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互負同居義務是否包括同床義務嗎?可以用強制力來履行嗎?
問題摘要:
夫妻間的同居義務包含共同生活、情感扶助與性生活,但性生活必須以雙方自願為基礎,不能透過暴力或強制方式要求,否則即屬刑事上之強制性交罪。婚姻並非取消配偶性自主權的制度,任何一方不得藉「同居義務」為由剝奪對方意願。如果夫妻間在性行為上出現落差或拒絕,法律提供的解決途徑是透過溝通、協商,或最終透過離婚來解決,而不是以強制力實現。
律師回答:
夫妻間互負同居義務是否包括同床義務以及是否能以強制力來履行,涉及民法關於婚姻義務與刑法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之交錯問題,必須從民法第1001條的規定談起。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謂「同居義務」在學說及實務上,通常理解為夫妻因婚姻關係存在而共同生活於一處,並在日常生活上彼此扶助、共享生活,這涵蓋了同住所居住、相互扶養、精神陪伴以及性生活等層面。但需強調的是,這些內容並不是絕對強制的,尤其涉及身體及性自主權時,法律對配偶的保障與對個人權利的保障之間必須取得平衡。
換言之,所謂「同居義務」不等於無條件的「同床義務」。雖然傳統社會觀念認為夫妻同居必然包含性行為,但法律對於婚姻內部的性自主早已有清楚界線。實務上若夫妻長期分居且無正當理由,或長期拒絕性生活,可能成為離婚的事由,例如民法第1052條所定的「惡意遺棄」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因此,在民事領域中,一方拒絕履行性行為上的義務,頂多可能導致婚姻關係破綻並成為裁判離婚的原因,而絕非可以透過強制力來要求另一方履行。進一步觀察刑法,刑法第229條之1明定:「對配偶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違反其意願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條文清楚確立了夫妻間仍然存在性自主權,婚姻並不是犧牲人格自由的契約,強迫配偶進行性行為或猥褻,即構成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這樣的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婚姻關係中的人身自由與尊嚴,避免婚姻淪為強制行為的藉口。
因此,即使夫妻間有同居義務,但該義務不能被曲解為一方得以違反他方意願,以強制方式要求同床或性行為。強制性交在夫妻間同樣會成立犯罪,這也符合現代法治社會對於婚姻自主與個人權利的保障方向。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實務也曾處理類似案例,法院一致認為夫妻雖然互負同居及性交之義務,但並不表示可以剝奪配偶的拒絕權。若一方強行與另一方發生性行為,不僅無法以同居義務為抗辯,反而會構成刑事責任。
在這樣的觀點下,夫妻間的同居義務只意味著雙方應維持共同生活的基本狀態,並在婚姻存續期間互相扶助,性行為則是基於愛情、感情及雙方自願的展現,而不是可由法律強制履行的義務。從婚姻制度的目的來看,法律設計同居義務是為了保障夫妻間的共同生活基礎,使婚姻有其實質內涵;但法律並沒有賦予任何一方以強制手段要求性生活的權利,否則將與基本人權保障相衝突。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一方長期拒絕與配偶發生性行為,而無正當理由,雖然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可能導致婚姻難以維持,另一方可據此向法院請求離婚。由此可見,拒絕性行為在法律上的效果,僅止於影響婚姻關係的存續,而不是提供他方使用暴力或強制行為的正當化依據。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同居義務-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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