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是否無效?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在我國民法體系中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被認定為無效婚姻,婚姻效力無法對抗第三人或主張法律保護,夫妻間的扶養、財產分配、繼承及子女權益將受到影響,為避免法律爭議及保障雙方權益,當事人應依民法及戶政法規定完成結婚登記程序,使婚姻效力具備公信力與法律保障,並避免未登記婚姻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權益喪失及家庭紛爭,確保夫妻權利義務明確及家庭秩序穩定,實務上亦建議當事人保存登記證明、婚禮紀錄及相關證據,以便在涉及權利主張時提供佐證,保障夫妻及家庭成員之合法權益,並遵循法律程序完成婚姻登記,確保婚姻關係自始有效,避免未登記婚姻所引發的財產、繼承、扶養及社會保險等一系列法律問題。

 

律師回答:

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是否無效,是我國民法親屬編中一個歷史的問題,涉及結婚形式、效力、登記程序與法律救濟等多個層面。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這條規定明確指出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依同法第988條規定,未依同法第982條方式結婚無效。

 

歷史上,我國婚姻制度採「儀式婚主義」,意即當事人雙方只需舉行公開儀式,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為證,即可視為合法婚姻,登記則僅具「推定已結婚」之舉證意義。換言之,早期民法規定中,結婚登記並非婚姻成立的必備要件,若雙方完成儀式與證人見證,即生效力,登記只是方便法律實務認定婚姻存在的形式程序。

 

然而,隨著社會制度與法律實務需求的發展,登記的重要性逐漸提升,尤其涉及繼承、財產分配、子女權利、扶養義務及社會保險等諸多權利義務,沒有正式登記的婚姻在法律程序上難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因應此種現實需求,民法於九十六年五月四日通過修正,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親屬編第982條,明文要求結婚除書面與證人簽名外,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透過登記程序確認婚姻狀態,並形成對第三人之法律效力。

 

自九十六年修法後,結婚登記不再僅為舉證便利,而是結婚效力的重要依據,若未辦理結婚登記,將影響婚姻在法律上的認定與保護。

 

實務上,若當事人僅進行婚禮儀式,但未依規定完成戶政登記,其婚姻效力將受到質疑,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成立婚姻」,因此在涉及財產分配、繼承、配偶扶養、社會保險或子女權益時,無登記婚姻將難以主張法律保護。法律上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有兩種可能處理方式:一是若當事人有意補辦登記,則可透過補辦程序確認婚姻效力,二是若長期未辦理登記且無補辦意圖,法院或第三人可主張婚姻不存在,進而影響相關權利義務。關於婚姻無效的認定,法律與判例多以當事人是否依規定辦理登記作為標準,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未辦結婚登記的婚姻依法歸於無效。無效婚姻不同於可撤銷婚姻,其效力自始不存在,無法產生夫妻間的互負扶養義務、財產分配、繼承及其他配偶權利義務,對子女之認定也可能受影響,雖然子女權益可依民法第1065條條規定認領加以保護。

 

此外,未辦結婚登記之婚姻在第三人間亦不產生法律效力,例如社會保險單位、金融機構及房地產登記等,配偶身分無法被認定,配偶權益無從主張,甚至涉及債務、財產處分及社會福利申請時可能產生爭議。值得注意的是,儀式婚主義與登記主義之轉變反映了法律實務的調整,原本只需公開儀式與證人見證即成立的婚姻,在法律上雖仍可視為有民事契約的精神,但實務上缺乏可被行政與司法確認的形式要件,導致當事人難以取得法律保障,因此立法者明定登記為必備程序,確立了婚姻效力的公信力。

 

民法第982條修正後所規定的「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辦理結婚登記」是結婚效力成立之必要條件,未辦理登記者,即使舉行公開儀式、取得證人見證,也無法對抗法律上所需的登記效力,法院可依此認定婚姻自始無效。因此,在現行法制下,當事人務必完成結婚登記以確保婚姻效力,否則將面臨婚姻無效的法律風險。從實務操作角度看,若夫妻未辦理登記,且有第三人提出爭議,例如財產分配或扶養權利主張時,法院將依民法982條及相關親屬編規定進行判斷,並可要求當事人補辦登記以確認婚姻狀態,若無法補辦,則視同婚姻不存在,無法產生配偶間的法定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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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982條=民法第9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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