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成立有什麼法律規範?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同性婚姻的成立與異性婚姻基本相同,須符合年齡、親屬關係、自由意願及單一配偶制等要件,並依法律程序辦理登記,這確保婚姻的合法性與有效性,若有違反規定的情形,婚姻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得以撤銷,因此,欲締結同性婚姻的伴侶應詳加確認自身條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確保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合法性。

 

律師回答:

同性婚姻的合法成立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以確保雙方在平等與合法的基礎上建立婚姻關係,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同性別的兩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與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這部法律正式讓同性婚姻合法化,並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若同性伴侶希望結婚,首先必須確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各項要件。

 

首先,雙方必須為相同性別,這是同性婚姻的基本條件,無論是生理性別或法律性別,均須相同,其次,雙方當事人必須年滿18歲,依據民法與《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規定,婚姻的締結必須在雙方成年後才能有效,這與異性婚姻的規定一致,確保雙方在具有成熟判斷能力的情況下進行結婚決定,此外,雙方不得為法律規定的近親關係,為避免親屬關係混亂,法律對於近親結婚設有限制,但由於同性婚姻不涉及優生學考量,因此立法者適度放寬禁婚親的範圍,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之間不得締結同性婚姻。此外,旁系血親在四親等內的關係亦屬禁婚親,但若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則不受此限制,另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也不得締結同性婚姻。

 

此外,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得存在監護關係,除非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否則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不得結婚,這項規定是為防止監護關係的不當濫用,例如父母因長期在國外工作,將監護權委託他人代行時,該監護人便不得與受監護人締結婚姻,以確保監護制度的公正性,與異性婚姻相同,同性婚姻亦禁止重婚,已經依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制度結婚的人,不能再次依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制度結婚,並且一人不得與兩人以上同時締結同性婚姻,這項規範確保婚姻制度的排他性與穩定性,避免重婚關係造成的法律問題,婚姻的締結必須基於自由意思,當事人在結婚時不得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亦不得受到詐欺或脅迫,這確保婚姻的自主性與真實性,任何受強迫、欺騙而締結的婚姻皆可依法撤銷。

 

此外,締結同性婚姻的程序與異性婚姻大致相同,法律規定,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婚約,並須有兩名以上證人簽名,接著,雙方需持結婚約定書及相關文件,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自登記完成後正式生效,若未依照法定程序登記,則婚姻關係不成立,若當事人未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可能會導致婚姻無效,法律規定,若缺少書面結婚約定、證人簽名或未辦理登記,則婚姻自始無效。

 

此外,若當事人屬於禁婚親或已經重婚,則該婚姻亦屬無效,法律不予承認,然而,某些情況下,當事人仍有機會撤銷婚姻,例如,若當事人在未滿18歲時結婚,或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結婚且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然而,若當事人已滿18歲,或婚姻成立後已逾一年,則無法再行撤銷,若雙方均基於自由意思,且不存在禁婚親、重婚等法律障礙,即可攜帶結婚約定書、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文件,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完成登記後,即可正式成為合法伴侶,

-家事-親屬-婚姻-同婚(同性伴侶)-結婚要件

(相關法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民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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