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國結婚或離婚,台灣承認嗎?

08 Oct, 2025

問題摘要:

台灣對外國結婚與離婚的承認態度是以尊重舉行地法與共同本國法為原則,並輔以住所地法與最切地法作為補充,確保婚姻關係與離婚效力在跨境情境下仍具安定性與可預測性,除非涉及違反台灣公共秩序的情況,否則大多能獲得承認。換言之,只要外國的結婚或離婚符合當地法律並合法有效,台灣大體上也會承認其效力,當事人返台後若完成必要的驗證與登記程序,即可確保婚姻或離婚在兩地均具有法律效力,避免法律地位不確定所帶來的權益爭議與糾紛。


 

律師回答:

在外國結婚或離婚是否能獲得台灣承認,必須從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相關規範來觀察,因為婚姻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具有高度的身分性質,而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於婚姻成立、效力及離婚程序往往有差異,因此在跨國情境下,如何承認其法律效果就必須依據涉外法律規範。

 

首先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原則上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若當事人於外國依舉行地法方式辦理結婚儀式或登記者,仍屬有效,這就是所謂「舉行地法原則」,舉例來說,台灣人到日本或美國依當地法律登記結婚,即使未依台灣婚姻方式辦理,仍會被台灣承認,因為法律保障婚姻自由,若僅因未在台灣辦理婚姻登記而否認婚姻效力,將違反中華民國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

 

進一步而言,婚姻效力的判斷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規定,係以夫妻共同本國法為準,若雙方皆為台灣人,則適用中華民國民法關於夫妻權利義務、財產制、親權扶養等規定;若無共同本國法,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若無共同住所地,則回歸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這樣的設計是為避免適用法律的真空或不確定性,確保婚姻關係具有安定性。至於離婚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若無共同本國法,依共同住所地法,仍無共同住所地法時,依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換言之,如果兩名台灣人在美國定居多年並協議離婚,則其離婚效力會依共同住所地法即美國法來判斷,台灣法院在審查時也會尊重該離婚效力,並不會否認當事人在外國合法取得之離婚判決或協議。台灣對外國結婚或離婚採取相當程度的承認態度,以避免當事人處於婚姻關係的模糊狀態,進而影響財產分配、繼承、子女親權等重大權利義務。

 

實務上,台灣人若在外國結婚,返台後必須持結婚證書等文件至駐外使館或當地公證機關辦理驗證,再向台灣戶政機關登記,始能在台灣戶籍資料中登錄婚姻狀況,雖然未完成登錄並不影響婚姻效力,但可能在處理法律事務如繼承或稅務申報時產生困難。

 

同理,若在外國辦理離婚,當事人須持外國法院判決或協議離婚證明,經駐外單位驗證後,回台登記於戶政機關,方能使戶籍資料更新,否則在台灣法律上仍被視為婚姻存續中,影響再婚或其他法律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若外國結婚或離婚程序違反台灣的基本公共秩序,例如重婚、未達結婚年齡、婚姻自由遭剝奪等情形,則可能不會被台灣承認,這是涉外法律適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則,用以防止違反台灣基本價值的情況發生。

 

在我國,婚姻的成立固然以符合民法所定要件為必要,但婚姻效力須經登記始能發生,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後,必須依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方能在法律上生效。依據現行規範,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當事人應備齊相關文件。

 

若係在國內結婚者,則應提出結婚證書、外國籍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及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倘為東南亞地區,尚須外交部複驗)、戶口名簿,以及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若係在國外結婚者,則須提出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國配偶之身分證明文件與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倘若結婚係經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者,則免附婚姻狀況證明),另若外國籍配偶未能隨同返國辦理登記者,尚須提出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以利登載。

 

以上文件備妥後,須由當事人親自至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若因特殊情形無法親自申辦,則可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代為辦理,但若委託書係在國外製作者,仍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始得為之。由此可知,我國對於國內或國外結婚之結婚登記均有嚴謹規範,主要目的在於確認當事人婚姻狀況之真實性,避免重婚或虛偽婚姻,並確保外國配偶身分文件經過正式驗證,方能在我國產生法律效力。

-家事-親屬-婚姻-涉外婚姻-結婚要件-涉外結婚-結婚登記

(相關法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瀏覽次數:85


 Top