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婚約有相關法規制裁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約必須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其法律效力限於結婚前且不得強制結婚,父母代訂、未成年人未經同意或單方承認之婚約皆不生效力,但經當事人承認者可生新婚約效力,婚約解除可請求財物返還及精神賠償,而婚姻一旦完成登記,婚約無效性不再影響婚姻存續,這套制度兼顧當事人意思自治、婚姻自由及保障子女與無過失方之權益,實務上需依民法第972條、第976條、第977條及各相關判例辦理,對於婚約之成立、解除、賠償及子女撫養責任具有明確法律指引,確保法律秩序穩定與當事人權利保障。

 

律師回答:

民法第972條明文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婚約是指男女雙方約定將來互相結婚之契約,其性質屬於不允許代理的法律行為,因此非由當事人自行訂定者,縱然事後承認亦不生效力,法院實務亦屢有明確裁判說明。

 

依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796號判決要旨,提起確認婚約無效之訴僅得於結婚前為之,若已結婚則不得以結婚前之婚約有無效原因訴求確認,以消滅其婚姻關係,可見婚約效力僅及於未結婚之前,結婚登記一旦完成,婚約的無效性不再影響婚姻存續。再觀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8219號判決,縱然婚約由父母代為訂定,但若雙方當事人互相承認,仍可視為自行訂定,顯示法律重視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承認行為,父母代訂若經承認,實務上亦可生新婚約效力。

 

相對而言,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23號判決則指出,若婚約完全由父母代訂,縱令本人承認,亦不適用無權代理承認原則,須視為新訂婚約,強調婚約之效力核心在於當事人自行意思表示。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號與第38號判決皆明示婚約非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則不生法律效力,且確認婚約無效之訴僅能在結婚前提起,已結婚者只能依民法規定之撤銷或離婚事由處理,不能以婚約無效消滅婚姻,彰顯婚約法律效力與婚姻存續之分界,避免婚後因婚約瑕疵而引發不穩定法律狀態。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1193號與618號判決進一步指出,民法第972條婚約自行訂定之原則並不限成年者,未成年人雖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並無權替未成年人單獨訂定婚約,而習俗上由父母代訂婚約亦無效力,顯示法律制度以保護當事人自主意願為前提,避免婚約受外力操控而喪失個人意思自治,亦符合現代婚姻自由原則。

 

婚約之核心效力在於雙方當事人自願意思表示,形成將來結婚之契約關係,其法律意義包括:一、婚約本身不具有強制結婚之法律效果,當事人不能以婚約要求對方必須履行結婚義務;二、若因一方故意違背婚約或重大原因無法履行,另一方得依民法第976條解除婚約,並依第977條請求賠償因婚約解除所受之損害,包括精神損害及婚約所贈財物返還;三、婚約效力僅及於結婚前,結婚登記完成後,婚約之無效性不能以此消滅婚姻關係;四、婚約由未成年人訂立,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無效,但法定代理人無權單獨訂定婚約;五、傳統習俗如指腹為婚、父母代訂婚約,若未經當事人雙方確認承認,亦不生法律效力;六、當事人承認父母代訂婚約者,可視為新訂婚約生效,強調意思自治及承認行為的重要性。

 

在實務操作中,婚約解除時應注意返還因婚約所贈之聘金、金飾、珠寶等財物,以及無過失一方可請求精神賠償,避免因毀婚造成不公平負擔;此外,若因未婚懷孕產生撫養責任,生母可依法請求生父認領並支付扶養費,即便雙方未婚,法律仍保障子女之權益。婚約的效力不僅反映當事人意思自治,也與結婚登記及婚姻存續密切相關,結婚是身分行為,法律以登記為準,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的民法修正明定「登記婚」制度,婚姻須以書面為之,經雙方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生法律效力,而婚禮儀式並非婚姻成立之必要條件,顯示婚約與婚姻效力之分界愈加明確,當事人應充分理解婚約與婚姻的法律差異,確保自身權益與法律保障。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73條=民法第975條=民法第976條=民法第977條=民法第978條=民法第979條=民法第97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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