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要符合哪些要件才會有效?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能否依同性婚姻規定結婚,須符合以下條件:雙方當事人必須相同性別且年滿18歲(未滿20歲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為禁婚親,不得在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不得重婚,且結婚須基於自由意思並完成書面與登記程序。若違反相關規範,婚姻將被視為無效或得撤銷。同性婚姻在保障同性伴侶婚姻自由的同時,也透過嚴謹的要件設計,確保婚姻制度的穩定性與倫理秩序。欲使同性婚姻有效,必須符合年齡、血親姻親限制及意思表示真意等實質要件,並完成書面契約、證人簽名與戶政登記等形式要件,且涉及跨國婚姻時須依承認國規定辦理。法律效果與異性婚姻大致相同,惟收養制度尚有限制。此一制度的設立,不僅保障同性伴侶經營共同生活之權利,也實現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之意旨,當事人在進行同性婚姻登記前,應充分理解相關要件與法律效果,以確保婚姻關係之合法有效。

 

律師回答:

同性婚姻在台灣的合法化,係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以及其後立法院制定之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此法自108年5月24日施行以來,確立同性伴侶得以透過結婚登記成立婚姻關係的制度,使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區。要使同性婚姻有效,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並且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

 

同性婚姻為我國法律所承認的婚姻型態之一,其規範兼顧憲法保障婚姻自由與平等權的精神,也在制度設計上盡可能與民法上的異性婚姻接軌,但仍有部分差異。要判斷誰可以依照同性婚姻的規定結婚,必須同時符合年齡、親屬關係、婚姻狀態及意思表示等實質要件,並依法律規定完成形式程序,否則婚姻將不生效或可能面臨撤銷。

 

所謂「同性婚姻」,係指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748施行法第2條)。

 

首先,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748施行法第4條明確規定同性婚姻的成立方式,與民法第982條一致,必須以書面為之,並由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再由當事人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這三項要件缺一不可,否則結婚不生效力。例如,若僅有口頭約定或舉行婚禮儀式,卻未完成戶政登記,即無法在法律上取得配偶身份。其次,實質要件方面,依據民法及748施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必須具備結婚能力,包括年齡、意思能力及未受婚姻禁止之限制。依民法第980條,結婚年齡須滿18歲;若未滿此年齡則不得結婚。

 

首先,年齡限制是同性婚姻的首要條件。748施行法第3條,同性婚姻當事人必須年滿18歲,與民法上異性婚姻男性需滿18歲、女性需滿16歲的規定不同,立法者為體現平等而統一採18歲為最低結婚年齡。此與民法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婚姻的規範一致。

 

其次,為避免親屬關係混亂,法律對於禁婚親設有限制。748施行法第5條明文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旁系血親四親等內亦屬禁止結婚之範圍,但若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則不受此限制;至於旁系血親五親等內,若輩分不同,仍屬禁止。這樣的設計既承襲民法的倫理秩序,也因同性婚姻無優生學考量而在特定範圍放寬限制。

 

第三,當事人之間不得存在監護關係。依748施行法第6條,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期間,除非經父母同意,不得締結婚姻。這樣的規範主要在於避免監護權與婚姻關係混淆,尤其在監護人非父母的情形,例如父母旅居國外委託友人行使監護職務時,若允許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恐生倫理及法律衝突。第四,禁止重婚原則亦適用於同性婚姻。748施行法第7條規定,已經依民法或同性婚姻規定結婚者,不得再度依任一規定與他人結婚,且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同性婚姻。此乃確保婚姻制度之一夫一妻原則,避免法律地位混亂與權利義務衝突。

 

第五,當事人必須以自由意思為基礎締結婚姻。748施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結婚時不得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也不得因詐欺或脅迫而結婚。若違反此一要件,婚姻即有撤銷之可能,確保婚姻基於真意表示,維護婚姻自由之核心價值。除上述實質要件外,形式要件亦不可或缺。748施行法第4條規定,結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有二名以上證人簽名,再由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婚姻始生效力。

 

換言之,即便雙方舉行盛大婚禮,若未完成登記程序,法律上仍不承認其婚姻關係。至於法律效果方面,若當事人不符要件,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若缺少結婚書面、證人簽名或登記程序,或涉及禁婚親、重婚情形,依748施行法第8條,婚姻自始無效,法律視同未成立。而若涉及年齡不足、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等情形,則屬可撤銷婚姻,依748施行法第9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受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得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若未於期間內聲請撤銷,婚姻仍繼續有效。

 

舉例而言,若兩位19歲的同性伴侶希望結婚,只要雙方均出於自由意思,並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可依法律規定準備結婚書面、證人簽名以及相關證件,至戶政機關登記完成婚姻。相反地,若兩人存在直系血親或重婚情形,即使登記完成,婚姻仍屬無效。

 

此外,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真意表示,意思表示若有詐欺、脅迫等情形,即可依民法規定撤銷婚姻。再者,雙方必須未與他人婚姻關係存續中,否則涉及重婚問題,將導致婚姻無效。第三,關於國際間同性婚姻的承認,依內政部戶政司見解,我國國民與外國人辦理同性婚姻,若外國人所屬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者,則可在台灣辦理同性婚姻登記;若外國人所屬國並未承認同性婚姻,則無法於台灣完成登記。

 

現行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荷蘭、西班牙、澳洲、紐西蘭、南非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在748施行法施行前於國外已辦理同性婚姻,當事人仍須於台灣重新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姻生效日以登記日為準,而非國外結婚日。第四,關於同性婚姻的法律效果,748施行法第20條明定同性婚姻的配偶間,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夫妻的規定,包括配偶相互扶養義務、財產制規範、繼承權及親權等,保障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但需注意,748施行法第20條但書另規定,關於收養之部分,僅得收養配偶之親生子女,並未開放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這是現行制度下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之最大差異之一。第五,關於同性婚姻撤銷或無效的情形,與異性婚姻相同,若有違反結婚年齡、禁止親屬結婚或意思表示不自由等情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或確認婚姻無效。

 

此外,若雙方於結婚後發生重大事由,如家庭暴力、惡意遺棄等,仍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聲請裁判離婚,相關法律效果並無不同。最後,實務上在同性婚姻登記後,戶政機關會核發結婚證明書,且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上將註記配偶關係。

 

當事人如需跨國適用,須依相關國家承認程度,申請外交部驗證或使領館認證文件。至於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目前已在各法院的裁判及行政機關的解釋中獲得廣泛承認,例如在遺產繼承、健保、勞保及所得稅制等領域,均與異性婚姻同等適用。

-家事-親屬-婚姻-同婚(同性伴侶)-結婚要件

(相關法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6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7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10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8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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