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嗎?
問題摘要:
夫妻分居並不會自動導致離婚,但若分居狀態持續多年,且已使婚姻難以維持,配偶之一方即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在審理時,將依分居時間、原因、歸責程度及婚姻是否已失去實質內容等因素作綜合判斷。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多久即可當然離婚,但實務上,長期分居往往會被法院視為婚姻破裂的重要事實,從而作出准許離婚的判決。換言之,夫妻分居是法院認定婚姻難以維持的重要證據,而非獨立的離婚要件。
律師回答:
夫妻分居是否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涉及民法第1001條有關同居義務,以及第1052條有關離婚事由的規範。
依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處的「同居」義務,係婚姻的核心義務之一,意味著夫妻應共同生活,分享日常瑣事並互相扶助。如果一方長期拒絕同居,且沒有正當理由,則可能構成離婚事由之一,即所謂「惡意遺棄」。而民法第1052條則進一步規範離婚的具體事由,其中第2項明文:「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只要夫妻間的關係因重大原因而無法繼續,即便法律未明列為離婚事由,法院仍可判決離婚。至於分居是否本身可直接成為離婚事由,目前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分居幾年即可當然請求離婚。法務部曾多次研議增訂「分居達三年得訴請離婚」之條款,但最終未完成修法,因此現行制度下,分居並非自動導致婚姻消滅的原因,而僅能作為判斷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的重要事實之一。
換言之,長期分居雖不等於離婚,但如果夫妻分居多年,雙方毫無感情互動,婚姻關係僅存於形式,法院多半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之規定,認定婚姻確已無維持必要,從而判決離婚。實務上,法院對於長期分居案件的審理,會重點考量以下幾個面向:
第一,分居是否經過雙方同意,或者係因一方強行拒絕同居。如果是因一方惡意拒絕與配偶共同生活,甚至另築新居、對外展現斷絕婚姻之態度,通常會被認定為惡意遺棄,另一方有權請求離婚。
第二,分居時間的長短與實際情況。如果分居僅屬短期,例如因工作調派或異地求學,雙方仍有感情聯繫,則不構成離婚事由。但若分居已長達數年,且雙方毫無修復婚姻的努力,法院常會認定婚姻確已名存實亡。
第三,分居原因是否可歸責於一方。例如夫妻爭吵後,因丈夫長期施暴,妻子被迫搬離,則此種分居的責任在丈夫,妻子可依重大事由請求離婚。
反之,若是妻子無理由離家,則可能被認為其自身存在過錯。第四,分居狀態對子女與家庭的影響。如果分居造成子女無法獲得良好照顧,或家庭事務完全失衡,法院傾向認定此種狀況難以維持婚姻,作為離婚的補強理由。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分居本身在我國法律中並非一項制度化的安排,與外國法例如日本或法國不同,台灣沒有設立「分居」制度,夫妻只能以事實上分居的方式暫時中止共同生活。這也意味著,分居的法律效力並不明確,夫妻在分居狀態下,仍保有配偶間的繼承權、財產分配權及扶養義務,對外也仍是合法夫妻。
因此,許多長期分居的夫妻,即便生活早已互不相干,但在法律上仍可能牽涉遺產繼承、扶養費等問題,這也是為何建議在婚姻確已破裂時,應積極考慮離婚,以免未來發生法律糾紛。實務案例中,法院常以「婚姻難以維持」為核心判斷標準。
例如有案件中,夫妻分居超過十年,雙方毫無聯繫,法院即認定婚姻基礎已經完全喪失,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另有案件,夫妻雖然分居僅三年,但期間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且另有外遇,法院也認定婚姻無維持可能,從而准許離婚。
分居並非唯一判斷標準,而是結合其他因素共同評估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若夫妻雙方僅因日常磨擦或短期爭執而選擇分居,仍有修復婚姻的可能,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判准離婚。但若長期分居下,雙方無意修復關係,則離婚的可能性大幅提高。另一方面,夫妻分居有時也被視為婚姻問題的過渡階段。許多人在感情不合時,選擇先行分居,以冷靜思考婚姻是否還有修復空間,這種方式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具有緩衝效果。然而,若分居持續過久,反而會導致夫妻情感徹底疏離,最終還是走向離婚。因此,分居既可能是修復的契機,也可能是婚姻破裂的徵兆,端視雙方在分居期間是否積極改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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