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同居義務時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夫妻同居義務在法律上屬於核心義務,涉及婚姻關係存續及家庭秩序維護,民法及家事事件法提供了明確規範與司法救濟途徑,確保守約方在面對不履行同居義務的情形下,能合法主張權利並尋求救濟,同時平衡個人自由與家庭責任,避免因一方拒絕履行義務而破壞婚姻關係及家庭生活穩定,並透過判例與實務經驗形成清楚之裁量標準,使法律對未履行同居義務之規範與救濟既具可行性又兼顧公平原則,最終達成保障夫妻雙方權益、維護家庭生活秩序及婚姻穩定之目的。
律師回答:
夫妻關係在法律上不僅是一種情感聯繫,更是一種法律上相互承擔義務的契約關係,其中同居義務是夫妻間基本且核心的法律責任之一。
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亦即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應共同生活、居住,維持家庭之日常運作與親密關係。未履行同居義務,意味著夫妻之一方長期拒絕共同居住或生活,不論是出於個人意願、情感疏離或其他原因,都可能造成家庭功能受損,影響夫妻間信賴基礎及家庭秩序。法律對此有明確規範,當夫妻之一方不履行同居義務時,守約方得向法院請求違反義務的一方履行同居責任,但法院不得強制實際同居,法院只能行使裁量命令其履行義務的形式要求,而無法以強制力迫使夫妻同住,這反映出法律尊重個人身體自由及自主意願,避免以武力或強制手段破壞個人尊嚴。
在實務操作上,若一方經法院命令仍拒不同居,且無正當理由不能同居,例如工作調動、健康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守約方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所定惡意遺棄離婚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惡意遺棄在法律上意指夫妻一方明知應履行同居義務而故意拒絕,導致婚姻關係陷入無法維持的狀態,並非單純情感或生活上的摩擦,而是一種法律上認定的疏離與放棄責任行為。若夫妻之一方在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且在此狀態下繼續存在而無正當理由,裁判上得認定此情形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5款規定的惡意遺棄條件,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5款情形(大法官釋字第18號)。
此類情形屬合法離婚理由,顯示法律對於長期拒絕履行同居義務者提供救濟途徑。然而,若夫妻一方僅表明無意同居,且對另一方提出的請求不予配合,僅以對方不願同居為由抗辯,法律上則不認為構成惡意遺棄,亦即單純的不願意或態度消極不能成為離婚理由,須有積極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事實存在才能成立惡意遺棄主張。
倘夫妻之一方無意與他方同居,不提出其一己之協力,並謂他方不與其同居,係惡意遺棄,而以之為由訴請判決離婚,於法自難謂為合(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517號判決)。
若夫妻之一方無意同居而無提出實質協力措施,僅指責對方不與其同居,則難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惡意遺棄而適用離婚,顯示司法實務在認定標準上注重行為實質及主觀故意,而非僅以單方態度作為裁量依據。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在訴訟上和解成立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即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990號判例)。
另一方面,夫妻之一方在同居之訴判決確定或訴訟和解成立後仍拒不同居,若此狀態持續且無正當理由,則與民法第1052條第5款所定離婚要件相當,可據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體現出法律在保護守約方權益與維護婚姻家庭秩序上的平衡。
實務中,未履行同居義務的情形多元,包括夫妻分居、長期外宿、拒絕回家共同生活等,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守約方均可透過法院途徑請求履行義務或訴請離婚,但法院在裁判時會綜合考量是否存在不可抗拒或正當理由,如一方因健康狀況、工作安排或其他客觀因素確實無法同居,則不得認定惡意遺棄;反之,若一方明知可履行而故意拒絕,且對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影響,則法院可認定符合離婚條件。
法律對未履行同居義務的救濟包括兩個層面:第一,請求法院命令履行同居義務,雖不得強制,但具備法律形式上的約束力,使違反義務者無法以單純意願拒絕責任;第二,當持續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時,守約方可訴請離婚,藉由法律途徑解除不平等婚姻關係,保障自身權益與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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