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與大陸配偶結婚要注意什麼?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兩岸婚姻的程序包含三個核心階段:一是婚前文件的準備與核對,包括單身與非親屬證明;二是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與取得公證;三是婚後在台灣完成驗證與入台手續,最終完成戶政登記。每一步都有嚴格的時效與程序要求,申請人需謹慎掌握時間,避免文件過期或手續不全導致延宕。法律上更須注意,婚姻效力以台灣法律為準,離婚判決亦依台灣法判斷,因此兩岸婚姻不僅是行政流程,更是跨越法律適用的結合,需要雙方充份配合與準備,方能合法穩定地完成結婚手續。

 

律師回答:

兩岸婚姻的辦理程序牽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法律制度的差異,因此在準備過程中,必須完整理解兩地的法律要求、行政手續以及相關文件的取得與驗證流程。

 

首先,在台灣方面,欲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的當事人需要先準備單身證明與非親屬證明,這是確保婚姻合法的重要步驟。申請人需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台灣人持身分證,大陸人民則持大陸居民身分證),前往戶籍所在地法院公證處申請單身證明及非親屬證明。這些文件除了會交付申請人一份之外,法院公證處亦會將另一份文件寄送至大陸地區配偶戶籍地之公證處,以便核對真偽,整個過程約需二十至三十天。

 

由於單身證明與非親屬證明自簽發日起效力僅三個月,若逾期即失效,因此必須注意時間安排,避免文件過期導致重複申請。確認上述文件已送達大陸公證處後,雙方即可準備辦理大陸地區的結婚登記。申請人需攜帶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護照、身分證、台胞證前往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辦理,配偶亦需準備其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戶口簿與身分證。

 

雙方需先至當地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辦理文書驗證,並檢附兩人合照及體檢表,再至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當場會進行口試,以確認婚姻真實性。完成後會取得結婚證書,之後需持結婚證書至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一份留存申請人、一份寄回台灣海基會,過程約二十天左右,建議申請人可先向海基會確認相關文件是否已寄達。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的方式及要件,依行為地的法律決定,也就是說若是在大陸辦理結婚,則須依照大陸法律程序辦理。至於判決離婚之事由,則依台灣法律規定。第53條則規定,若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另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婚姻或離婚之效力均依台灣法律認定。

 

因此,即使婚姻是在大陸地區登記,其效力仍須符合台灣法律的要求。若是在台灣結婚,依民法第982條,只要有公開儀式與兩位見證人,再持結婚證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即屬合法。為避免婚姻效力在大陸產生疑義,通常也會建議赴大陸辦理登記。由於現行規定並未開放大陸人民以「結婚」為由申請來台,大部分情況下仍須由台灣人民親自赴大陸辦理。

 

若兩岸人民在第三國結婚,則依該國法律辦理。完成大陸婚姻登記並公證後,需攜帶結婚證書至海基會辦理驗證,再帶著公證書至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大陸配偶的入台手續。申請過程中會安排台籍配偶面談,需準備雙方關係的相關資料,例如合照、聯絡紀錄、生活往來證據等。面談通過後,會核發入台旅行證,有效期一個月,申請人需將此證寄給大陸配偶,由其持證件前往公安局入出境管理處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配偶入境台灣時,會在機場接受面談,若順利通過,入台旅行證的效期會延長至半年,若未通過則可能只允許一個月,並要求再次面談,若懷疑為假結婚則可能立即遣返。從準備單身證明、非親屬證明開始,到最後在台辦理結婚登記,整個流程約需四至五個月。

 

大陸配偶入境後,須在面談通過後三十日內將入台旅行證與結婚公證書至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並於十五日內至管區派出所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入台旅行證到期前一個月,可至移民署辦理展延,最多延長至兩年。若夫妻已團聚滿兩年或已有子女,可進一步申請依親居留(四年後可工作)、長期居留(兩年)、最後辦理定居。

-家事-親屬-婚姻-涉外婚姻-結婚要件-涉外結婚-兩岸婚姻

(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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