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姻無效而喪失繼承權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權喪失作為法律效力的結果,其本質是法律規定之權利剝奪,而非損害。受害人雖可能失去實際或期待的財產利益,但該利益僅為信賴利益,法律上並不認定為直接損害,除非喪失係由他人違法、過失或侵權行為所引起,否則無法以民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救濟。這一點對婚姻無效、撤銷及配偶繼承權的實務操作尤為重要,當事人在面對繼承權喪失時,需先釐清喪失的法律原因,是程序性法律效力導致,還是因他人過失或違法行為造成,僅在後者情況下,才可能構成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以避免錯誤主張或司法爭議。

 

律師回答:

因婚姻無效而喪失繼承權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實際上涉及婚姻效力、民法損害賠償規定及繼承權保障等多層面問題,首先必須了解婚姻無效的法律基礎。婚姻無效通常是因為結婚程序不符民法所定的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而成立,例如結婚證人不足或未具行為能力、重婚或禁婚親範圍內結婚等。這些情況一旦成立婚姻無效,即自始無效,法律上視同雙方從未結婚過。婚姻無效的效果,不僅包括婚姻身分關係消滅,也會波及夫妻之間因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財產分配、贍養及扶養義務等民事權利義務。

 

對於涉及繼承權的問題,若婚姻無效導致原本可取得配偶繼承權的一方失去繼承資格,該失去之權益可被視為損害,民法第999條便提供救濟途徑,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婚姻無效或撤銷而受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前提是加害方具有過失。

 

若另一方無過失,則不適用此規定,意即婚姻無效本身若非因一方違法或疏忽所致,則不構成賠償責任,過失責任原則。此損害賠償範圍不僅限於財產上損害,亦包含非財產上損害,例如因婚姻無效失去繼承權所帶來的精神損害、生活安排影響、社會地位或心理壓力等,法院將視具體情況酌情判定賠償金額。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確保權利僅屬受害人本人,但若受害人已依契約承諾或已提起訴訟,此限制則不適用,保障已行使之權利。

 

實務上,受害人可在對方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時,並行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會綜合考量婚姻無效的原因、受害人是否有過失、婚姻存續期間所付出之貢獻及因此喪失之利益,例如財產分配、扶養、贍養及繼承等,並依公平原則核定賠償額。若婚姻無效是因一方欺詐、脅迫、無行為能力或其他違法原因而成立,受害人則屬無過失,完全可以依法請求賠償,其請求權涵蓋實際經濟損失與精神損害,並且具專屬性,不得轉讓或繼承,確保權益不因外部因素而受損。

 

舉例而言,若配偶因婚姻無效喪失繼承權,其原可繼承的財產權益已消失,法院會依民法第999條及相關規定認定受害人損害,並以賠償金補償其財產與非財產損害。

 

這項法律設計不僅保障受害人生活與財產權益,也兼顧公平原則,避免因無效婚姻而使一方承受不公平的生活困境。法院審理時會檢視婚姻無效之原因、雙方過失情況、婚姻期間的財產投入及生活安排、心理與精神損害程度,綜合判定合理賠償額,使受害人權益獲得實質保障。

 

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性質與損害賠償問題,是民法實務與理論中一個相對複雜的議題,因為它涉及權利性質、法律效果及損害範圍的界定。首先,繼承權本身是一種法定權利,是由法律直接賦予被繼承人的特定親屬或其他繼承人,基於民法第1145條及後續相關規定形成。當法律規定喪失繼承權時,無論是基於法定繼承順位、繼承資格喪失或其他特殊原因,均屬法律效果的直接結果,而非外部侵害所造成的損害。

 

因此,從法律上來看,繼承權的喪失本身並不構成民法所稱的「損害」,這裡的損害通常指因違法行為或侵權行為而造成財產上或精神上的不利益,例如因侵占、詐欺、毀損財物或非法拘禁而造成的損失。繼承權喪失的結果,是法律直接剝奪其取得繼承的資格,因此其法律效果與一般損害不同,其本身並不代表當事人遭受財產上的減損,而是基於法律規定,原本有資格取得的繼承份額不再歸屬於該當事人。

 

其次,即便繼承權喪失可能導致實際財產利益的減少,這種利益減少屬於信賴利益或期待利益的喪失,並非當事人直接控制或已實現的財產。

 

換言之,繼承財產在權利未確立前,本身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繼承人僅享有法律上預期的取得權利,而非實際占有或支配的物權,因此喪失繼承權所造成的利益減少,多數情況下被視為「信賴利益損失」,而非直接的財產損害。

 

信賴利益損失的特點在於,它反映當事人對法律效力或他人行為所產生的合理期待,當這種期待因法律規定而落空時,當事人雖可能感受到經濟或心理上的不便,但其本質仍與法律直接授予或侵害財產不同,因此是否能納入民法損害賠償範圍,須依具體法律規定與司法實務審酌。再者,民法第999條及第999-1條規定,婚姻無效或撤銷時,受害人因無過失可請求損害賠償,然而此規定主要適用於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而非直接涉及繼承權的喪失。若婚姻無效導致原本可享有的配偶繼承權喪失,這種喪失仍屬信賴利益範圍,而非傳統意義上因侵權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因此民事請求權的適用需謹慎界定。

 

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將婚姻無效所衍生的配偶繼承權喪失,視為一種衍生結果,而非直接損害,是否請求賠償,須考量加害方是否有過失,以及喪失權利是否由婚姻無效的非法行為所致。如果婚姻無效是因當事人一方詐欺、脅迫或無行為能力而締結,則其喪失繼承權的結果可能被視為可補償的損害,因為此時另一方無過失,受害方的信賴利益受侵害。然而,如果婚姻無效僅因程序瑕疵或形式要件不符,而非一方過失,繼承權喪失即屬法律直接效果,受害方無法要求損害賠償,因其本身並非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損害賠償請求需具體舉證,包括婚姻無效的事實、受害人無過失情況、損害種類與程度及與婚姻無效的因果關係,例如可提交財產證明、生活支出、醫療與心理治療紀錄、精神損害證明等,以充分佐證請求。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兼顧婚姻無效制度的嚴格性與公平性,既維護法律秩序,也保障個人生活與財產權益,避免無效婚姻對受害人造成不合理損害。

-家事-親屬-婚姻-結婚要件-婚姻無效-無效婚姻賠償

(相關法=民法第9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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