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及月子中心費用算家庭生活費嗎?
問題摘要:
生產與月子中心費用是否算作家庭生活費,並非一概而論,而是必須依個案事實加以判斷。若妻子在婚姻中忠實履行配偶義務,費用即便龐大,亦屬合理家庭生活支出;但若涉及不忠行為且產下非婚生子,則丈夫不應當然承擔,否則形同強迫受害配偶為第三人的存在買單,顯然不符公平。因此,最終結論應是:生產及月子中心費用在一般情況下屬於家庭生活費,但若涉及外遇所生子女,則需依個案具體情況由法院綜合判斷,可能會被排除在家庭生活費之外,丈夫得主張返還,避免形成不當得利。
律師回答: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於家庭生活費的分擔是民法明文規定的義務,依民法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此一條文明示夫妻基於獨立平等的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的維持,均有責任,立法理由即在於保障婚姻共同體的正常運作,避免因一方未盡義務而導致家庭運作失衡,故不論採行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義務都屬婚姻的普通效力。實務上,家庭生活費的範圍相當廣泛,包含家庭生活所需的日常開銷、生活用品採買、子女教育費用、水電瓦斯等生活支出,亦包含必要的醫療與看護費用,法院甚至認為家庭成員醫療費與看護費的支付,屬於家庭生活的必要行為,應列入家庭生活費的範疇,例如家庭生活費用包含醫藥費用及看護費用,難以否認其與家庭生活之必要性。
家庭生活費包含家庭生活開支、生活用品採買、子女教育費用等一切家計需要。法院認為有關家人醫療費及看護費的支付,屬於家庭生活的必要行為,很難說不是日常家務,所以家庭生活費用應包括必要的醫藥費用及看護費用在內。(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39號)
然而,若妻子外遇懷孕並生下非婚生子,而丈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支付生產費用及月子中心費用,這些費用是否仍應視為家庭生活費用,則存在爭議。雖然孩子並非丈夫的血緣子女,但妻子本身仍是婚姻共同體成員,其生產過程必然涉及醫療支出,月子中心的休養亦是為讓妻子恢復身體機能,與孩子是否有血緣關係並無直接衝突,因此從保障妻子健康的角度看,這些費用仍應視為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因為家庭生活費的目的就是維護夫妻共同體的存續與運作,妻子身體狀況的恢復,無疑也是婚姻生活得以持續的重要基礎。
然而亦有認為,妻子的生產與月子中心費用本質上是因為誕下非婚生子而產生,與婚姻共同體之維持關聯性不足,丈夫並無義務替妻子及第三人子女承擔相關費用,此類支付不應歸入家庭生活費,而應視為不當得利,丈夫得依法主張返還。因為家庭生活費用的本質在於保障家庭成員共同生活,若子女並非婚姻共同體的成員,則相關費用應由母親自行承擔,強迫丈夫支付顯失公平,違背家庭生活費的制度目的。
法院實務則採取較為中庸的見解,認為家庭生活費分擔義務,是基於家庭成員間的協力扶持,以維持全體家族成員共同生活的保障,在核心家庭中,夫妻與未成年子女被認為是共同體的成員,相關生活開銷都應納入家庭生活費用的範疇,例如即將家庭生活費定義為家庭共同體為維繫存續與發展所需的食、衣、住、行、育樂以及各種生活必需支出。但若涉及的是外遇所生子女,是否仍屬共同體成員,就必須回到個案判斷,因為其與婚姻生活存續目的是否相符,存在合理懷疑。
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原是基於家族成員相互間的協力扶持,以維持全體家族成員共同生活的保障。在核心家族中,是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為其成員所組成的家庭生活共同體,為維繫此共同生活體的存續與發展,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的食、衣、住、行、育樂與水電瓦斯等費用、房貸支出等等,均屬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台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重點在於法院會從「是否有助於家庭生活共同體之存續與發展」作為核心判斷標準,若妻子生產與休養確實攸關婚姻生活的持續,費用可能被認定為家庭生活費,但若認定該情形嚴重破壞婚姻基礎,已不符家庭生活費用的立法目的,則可能被排除。
-家事-親屬-婚姻-婚姻普通效力-家庭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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