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重婚?
問題摘要:
重婚法律後果涉及婚姻效力、財產分配及家庭關係多方面,現代法律強調程序公開與透明,以保護當事人權益、減少糾紛,婚姻當事人應充分了解規範,謹慎履行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法律誤解造成不利後果,並遵循一夫一妻制度原則,尊重婚姻承諾與法律規範,確保婚姻關係與家庭財產安排的合法性與穩定性。
律師回答:
重婚在民法上的規範明確,以維護一夫一妻制度與社會秩序為核心原則,依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任何違反此規定的婚姻原則上無效,而民法第988條則進一步規定結婚無效的情形,包括違反第985條規定,但對於重婚雙方當事人若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已依法消滅,包括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這代表在特定情況下,法律承認重婚的善意例外,過去民國七十四年以前,台灣法律中曾出現所謂「合法重婚」現象,這主要是因當時民法規定中,若前婚配偶未在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後婚,後婚則仍被視為有效婚姻,顯示法律設計上對一夫一妻制度的適用存在漏洞,也反映了歷史時期婚姻制度與社會實務之間的妥協與調整。
民法親屬編自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時,第985條規定若結婚違反第986條,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這意味著重婚狀態逾一年後,後婚無法被撤銷,形成前後婚皆有效的現象,顯示當時法律對婚姻登記、撤銷權行使期間及善意信賴間的安排,而七十四年修法後,這種制度被修正,以消除法律漏洞並明確確立一夫一妻制的適用。大法官解釋第242號亦針對特定情況下的例外處理提供指引,例如中國大陸與台灣因戰爭長期分隔,部分配偶已重婚或再婚,為避免善意第三人受到法律不利影響,例外地承認某些重婚情形,使前後婚均有效,此類案例反映特定歷史背景下法律與社會實務的調整,也被視為時代的眼淚。
現代社會對於婚姻承諾的重視已普遍認同一夫一妻制,法律明確規範重婚原則無效,避免透過法律漏洞追求所謂的「享受齊人之福」的想法。重婚涉及的法律問題不僅包含婚姻效力,還包括財產分配與家庭關係的影響。過去民法採「儀式婚」制度,未登記婚姻缺乏公示效力,外界無法查證婚姻狀態,第三人可能在不知情下與已婚者結婚,形成重婚。此外,協議離婚若未向戶政機關登記,則離婚未生效,法律上仍視婚姻持續存在,導致雙方與他人再婚時可能形成重婚法律問題。
法院在此類案件中通常依婚姻是否實質破裂判斷,當婚姻無法維持,例如夫妻各自組建家庭且長期分居,可認定婚姻破裂並准予離婚,但雙方對婚姻破裂均需負責,因此法律上不完全否定其再次婚姻行為。財產分配方面,離婚後雙方享有剩餘財產分配權,按差額平均分配,但若一方未對婚姻生活貢獻或有不公平情事,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重婚案例中,因雙方實際已分開多年並再婚,法院對剩餘財產分配可能依具體情況解釋,分配結果不一。現行婚姻制度採「登記婚」作為要件,重婚情形大幅減少,但民眾仍需注意協議離婚程序,包括書面形式、證人及登記要求,未遵循可能導致登記失敗,並面臨確認離婚無效訴訟,增加婚姻法律風險。
民法第985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這是維護一夫一妻制度、保障社會秩序與家庭倫理的重要原則,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後,重婚行為不再僅是得撤銷,而是明確無效,並構成刑法第237條規定的重婚罪,對於有配偶而再與他人結婚者,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則進一步規定違反第985條者婚姻無效,但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消滅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這在實務上形成例外,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免受法律不利影響。民法第1053條,配偶知悉重婚後應於六個月內提訴離婚,若未於期限內訴請離婚、事前同意或事後寬恕,或重婚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但無過失一方仍可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請求離婚,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號判決即參照此規範。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播遷來台後,由於兩岸分隔,部分來台配偶因無法與大陸配偶團聚而另行締結婚姻,前後婚同時存在者甚多,為避免此類重婚造成對後婚配偶不公平之效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42號解釋指出,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前民法第985條、第992條規定,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與社會秩序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國家重大變故下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不同,對於長期共同生活之後婚姻,仍得適用第九百九十三條予以撤銷,以免影響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避免妨害社會秩序。另,配偶經裁判離婚後再行結婚,如離婚判決後經再審撤銷,前婚恢復效力,後婚即與前婚同時存在,若依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認定後婚因重婚無效,則因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判決而相婚者,其保護不周,因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認為,該類後婚姻之效力應予維持,並應停止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對此類特殊情況之適用,以兼顧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保障結婚自由權。
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進一步說明,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的規定係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及社會秩序之必要限制,婚姻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應受一夫一妻制度約束,對於前婚已確定消滅、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與前婚之一方再婚者,即使後婚因前婚判決變更而成重婚,仍應維持其效力,並指出重婚雙方善意且無過失為維持後婚效力之前提,若不符合條件,重婚應無效。民法重婚規範與刑法重婚罪之結合,明確保障婚姻秩序與社會倫理,同時兼顧善意第三人保護,避免因前婚消滅認定與再婚信賴造成不公平。
過去民國七十四年前,由於法律制度及社會特殊背景,例如兩岸分隔、戰爭因素,合法重婚現象曾存在,後婚一旦超過一年未被撤銷,即被認定有效,這顯示法律對特定歷史情況有所妥協。現代社會婚姻制度採登記婚制,重婚情形大幅減少,並強調程序公開、登記透明,避免民眾因不知情而違法再婚。重婚法律效果涉及婚姻效力、財產分配及家庭關係,法院在判決中會依善意、無過失及婚姻實質狀況,判斷婚姻有效性與撤銷權行使範圍,以維護夫妻人格倫理、男女平等及社會秩序。重婚發生時,配偶可依民法規定請求離婚,並可依情況請求財產分配及子女扶養,保障其權益,而後婚配偶若屬善意無過失,法律亦予信賴保護,以兼顧婚姻自由與社會公平。
總體而言,重婚制度演變反映歷史背景、法律修正與現代社會對婚姻承諾、配偶權益及子女保護之重視,民法第985條、第988條及相關釋字解釋提供明確法律依據,規範重婚行為、維護一夫一妻制度及保障善意第三人權益,現代民眾應充分理解重婚規定及撤銷權、離婚權、財產與子女權益保護之法律後果,以依法維護婚姻關係之合法性與穩定性,避免因法律誤解或程序疏失造成不必要的民事與刑事責任,並提醒婚姻當事人尊重法律承諾,誠實維護婚姻秩序及家庭倫理,確保婚姻自由與社會秩序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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