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應注意事項為何?
問題摘要:
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對台灣人民而言是一個需經多階段、多機關審查的跨境程序,僅憑單一地區之登記並不足以獲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完成大陸登記、公證、海基會驗證與台灣戶政登記,方能保障雙方配偶在兩岸法律上的合法地位與權利義務。因此,凡有意赴大陸結婚之台灣居民,務必依照規定逐步辦理,避免程序瑕疵,確保婚姻效力的合法性與完整性,並避免因忽略程序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律師回答:
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對於台灣地區人民而言,涉及兩岸法律規範之交錯適用與實務程序之銜接,必須特別謹慎規劃。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規定,兩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之方式與要件,應依照結婚舉行地之規定辦理,因此台灣居民若欲在大陸完成結婚登記,必須遵循大陸婚姻法及相關行政命令的程序。
首先,最重要的是辦理單身宣誓認證書,因為大陸當局要求雙方必須提出未婚證明,以確保結婚登記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台灣居民應先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並攜帶身分證、印章等文件,到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單身宣誓,該認證書通常須於三個月內使用,逾期將失效,因此必須妥善安排時間。
其次,進入結婚登記程序,根據大陸的「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當事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單身宣誓認證書、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以及大陸醫院核發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並由雙方親自到被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完成後,會領取結婚證,此結婚證是大陸法律上確認婚姻關係的唯一正式憑證。完成結婚登記後,尚需再進一步辦理結婚公證書。
當事人須持結婚證至大陸公證處申請公證,並經當地司法行政機關認可。公證書製作完成後,大陸公證員協會會將副本寄送至台灣海基會,由當事人持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並由海基會出具驗證證明。取得驗證後,再持結婚公證書及相關文件返台,在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登記,方能於台灣獲得婚姻關係之法律效力。
上述流程中,台灣居民須注意文件準備的完整性與時效性。單身宣誓認證書自出具日起僅三個月內有效,若因安排醫學檢查或大陸婚姻登記排程延誤,可能導致文件過期而必須重新辦理。此外,大陸對婚前醫學檢查有強制性要求,需在指定醫院進行檢查並出具證明,否則無法進入結婚登記程序。台灣居民若未能提供有效的婚檢證明,結婚登記將遭拒。
再者,實務上常見問題包括台灣當事人是否需辦理戶籍地之戶籍謄本翻譯與加蓋認證,或如何與大陸公安機關協調辦理暫住證明,這些都需事先確認。此外,兩岸婚姻的法律承認具有兩階段性,即先在大陸完成登記並取得結婚證,再經由大陸公證與海基會驗證,最後回到台灣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始得同時具備兩岸之法律效力。倘若僅完成大陸結婚登記,未返台補辦戶政登記,在台灣法律上仍無婚姻效力,無法享有配偶權利義務,這點尤其需要注意。
在文件審查方面,台灣居民應避免提供與身分不符或過期之證件,否則將延誤整體程序。實務中亦有因對大陸規範不熟悉,而誤以為僅領取結婚證即可在台灣生效,結果導致法律上產生婚姻效力爭議的案例。
另一方面,若兩岸人民在大陸合法結婚,經海基會驗證後,台灣戶政機關應予承認,該婚姻在台灣亦具有效力。反之,若程序瑕疵,台灣戶政機關可能拒絕登記,屆時將影響配偶財產權、繼承權、醫療決策代理等重大法律權益。因此,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台灣居民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事先規劃時程,確保單身宣誓認證書與婚檢證明於有效期限內使用;第二,檢附文件應完整且符合大陸機關要求,包括台胞證、戶口暫住證明、身分證影本等;第三,結婚後須立即辦理公證與海基會驗證,避免在台灣無法取得婚姻效力;第四,注意兩岸法律的差異,大陸採登記主義,結婚須領取結婚證方為有效,台灣則以登記於戶政機關為準,兩者必須同時兼顧,方能確保婚姻權利義務之完整性;第五,涉及未成年子女、財產分配或繼承規劃等後續問題,應提前諮詢律師,以免因婚姻效力認定不同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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