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婚約?有哪些情形可以合法的解除婚約?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婚約為雙方將來結婚之合意約定,成立需雙方自由意思及法定條件,解除可由雙方合意或因法定事由單方解除,解除婚約後可返還因婚約所贈與之財產,並視過失情形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民法對婚約解除及賠償責任之規定,確保婚姻自主、人格權及財產利益獲得法律保障,實務亦依此標準審理婚約解除案件,保障雙方權益及社會秩序,婚約法律制度因此在保障自由意志、婚姻自主、財產返還及損害賠償之平衡上,提供完整法律規範及實務操作標準。

 

律師回答:

婚約,簡單來說就是男女雙方之間就將來結婚所達成的合意約定,俗稱訂婚,其法律規範主要存在於民法第972條至第979-2條,婚約的成立並不要求特定書面形式或證人,核心在於雙方合意並具備訂婚能力,即男子年滿十七歲、女子年滿十五歲,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或監護人僅具有同意權而非決定權,基於身分行為不可代理原則,婚約屬於身分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以自由意志為之,與財產行為不同,財產行為可由代理人代為訂定,而婚約的法律特性則規定,即使雙方已訂婚,一方欲反悔亦不得強制履行婚約,民法第975條明定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但如果單方解除婚約且沒有法定事由,違反婚約的一方仍須對另一方因此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包括財產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如精神慰撫金,婚約解除可依雙方合意解除,也可因法律規定之事由而解除,合法解除婚約的情形包括:

 

第一,婚約訂定後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第二,故意違背雙方約定的婚期;第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第四,患有重大不治之疾病,由法院依個案判斷;第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第六,婚約訂定後受到徒刑宣告;第七,其他重大事由,由法院斟酌雙方教育程度、地位、職業及社會經驗價值觀念,判斷是否可能導致日後婚姻生活無法維持、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無法達成,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及精神上之慰撫賠償,若解除婚約非基於前述原因,而單方解除,則仍得請求損害賠償,但精神賠償須以被拋棄方無過失為前提,這也是民法對婚約解除賠償責任之特別規定,婚約解除時因訂婚所贈與之物,如聘金、婚戒、金飾或其他財產贈與,均可依民法請求返還,但必須明確與婚約成立有關,非屬追求或交往過程之一般贈與不得請求返還,婚約的法律性質使其具有身分行為不可代理原則,父母或監護人無權代為訂婚,只能提供建議或同意。

 

婚約的成立依賴雙方自由意思,反映法律對婚姻自主及人格權之保護,實務上法院在判斷婚約解除是否合法時,除考量民法明文規定事由外,對於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會個案審酌雙方社會地位、教育程度、職業及一般社會觀念判斷,如雙方因宴客方式、婚禮安排或生活習慣差異而無法達成共識,若法院認為足以使夫妻共同生活目的難以實現,則可認定為其他重大事由,合法解除婚約,且不需考慮哪一方有過失,雙方均可主張解除婚約及請求返還因婚約所贈與之財物,民法第975條至第979-2條規範婚約解除程序及損害賠償責任,明確區分合法事由及單方無法律事由解除的責任範圍,婚約的法律效果強調雙方自由意志、婚姻自主及人格保障,因此,儘管婚約訂立後,一方欲解除,若有法律規定之正當事由,如婚約後與他人訂婚或結婚、故意違背約定婚期、生死不明滿一年、重大不治疾病、與他人合意性交、受刑事判決或其他重大事由,則可解除婚約且得請求賠償。

 

若無上述事由解除,則解除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精神慰撫金須基於無過失之被拋棄方,婚約解除後的贈與返還亦受民法保障,如聘金、婚戒、金飾、房地產等,均可請求返還,惟須與婚約成立直接相關,非一般交往贈與不得請求,婚約的設計目的在於保障雙方婚姻自由、人格權及財產利益平衡,避免因單方反悔而產生不當損害,此外,婚約亦並非結婚的必要條件,雙方可選擇跳過訂婚直接結婚,婚約僅為將來婚姻之約定,其法律效果在於提供契約保障、規範解除條件及賠償責任。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婚約解除案件時,會詳細考量雙方是否符合民法規定之合法解除事由,以及是否存在過失,對於財產贈與返還及精神賠償請求,亦依民法規定妥善判斷,此外,婚約的適用僅限於異性婚姻,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並未對同性婚姻規範婚約,反映法律對婚姻自主及身分行為之特別保護,婚約解除的法律效果包括:解除婚約關係、返還婚約贈與、可能之損害賠償,依民法規定,雙方於婚約解除後得向對方請求返還聘金、婚戒及因婚約贈與之其他財產,若解除原因為法定事由且對方無過失,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婚約解除程序包括:雙方合意解除或一方依法定事由解除,並得請求返還贈與及損害賠償,婚約的法律規範體現雙方自由意志、身分行為不可代理原則、財產及精神權益保障,保障雙方在婚姻開始前的法律地位與財產安全,避免因單方反悔或不當行為對另一方造成不合理損害。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75條=民法第976條=民法第979-1條=民法第979-2條)

瀏覽次數: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