決確定後兩年內向中國法院提出申請;但若是涉及身份關係的判決,例如離婚判決或親子關係確認判決,則申請認可與執行不受兩年期間的限制。至於中國法院是否會一律承認台灣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判決,還是會有一定的審查標準?

 

依照該司法解釋,中國法院會先檢視判決是否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否有損害國家主權、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若有則不予承認;同時也會檢查案件是否屬於中國法院專屬管轄的範圍,若是,則亦不予承認。因此,雖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判決理論上可以在中國申請承認與執行,但仍可能面臨中國法院的實質審查,例如該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婚姻家庭法制的基本精神,會不會被認為有違公序良俗,這些都會影響最終是否能獲得承認。

 

實務上,中國的婚姻法及民法典雖然沒有完全相同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制度」,但卻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例如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薪資、獎金、經營收益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原則上均分,因此台灣的差額分配制度與中國現行的夫妻共同財產制理念並不衝突,反而具有相當一致性。

 

基於此,中國法院在面對台灣法院的差額分配判決時,較有可能予以承認與執行。舉例來說,若台灣法院判決丈夫需支付太太300萬元新台幣作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丈夫在中國有房地產或銀行存款,太太即可在判決確定後兩年內,向中國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的申請,經法院審查認可後,即可對丈夫在中國的財產進行查封拍賣,用以清償該300萬元的債務。

 

-家事-親屬-婚姻-涉外婚姻-夫妻財產-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家事事件法第3條)
 

瀏覽次數:1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