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什麼?如何辦理?

17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財產分開制已逐漸成為現代社會的趨勢,特別是在雙薪家庭普遍、財務自主性高的情況下,分別財產制能提供更明確的財務界線,避免夫妻在金錢上產生糾葛,也能防止一方的債務波及另一方。然而,這並不代表分別財產制適合所有夫妻,因為它確實削弱對經濟弱勢配偶的保障,選擇與否必須視夫妻間的價值觀、信任基礎與生活型態而定。辦理分別財產制的程序,雖然需要準備一定文件與登記手續,但相較於婚姻出現裂痕後所引發的財產爭訟,前置的法律規劃顯然更為輕省,也更能體現「防患於未然」的精神。由此可見,夫妻財產分開制並不是否定婚姻的感情價值,而是一種保障雙方在婚姻中獨立性與公平性的法律安排,藉由妥善規劃,可以減少紛爭,讓婚姻回歸愛與互信的本質。夫妻財產分開制是一種強調個人財產自主、避免糾葛的法律制度,雖然並非萬全之策,但在某些情境下提供清晰的規則與保障。夫妻若有意採用,應充分解法律效果,備齊文件辦理登記,必要時可諮詢律師專業意見,確保制度選擇符合自身需求,也能為婚姻關係建立更明確且穩固的財務基礎。

律師回答:

結婚是一件喜事,而夫妻婚後財產共有,過去更被許多人視為理所當然。但其實我國的夫妻財產制,並非只有法定財產制這一種,隨著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現狀,以及個人主權意識的抬頭,越來越多的準新人,在結婚前開始思考,是否要約定婚後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方式,這又該如何辦理

 

在現行婚姻法律制度下,夫妻財產如何規劃與分配已逐漸受到社會重視,越來越多人選擇財產分開的方式,避免婚姻存續期間因財務糾紛產生不必要的爭執,或是在離婚時陷入漫長且複雜的財產分割爭訟。所謂夫妻財產分開制,法律名稱是「分別財產制」,它與法定財產制以及共同財產制並列為我國民法所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制度之一。若夫妻沒有事先約定,依法即採取法定財產制,但若雙方希望財產保持完全獨立,則可以透過契約方式改用分別財產制。

 

所謂分別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44條的規定,係指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換言之,不論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登記在誰名下,即屬誰的財產;同樣的,債務也各自承擔,另一方原則上不需連帶負責。

 

一般而言,若無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之情形,就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所謂法定財產制,簡單來說就是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並且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後財產涉及剩餘財產之分配,故須將財產予以區分。】而所謂分別財產制,就是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日後也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這種制度最大的特色在於離婚時不會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像法定財產制下婚後財產淨額要進行差額平均分配,夫妻雙方在分別財產制下,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依舊歸各自所有。這樣的制度對於經濟能力較強或想避免因對方債務而受牽連的人來說,有相當的保障效果,也讓婚姻重心更集中在情感與生活,而不是財產。那麼,夫妻要如何約定分別財產制呢?

 

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方式就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擇一適用。契約必須採書面方式,這是民法第1007條所明定的要件,如果僅以口頭約定,並不具有效力。

 

進一步來說,如果希望約定的財產制度能對抗第三人,例如避免債權人因一方債務而追索另一方,就必須依民法第1008條的規定,到夫妻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夫妻財產契約,雖然夫妻間有效,但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登記所需的文件相當完整,除夫妻財產制契約書之外,還需準備戶籍謄本(須載有結婚日期)、夫妻雙方身分證影本、印鑑證明、印章、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不動產登記謄本、車輛行照、存款證明、股票持股證明等),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的聲請費。

 

備妥文件後,向夫妻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登記即可;若因故不便,也可以在夫妻實際居住地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辦理,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的規定,程序上具備一定的彈性。

 

至於分別財產制的實務效果,除各自財產獨立、債務分擔之外,最大的不同點就在於離婚時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說,無論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財產大幅增值,另一方都無權要求分配,這對財產累積較多的一方來說,能避免被迫移轉部分財產;但相對的,對於在婚姻中以家務、育兒為主要貢獻而無法累積財產的一方,保障就會相對薄弱。因此,選擇何種制度需要夫妻雙方充分討論並衡量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與需要。

