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債妻還、妻債夫還?夫妻債務是一體的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夫妻債務並非自動一體,除非涉及家庭生活費用或夫妻共同同意成為連帶債務人,否則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責。債權人若要主張清償,須明確證明債務性質及用途;而夫妻間若一方代償另一方債務,則可依法請求償還,保障個人財產權利,避免因一方過失或不當行為使另一方受牽連。



 

律師回答:

夫妻關係在法律上是一種特殊的親屬關係,婚姻成立後,夫妻二人雖然在生活、家庭經濟上互有依存與互助,但在法律上對於債務的承擔並非自動視為一體。根據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除非夫妻之間另有約定,或基於特定情況所生之債務,否則一方的債務並不會使另一方自動負責清償,也就是說,夫的債務,妻不必負責;妻的債務,夫亦不必負責。法律對夫妻債務責任的規範主要是基於「責任個別化」原則,保障夫妻各自財產及債務之獨立性,使得債權人不得隨意向非債務配偶求償。

 

唯一例外在於民法第1003-1條所稱「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夫妻須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且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條文反映出法律認為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要的支出,例如生活用品、伙食、居住租金或水電費等,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因而具備家庭生活用途,夫妻二人便對外負有連帶責任,而債權人得向夫妻任何一方請求清償。

 

除此之外,若夫妻一方以自己財產替另一方償還債務,仍可依民法第1023條向對方請求償還,這強化夫妻債務的個別性與可追償性,即便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代為清償的行為並不會自動免除另一方的返還義務。對於婚姻中財產制度的劃分,民法採「法定財產制」,將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後財產仍屬各自所有,夫妻互不干涉,僅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較少財產者得向較多財產者請求差額分配,而此分配權利僅涉及財產調整,並不等於債務自動互負。這意味著,婚後財產中所包含的債務,仍屬各自負擔,債權人不得向非債務配偶主張清償,除非夫妻自願成為連帶債務人或債務涉及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共同債務。

 

實務上,債權人若想向配偶索討債務,通常需證明該債務明確與家庭生活費用有關,如購買家庭日用品、支付租金或生活開銷,而非個人消費或投資行為。例如若夫妻一方因個人娛樂、投資或私人借款而產生債務,另一方不需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亦不得向其追償。另方面,若夫妻共同簽訂契約明示為連帶債務人,如共同購屋貸款、共同投資事業或其他經協議認可之債務,夫妻二人則對外負連帶清償責任,此時債權人可向任一方請求全額償還,夫妻間再依約定或公平原則分攤債務。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債務的個別性,也關係到離婚程序中財產分配與債務清償的處理,離婚時,夫妻各自債務仍由本人負責,非屬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不會由另一方分擔。若夫妻一方代償另一方債務,得向對方請求返還,這種請求權並不因婚姻關係消滅而消失,而是構成一種一般債權債務關係,可於民事法院提出訴訟追討。

 

民法第1003-1條與第1023條之規定,清楚劃分家庭生活所需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責任範圍,使夫妻關係在生活互助的同時,法律上仍保留個人財產與債務之獨立性。

 

在實務操作中,這意味著,銀行或債權人在發放貸款或放款前,應核實債務人的婚姻狀態及債務性質,以避免無謂的追償糾紛;同時,夫妻間應明確財務規劃,釐清個人債務與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並可書面確認誰負責特定債務,以減少未來潛在法律爭議。此外,夫妻債務制度的設計,也考量到公平性與保護配偶財產權,避免債權人因一方行為而剝奪另一方財產利益,確保家庭成員間的經濟安全。若夫妻有共同經濟活動,但非為家庭日常生活,例如共同投資或經商,則應另行簽訂契約確認各自責任範圍,以防止日後發生爭議。

 

整體而言,夫妻債務法律制度兼顧家庭生活的共同承擔與個人債務責任的獨立性,使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既能互助又能保護各自財產與信用,這不僅是法律規範的需要,也是維護家庭財務秩序與公平原則的重要保障,對債權人而言,也明確界定追償範圍,避免誤向非債務配偶求償,引導合理合法的債務追討行為。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夫妻債務-家庭生活費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3-1條=民法第10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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