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可以嗎?
問題摘要:
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之規定,也對家族倫理教育與社會觀念有示範效應,提醒民眾注意血親關係與婚姻法律限制,避免發生倫理紊亂或遺傳風險。總結而言,我國民法對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之禁止,明確界定旁系血親範圍及親等計算方法,對違反規定之婚姻宣告無效,收養親屬則設例外以保障家庭感情交流,法律規定兼顧血緣倫理及社會生活實務需求,戶政機關及法院在實務操作上需精準計算親等,確保婚姻效力正確適用,維護家族倫理、血統純正及社會秩序,並同時保障收養家庭成員間之合法婚姻自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民法中屬於明文禁止之婚姻類型,依民法第983條規定,與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但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若輩分相同,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旁系血親之定義,依民法第967條第二項規定,係指非直系血親,而與自己出於同源之血親,即非由自己直系上下傳承而來,而是與自己有共同祖先之血緣關係。
血親親等之計算方式,民法第968條規定,直系血親以己身上下計算,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則自己數至共同之直系血親,再自同源直系血親數至另一血親,以總世數為其親等數,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表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均屬旁系血親。立法上限制六親等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其理由在於血親間血統與親情關係密切,如無限制通婚,易導致血統紊亂、倫理秩序破壞,因此民法明文禁止。
若違反第983條或第985條規定者,依第988條第2款,婚姻無效。此項禁止主要針對自然血親,因養子女因收養而與養父母方面形成親屬關係,純屬法律擬制,無血統牽連,其禁婚範圍不必如自然血親嚴格,因此民法特別將因收養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排除於禁婚範圍之外,以利家庭及社會交往與感情交流。
就實務操作而言,親等計算至關重要,需先自本人起數至同源直系血親,再由共同直系血親數至目標血親,總和即為親等數,例如計算本人與表兄弟之親等,先自本人數至母親為一親等,再由母親數至外祖父母一親等,外祖父母數至舅一親等,舅至表兄弟再一親等,總計四親等,故表兄弟屬四親等旁系血親,若結婚即觸及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規定。
堂兄弟姊妹亦屬旁系血親,其親等計算須自本人數至共同祖父母,再數至堂兄弟姊妹,其親等多為四至五親等,仍在禁止範圍之內。表兄弟姊妹或堂兄弟姊妹等均受此規範約束,禁止結婚旨在維護血統純正與倫理秩序。另一方面,收養所形成之法律親屬關係不涉及血統,但仍享有一定家庭法律保障,民法第983條對收養親屬做出明文排除,允許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結婚,此為保障家庭成員間感情交流與社會交往自由。
法律上,旁系血親的親等計算方法須嚴格依照民法規定進行,直系血親上下世數各算一親等,旁系血親需自本人數至共同祖先,再由共同祖先數至他方血親,合計即為總親等,該方法確保親等判定精準,避免誤認與違法結婚情事。
實務中,戶政機關及法院在審查婚姻登記或婚姻無效案件時,須仔細核算雙方血親親等,確認是否落入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的禁止範圍,以依法裁定婚姻效力。例如若一名青年欲與表兄結婚,需先計算本人至母親一親等,再至外祖父母一親等,再至舅一親等,再至表兄弟一親等,總計四親等,屬於六親等以內,婚姻屬違法而無效。類似地,堂兄弟姊妹之婚姻亦需按總親等計算,如落在六親等內,亦為禁止範圍。
對收養親屬而言,因法律擬制而非血緣,民法對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予禁止,這使得收養親屬間仍可合法結婚,兼顧家庭感情交流與社會生活便利。綜觀立法精神,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核心在於防止近親繁殖、維護血統純正及倫理秩序,避免家族內婚姻對後代造成遺傳或社會倫理問題,同時民法針對收養親屬設計例外,體現法律既重視血緣關係,又兼顧家庭生活與社會情感的平衡。
在婚姻效力判定上,若違反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規定,依民法第988條第2款,婚姻屬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得享有配偶身份或婚姻相關權利義務,包括財產共有、扶養責任及繼承權等。司法實務中,法院審理此類婚姻無效案件時,會依親等計算方法確認血親關係,並依民法規定宣告婚姻無效。對於收養親屬結婚,法院亦需核對輩分是否符合民法第983條排除規定,若符合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婚姻即合法有效。親等計算之正確與否,直接影響婚姻效力判斷,因此在婚姻登記及婚姻效力爭議中,戶政機關與法院須謹慎審查,避免因計算錯誤而影響法律效果。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近親婚(禁婚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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