 

分別財產制的登記,並非只有婚前可以辦理,婚姻進行中若雙方合意,隨時都可以透過契約加登記的方式改變財產制度;若雙方意見不合,法律也賦予一方得以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的權利,例如一方未給付生活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處分財產時無故拒絕同意、管理財產不當、脫產侵害另一方利益、夫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等,法院可依民法第1010條宣告改制,以保障另一方不受不當影響。

 

夫妻財產分開制,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分別財產制」,是我國民法中夫妻財產制度的一種選擇,它的核心理念在於夫妻雙方無論婚前或婚後所得之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各自處分、各自承擔債務,沒有財產混合或連帶責任的問題。這樣的制度,與一般民眾熟知的法定財產制有很大不同。

 

依據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方式選擇財產制度,包含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若未經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設計,是在婚姻關係終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雙方各自計算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差額的一半,以保障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但在分別財產制下,因為婚姻存續中財產完全獨立,婚姻關係終後不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不會因婚姻而生財產糾葛。

 

夫妻若要約定採取分別財產制,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依法院登記手續完成,才可對抗第三人。依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而依第1008條,若未經登記,雖然夫妻之間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說,若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而未登記,雖然雙方間認定財產各自所有,但若對外有債權人主張,可能仍會牽連到另一方。倘若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合意改變財產制,亦可再次契約並登記,但若一方不同意,則須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列情形,例如未給付家庭生活費、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管理財產顯有不當或夫妻已分居六個月以上等,法院可依他方之請求,裁判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至於分別財產制的好處,首先是財產獨立、責任自負,夫妻雙方在經濟上維持自主性,不必因另一方的債務而受到牽連,對於經營事業、收入高或有投資風險的一方特別有保障;其次是離婚時財產分配單純,不需再計算婚後財產差額,避免複雜的財務爭議與訴訟;再次是保障財產較多的一方免於被動移轉資產,避免有人因經濟差距而蓄意藉婚姻取得對方的財產。從實務角度來看,法定財產制下若離婚,律師常需詳盡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淨額,程序繁瑣且爭議多,而分別財產制則能大幅簡化。

 

然而,分別財產制也有明顯缺點,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婚姻中經濟弱勢、主要付出家務勞務的一方,例如長期擔任家庭主婦或主夫者,若婚姻關係終止,可能完全無法分得另一方婚後財產成果,造成多年家庭付出未能獲得經濟補償。因此,這種制度雖然保障財產較多一方,但相對削弱另一方的保障,夫妻在選擇時必須謹慎評估。

 

在遺產處理上,若採法定財產制,存活配偶除依繼承順位與子女共同繼承外,尚可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財產差額的一半,再進行遺產分割,等於能多領取一筆資產;但若採分別財產制,則完全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活配偶只能依繼承順位與子女共同繼承遺產,繼承份額較少。

 

因此,對於經濟弱勢的配偶而言,分別財產制在遺產處理上的保障也相對不足。從生效時間上來看,夫妻財產分開制自法院登記之時起生效,婚前契約經登記則自結婚時起生效,婚後契約經登記則自法院核准時起生效。

 

若夫妻日後認為制度不適合,雙方合意亦可更改,但須再度書面契約並登記。若僅一方有意更改,則須符合法律要件,法院才能裁判改用分別財產制。

 

綜合而言,夫妻財產分開制的優點在於財產界線清楚、債務責任分明、離婚程序簡單、避免被不當利用婚姻獲利;缺點則在於對經濟弱勢一方保障不足,特別是在家庭勞務未能轉化為財產累積的情況下,容易造成不公平。因此,是否選擇分別財產制,必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價值觀、經濟狀況與未來生活規劃。若雙方重視各自財務獨立、避免風險,分別財產制確實能帶來高度保障;但若一方長期無收入,則必須考慮未來婚姻終止時的生活保障,或透過其他契約方式加以補充。

-家事-親屬-婚姻-夫妻財產-約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0條=民法第1008條=民法第1007條=民法第1004條=非訟事件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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