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代訂(指腹為婚)之婚約是否有效?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代訂婚約在我國法律上自始無效,不具法律效力,婚約之成立須建立於男女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之承諾,父母僅可行使同意權而非決定權,違反身分行為不可代理之原則者,無法對子女產生法律拘束力,法院亦不會承認指腹為婚之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請求,保障子女婚姻自由及人格權,並明確界定婚約效力及父母權限,使法律制度與社會倫理、傳統習俗取得平衡。

若父母代訂婚約且子女未明示同意,通常判定婚約無效,不給予強制履行或損害賠償,保障子女婚姻自主與人格權益,而民法之訂婚能力、身分行為不可代理原則及父母同意權界限,共同構成對父母代訂婚約效力之法律判斷標準,使指腹為婚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無法成立,父母代訂婚約所生之婚約自始無效,縱然有傳統婚禮、聘禮或婚約書面形式,亦不影響其無效之法律地位,並且子女得隨時基於自由意志撤銷或不履行該婚約,法院亦不會支持父母代訂婚約之強制履行請求,確保婚姻自由與身分行為自主原則得到全面保障,並維持法律秩序與社會倫理之協調,此外,父母代訂婚約若涉及贈與、聘禮或嫁妝之返還,亦須視是否建立在當事人本人承諾婚約之前提下,否則僅構成單純贈與返還請求而不影響婚約效力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母代訂婚約,俗稱指腹為婚,依我國民法親屬編規定,訂婚行為本質上屬於身分行為,身分行為之特性在於其效力直接影響當事人之身分或法律地位,如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等,其本質與財產行為不同,財產行為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可以透過代理人代為為之,而身分行為禁止代理,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以自由意志自行為之,因此民法第972條明文規定婚約應由男女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或監護人僅具有同意權而非決定權,其同意權僅在於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協助考量婚姻之長遠影響,並不能取代子女自行決定訂婚與否,換言之,縱使未成年男女在訂婚時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本身仍須親自以自由意志為婚約之承諾,若父母擅自代訂婚約而未經子女本人明示承諾,即構成身分行為不可代理之違反,依此規定父母代訂婚約自始無效,且無論婚約訂定於子女出生後之婚約安排或傳統意義之指腹為婚,其效力均不因時間或形式之傳統習俗而得以成立,實務上最高法院亦多次強調婚約須當事人自行為之,父母代為訂婚者若未取得子女明確同意,法院將不予認可該婚約效力,並認定其無法律拘束力。

 

此外,民法第973條亦對未成年男女之訂婚能力設有年齡限制,男子須年滿十七歲、女子須年滿十五歲,若未達上述年齡,依民法第974條規定,除非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該婚約亦屬無效,顯示法律重視婚姻自由及身分行為之自主性,以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權與婚姻自主,換言之,即便父母為子女考量婚姻之經濟、社會、家族利益而代訂婚約,法律仍將其視為無效行為,無法強迫子女履行,亦不得以婚約違反請求損害賠償,因民法第975條明文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父母代訂婚約更無從強制其效力。

 

此外,縱使子女事後同意該婚約,仍須明確表示其個人意願,方能視為合法婚約,否則仍屬無效行為,其結果是父母代訂婚約若未取得子女明示承諾,不論事後是否形成婚約儀式或有訂婚禮金、聘禮贈與行為,均不產生婚約效力,亦無法請求返還或損害賠償,對於指腹為婚之傳統觀念,法律明確排除其效力,保障子女婚姻自主與人格權利,而民法第972條至第979-1條相關規定,亦反映出法律對婚約本質、身分行為不可代理原則以及父母同意權之界限,顯示父母代訂婚約僅能在子女同意前行使協助、建議及同意權,不能以代為決定或替子女承諾方式成立婚約,換言之,民法制度將父母代訂婚約與當事人自行訂婚區分開來,使婚約效力必須建立於當事人本人自由意思之承諾,確保婚姻自由與人格權保障並行。

 

實務上如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695號判決及33年上字第3971號判決亦明示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履行,父母代訂婚約自始無效,即便有婚約儀式、聘禮或傳統習俗亦不產生法律拘束力,此外,父母代訂婚約若涉及贈與行為,如聘禮、嫁妝等,亦僅屬民法第979-1條規範之返還請求範疇,該返還請求以法律承認婚約存在為前提,父母代訂婚約若因身分行為不可代理而無效,則該贈與行為返還亦不影響婚約效力判斷,而民法及最高法院實務皆秉持當事人自由意志原則,排除父母代訂婚約之效力,使婚約法律效果僅產生於當事人親自承諾之情形,換言之,父母所謂之代訂婚約無法對子女產生法律義務與約束力,子女於成年後仍得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履行或解除該婚約,法律亦不承認父母可為子女決定婚姻對象或婚約條件。

-家事-親屬-婚姻-婚約(訂婚)

(相關法條=民法第972條=民法第973條=民法第974條=民法第979-1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