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重婚存在嗎?
問題摘要:
我國法律採一夫一妻制,重婚原則上禁止,但民法透過第988條但書與第988-1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給予善意無過失之重婚當事人法律上的救濟,使其婚姻關係仍有效,這被學理上稱為「合法重婚」的例外情形,但其適用受限於善意、無過失以及前婚姻已依法消滅等條件。歷史上,早期民法規定與撤銷權期限的設計,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合法重婚現象,而大法官解釋的介入,則進一步調整法律效果,使特殊歷史情境下的婚姻當事人能在法律上保有婚姻效力,避免因不可抗力的通信不便或歷史分隔而造成不公平或家庭衝突。因此,合法重婚在我國法律中並非廣泛適用,而是一種受嚴格條件限制的例外現象,其存在的法理基礎在於善意信賴、無過失以及前婚姻消滅的法律認定,而非鼓勵一夫多妻制度或破壞婚姻秩序。這種制度安排,兼顧了法律秩序、社會倫理以及歷史背景,使得重婚問題在特定情況下有合法化可能,但依然維持一夫一妻制度的核心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關係受民法親屬編嚴格規範,採取「一夫一妻」制,明文禁止重婚。民法第985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此條文明確將重婚行為定義為禁止行為,凡有配偶而與他人再行結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均屬法律所不容,違反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然而,民法第988條第三款但書規定了例外情況:「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如果當事人基於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其前婚姻已經依法消滅,無論是透過兩願離婚登記或法院離婚判決確定後再行結婚,則該後婚仍不被視為違法重婚。為了明確此種婚姻效力,民法第988-1條進一步規定,前婚姻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並準用離婚之效力處理前婚姻之財產分配與權利義務,惟若剩餘財產已完成分配或協議,則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同時,對於前婚姻視為消滅而產生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差額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起逾五年亦同,法律並賦予前婚配偶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向他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使這種請求並非財產損害,也可要求相當金額作為補償,但該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回顧歷史,民法親屬編在民國十九年制定時,對重婚的規範曾有不同表述,例如當時第985條規定結婚違反第986條者,前配偶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換言之,若前婚配偶未及時請求撤銷,後婚便可能在法律上保持有效,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種「合法重婚」的特殊情況,事實上造成了前後婚姻皆有效的法律結果。然而,該規定在民國七十四年修法後已被修改,以杜絕這種法律漏洞,更加明確強化一夫一妻制度,維護婚姻制度的完整性。
同時,大法官第242號解釋在特定時空背景下亦曾處理「合法重婚」的問題,其背景為兩岸人民探親制度開放,長期分隔兩地的配偶可能因信息不對稱或通信不便,而在臺灣或大陸形成重婚現象,為避免造成法律爭議與社會衝突,大法官迂迴處理,採取前婚視為消滅的方式,使前後婚姻在法律上得以並存,從而產生特殊的合法重婚狀態。這種例外現象並非法律制度鼓勵多重配偶,而是基於善意、無過失信賴以及歷史、社會因素所形成的過渡性法律安排。
在實務操作上,當事人若自認其前婚姻已消滅而再婚,法院通常會調查雙方是否善意無過失,是否依據兩願離婚或確定判決完成前婚消滅的程序,若符合民法第988條但書規定,則後婚仍視為有效,重婚罪亦不成立;反之,若存在明知前婚尚未消滅而再婚的情況,則可能構成重婚罪,且後婚無效。此外,對於前婚姻財產分配,民法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賠償權利,為保護無過失的前婚配偶利益,賦予其二年請求權利限制與五年撤銷權利限制,這既保障了法律的公平性,也兼顧了社會秩序與家庭財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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